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重新鉴定案件相关因素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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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重新鉴定案件相关因素分析

王仕权

身份证号码: 34012319801103****



摘要:为探讨在法医临床实践中重新鉴定案件数量增多的原因,尝试提出相应的办法以减少重新鉴定案件。统计某鉴定中心2020-2021年重新鉴定案件,用统计学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伤残重新鉴定案件约占统计案件的三分之二,其中测量不规范、鉴定时机不足、标准应用错误、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等因素均占一定比例。鉴定人要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质;法医临床常识亟待普及;制度的推行者要积极完善相关制度。

关键词:法医临床;重新鉴定;相关因素

  重新鉴定原本旨在保护当事人和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重新鉴定由于鉴定时间相对较长,鉴定结论时常前后不一,常引起人们对法医鉴定部门与法医鉴定人的质疑。伴随着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大大增强,重新鉴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越来越成为社会群众以及相关媒体所关注的焦点之一,同时也是司法鉴定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鉴定机构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部分重新鉴定案件是因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罪与非罪问题,此外,不同鉴定结论之间赔偿金额的巨大差距等因素而也是导致重新鉴定的原因。多种复杂的原因最终导致重新鉴定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消耗了人力物力财力,挤占了本就拥堵的司法资源。

1统计资料

1.1资料来源  

对某鉴定中心2020-2021年的法医临床重新鉴定案件进行统计,筛选其中符合研究需要案例。共收集保留完整原鉴定书复印件、资料完备的鉴定案件79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1.2资料数据  

79例案件中,伤残重新鉴定案件有53件;伤情重新鉴定案件有20件;三期、后期重新鉴定案件有3件;责任认定重新鉴定案件有1件;时限未到而补充伤残鉴定有2件。此外,三次鉴定案件为1件。其中,涉及到以各大关节活动度作为判定依据的案件超过40%。重新鉴定结果与之前鉴定结果不同的案件有21件,包含伤残重新鉴定13件,伤情重新鉴定8件。

2测量不规范的问题

 案例中伤残重新鉴定案件数量占据了大半,说明对伤残鉴定的结果的意见合理性和程序合法性亟待研究。整合案例资料,以下针对测量不规范、鉴定资料、应用标准等问题进行讨论。

2.1关节活动度测量的不规范

其中,多数为关节活动度测量的不规范,因此着重探讨。关节活动度测量属于人为操作,存在一定的误差,大量的重新鉴定案件结果比较于原鉴定结果,关节活动度往往会有一定的恢复或改善。在整个恢复周期中,刚恢复时由于被鉴定人自身存在心理问题,被鉴定人不敢过于活动关节,此外,由于当事人的求偿心里而不主动配合,所测出的关节活动度往往比自身真实能够达到的活动度要小得多。这导致了在经过了更长时间的恢复期后,重新鉴定测量得到的活动度要更接近或者回到正常水平。而这样的结果往往是导致后一次鉴定结果所达到的伤残等级要轻于前次鉴定;但同时,也存在人为误差所导致的测量不准确,骨性标志定位模糊,测量不规范所导致不同鉴定结果差异较大。在工作实践中,应注意测量时的规范操作,避免因个人操作失误而导致鉴定结果的改变;以及提高鉴定水平,例如判断被鉴定人的活动度是否真实等。  

2.2影像学资料的不规范

对于通过影像学资料作为判定依据的案件,往往依赖于较强的临床医学知识素质。而许多鉴定机构所出具的报告,以医生诊断意见作为证据而未对影像学资料片进行审查,显然是不可取的。某案例中,被鉴定人被医生诊断为颅底骨折,诊断依据为相应的临床症状。鉴定过程中,第一次鉴定的鉴定人仅按照医生所作的诊断为判断依据,而实际的影像中,并未看到明显的颅底骨折的影像学表现。仅凭临床表现鉴定为颅底骨折是不符合规范的。而影像学资料作为相对客观的证据,未发现明显颅底骨折影像学表现,因此不能下颅底骨折的鉴定结论。作为法医临床鉴定人,应不断提高临床素质,特别是影像诊断水平,以应对相应问题。  

2.3鉴定标准的不规范

对于鉴定标准不同所导致的鉴定结果不同的案件,包括不同标准条款规定之间的差异,新老条款的更替。现行的关于伤残鉴定的标准有三个,分别是《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同一个被鉴定人,在同一时间用不同的鉴定标准,所得到的伤残等级客观上存在差异。某案例中,被鉴定人在第一家鉴定机构用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由于保险公司相关要求,鉴定所达到的伤残等级不予认可,重新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标准,最终得到的鉴定结果与原鉴定结果产生了差异;而对于早些年的鉴定结果,用的是旧标准,按照新标准可能有不同的结论,而使得重新鉴定的进行。  

2.4案件相关当事方的因素

对于案件相关当事方的因素。许多重新鉴定,往往是结果对于案件相关的某一方或多方对结果本身不满意而申请进行重新鉴定。多通过找出原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的不规范或是出具报告内容上的不合理,以此为证据,以期望获得对自身有利的鉴定结果。某案例中,鉴定机构为加快出具报告的时间,而没有仔细检查报告内容,出现大量的雷同和不符合此案件情节的内容并未删除,而当事人要求进行了重新鉴定。  

由统计的案件分析可知,对于大部分重新鉴定结果,往往结论相同,按常理此类案件结果较为明确,重新鉴定意义不大,但常由于当事人为获取更多的利益或减少遭受的惩罚,提出重新鉴定。对于获利的一方,为追求更多的补偿,提出重新鉴定,希望提高伤残等级;相反赔付的一方,往往通过抓住原鉴定机构在鉴定程序和结果报告等不合理的地方,以此进行重新鉴定,以望取得较之前对自身更有利的鉴定结果,而减少相应的惩罚。

3结语  

多种因素所导致重新鉴定案件不断增多,大致总结为四个方面:(1)损伤层面的鉴定问题;(2)当事人双方的因素;(3)鉴定层面,包括鉴定人员,鉴定程序等不规范。(4)整个鉴定制度的规范化亟待完善。  

对于损伤的问题应着重增强鉴定人的鉴定素质,要求鉴定人员在具体的案件鉴定过程中,能够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相关鉴定规范要求做到规范鉴定过程,完善鉴定程序,科学客观鉴定,准确理解并运用鉴定条款,得出合理、科学、真实的鉴定意见,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损耗。对于当事人的问题,既需要当事人有着较高的法律素养,又需要鉴定人自身专业素质,个人职业操守的提升,加强与鉴定委托方的沟通。而对于制度的推行者,应当积极研究和结合实际,不断修改制度中不合理或是不完善的部分,为减少重新鉴定案件的发生而不断更新、进步。


参考文献

[1]黄巍.伤残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上海保险,2012(05):37-40

[2]林燕等.浅谈法医伤残鉴定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J].法制博览,2019(06):6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