建设工程合同法律纠纷及防范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4-25
/ 2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纠纷及防范对策

何毅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湘潭 411100



摘要: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也是《民法典》的重要调整对象。本文主要论述了引发建设工程合同法律纠纷的原因,主要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本身存在法律纠纷的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引发的法律纠纷等。针对这些法律纠纷,需要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包括建立完善尽职调查制度、合同评审制度、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等,从而防范建筑工程合同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保障合同有效履行,推动建设工程施工得以有序进行。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法律纠纷;防范对策

建设工程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的19类典型合同之一,同时又受到《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长期持续,世界经济复苏动力明显不足,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尤其是2021年至今,房地产行业几乎出现了一波断崖式下行行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一些长期未暴露的风险集中暴发,相关法律纠纷数量水涨船高,严重影响了既有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履行,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一些不安定因素。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需要借助《民法典》、《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来有效防范、妥善处理相关法律纠纷。

一、引发建设工程合同法律纠纷的原因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现实中,一些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主要为发包人)为获取不当的经济利益或规避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利用其在合同签订时相对强势的地位,在合同中约定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条款,如发包人在其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要求承包人先开工后报建等情况。而合同相对人因为法律意识单薄、法律素养不高,无法识别出合同中的漏洞,或者即使识别也因其在合同中相对弱势的地位而疏于防范。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因为建设项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有关部门勒令停工或者被采取惩罚措施,导致建设工程进度无法保证,承包人存在工期违约风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可能面临企业经济和信誉损失。

(二)合同内容本身存在法律纠纷的风险

一是合同主体不适格。在司法实践中,发包人主体不适格的情形不多见,主要是承包人、分包人的主体不适格。根据《民法典》和《建筑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需满足一定的从业资格,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但因种种现实原因,发包人将大量建设工程发包给了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范围的承包人,承包人在选择分包人时也未考虑其相应资质情况,甚至有的建设工程由自然人承包或分包,直接因合同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这也是目前常见的引发建设工程合同法律纠纷的原因。

二是合同中专业术语和施工规范使用不当。建设工程施工是高度专业化的领域,会使用到非常多的专业术语和施工规范,这些术语和规范一旦使用或者表述不当,就会造成合同歧义,在合同履行也就没有了合法依据,可能引起不必要的误解或纠纷。

三是违约责任明显不对等。建筑业市场是典型的卖方市场,在合同签订时,发包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对其应承担的付款义务不约定或不对等约定违约责任;而对承包人在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方面的违约责任详细罗列,逐项设定高额违约金,甚至有的合同直接约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论遇到何种困难,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或变相停工。一旦发包人不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采取停工措施就将引发法律纠纷。

四是因合同价款引发的纠纷。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相对复杂,主要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租赁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税费等。除了常见的以暂定价辅以相关调差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外,还有施工定额费率确定合同价款的,甚至有的发包人因缺乏相关建设领域专业知识,干脆以“红线包干”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即在施工图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施工任务以固定总价的方式予以确定。一旦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出现漏项错报,极有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引发的法律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一般来说周期较长,需要履行的合同权利义务较多,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容易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除合同本身的风险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通常都是因当事人违约引发法律纠纷。发包人违约的情形主要是工程款支付和项目结算不及时造成的。而承包人由于需向发包人及时移交合格的建筑产品,其违约的可能性则贯穿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主要涉及工程施工的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

二、防范建设工程合同法律纠纷的有效措施

(一)建立完善尽职调查制度

尽职调查应是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的必经程序,也是当前建筑活动中最容易被忽视的环节。对于发包人而言,选择好承包人,决定了其是否能够按时获得合格的建筑产品;对于承包人而言,一个有诚信的发包人和一个真实的建设工程项目,决定了其在履行建设义务后是否能及时获得工程价款。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相对方的企业基本情况、诚信记录、以往的诉讼和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及资金来源,施工现场的政府营商环境、气候条件和地理信息等。在必要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组织现场踏勘,形成完备的尽职调查报告。

(二)建立完善合同评审制度

企业为防止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在合同签订之前需做好评审工作,避免法律风险发生。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绝大部分的企业都聘请了专职或兼职的法律顾问,大型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均设立了法务部这样的专门机构,来履行法律风险防范的职能。但有人员、有机构,不等于有制度,同时有制度也未必就完善。也就是说,目前绝大多数的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只解决了从0到1的问题,而没有发挥建设工程合同评审制度的全部效能。建设工程合同评审决不仅仅是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的事,对于企业而言,其内部的所有业务条线均应参与评审,共同识别和处置风险,才有可能做到从源头上防范建设工程合同风险。

(三)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之后,就需要合同主体严格履约,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较长,并且内容相对复杂,杜绝履约过程中法律纠纷的主要举措是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履约管理。首先发包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则要加强内部管控,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各项工作都需要按照标准和流程来操作,尤其是对于技术性比较强的岗位要安排专业人员来完成。其次是监理单位要履职尽责,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相关工程进行监督、验收。最后政府主管部门要履行好监管职责,采取多种形式来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完成工程内容。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中存有许多法律风险,一旦合同存在违法违规的条款,或者合同内容不合理,双方当事人存在违规履约情形,都将导致合同不能有效履行。为此,必须切实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和企业全员法律知识水平,采取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从而维护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刘成杰,马梦婷.岩土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防控研究——评《工程合同:法律,规则与实践》[J].岩土工程学报,2020(3).

[2]土先伟.施工企业内部承包、挂靠和非法转包的表现形式与法律责任研究[J].上海律师,2013(09).

[3]陈欣.浅析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控制[J].四川建材,2020(01).

[4]王文明.关于建设工程动态项目管理的探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