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林权登记的几点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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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林权登记的几点思考

温立琼

宣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摘要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推行,能够有效推动了林权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并促进了林业经济社会发展。本文分析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林权登记主要存在登记的权利类型与实际不符、基础资料不规范,数据整合难度大、对林权登记管理认识不全面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建立档案资料查询互用机制、保证数据通道畅通、有序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等。以供参考。


关键词:林权不动产;登记;改革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下林权登记存在的困难问题

(一)登记的权利形式与真实有关不符

  从目前的不动产登记注册操作标准来看,主要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注册种类进行了说明,并宋且对办理主体、材质和审查把关方式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规范。当森林主管部门依据三权分置政策或者森林资源以出让方式流转时,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情况和双方签订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中规定的权益都是森林经营者及其森林所有者和使用权,没有产生土地承包社会关系的变动,这与不动产登记注册流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着很大区别,但仍无从确定是否是属不动产登记注册范畴。在不动产登记流程中,有关规定大多只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简单说明,而没有包括使用、申报主体、材质和审查要求等具体内容,也没有明确土地承包范围之外的权益种类,大大提高了登记注册的困难。

(二)基础资料不规范,数据整合难度大

  登记档案信息系统并不完善,有些林权证也不能记录档案;由于历史上欠账者较多,档案信息还以纸质介质居多,且遗漏和错误也较多;实用性不高,基础数据薄弱。数据标准.数据内容、数据格式、坐标体系等均不一致。土地登记表所使用的为北京二千坐标系,由于原林权证簿记录的林地位置图都是北京五十四坐标系的手工图,数据处理准确度低下,且数据误差较大,因此无法实现原不动产登记的权籍入库功能,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进行数据失量化,在转换为北京二千坐标系的电子图后才可人权籍入库,但在矢量化处理过程中又出现了林地位置图的相互压界问题,数据很难共享到人,为记录工作造成了较大障碍。主要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一是有关林权权利人的资料,大都为户部主事和家属所共享,且缺乏具体情况的家属名录,在流动工作过程中也无法核实家属是否是认可或自愿申请流动;二是所有权界址表述不清,无法正确实际反映所有权人的界址所有权情况,给林权管辖争议的产生留下了很大的隐患,三是部分所有权人、界址、土地面积等的记录信息有误,无法正确、实际反映所有权人的林权管理情况;四是原发林权证人大多是联发户,还没开展过每户的森林确权工作,现已经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与我国森林和草地管理局办公厅的联合发文,要求根据愿联则联、愿单则单的原则,由发包人组织各权利人拆宗,并签订所有权无纠纷、界址清晰、四至清楚的森林承包协议方可办理土地流转登记,因发包人为村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人员,且科技能力有限,很难完成拆宗,也无法实现将不动产登记权籍入库1

(三)对林权登记管理认识不全面

  林木、林地权利保护意识淡漠,对林权登记的意义也没有认识,有的农民私自购买了山霖,有的林农被别人送点好处后就将林权证交由第三人管理或者拿去流转做抵押,他不明白这样的结果就是以后森林资源的价值将不属于自己,还必须承受抵押的危险。认为中心办不办理林权证并不重要,也不影响林权的权属,如果没有在中心办合法的土地变更登记,出现了经济纠纷、四至边界的争议,上了法院调解纠纷后,拿不出证据,才明白自己上的当。

(四)林权流转制度缺乏规范性

  1.因为全县关于林产资源流转的地方性法律规范很缺乏,地方政府引导工作也不到位,在具体实施中往往和其他地方政府的办事程序,以及报送的材料都不一样,所以目前全省、各地甚至每一个县市都缺乏统一标准的资源流转协议格式文件,即便签署了书面协议,具体条款也不规范,且隐患较多,因此导致了不少争议,给大姚林权交易留下了不少安全隐患。

  2.受国家管理体制因素影响,镇森林站人事纳入村级管理,森林站人事变动频频,熟练的森林专业人员被调离或挪用,致使林权宗地勘察、研究无人进行,在登记表上需要专门人员签名的地方经常会发生由护林员代签,从而造成登录信息表填报不标准,缺乏保证性。在受理流转过程中对批准把握不严,也未能严格按批准程序执行,反而倒置了次序,甚至在对流动林地有争议的情形下就补办了流动登记注册。

  3.没有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组织,且评价规范也不够标准,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价技术与方法研究还缺乏深入,严重影响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价的顺利实施和评价服务质量的提升,也不利评价效能的提高。

.不动产登记下加强林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几个建议

(一)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目前,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已成为国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要监督的核心内容,这就必须尽快健全不动产登记机关和国家林权监督管理机关之间的联络制度,确保信息渠道顺畅,推进双方信息沟通协同,并加大对高清晰度遥感影像图、地方信息体系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运用,对业务过程实施管理优化,以推动服务质量提高。同时,通过认真学习关于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大力加强了技术辅导,边实验边交流以及跟班教学的方法,逐步弄清了不动产登记操作、流程等,使登记注册工作人员的业务实战能力得到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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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档案资料查询互用机制

  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一定要以相关的管理档案资料为基础,而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必须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和建立规范化的林权管理登记档案资料转移方案,以确保所有的林权管理登记档案信息都得以妥善保管,并完整规范地移交至不动产管理登记机关。建立健全的林权纸质文档信息互用机制,通过拷贝、扫描、纸质函、电子查档等方法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以确保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三)保证数据通道畅通

  不断加强林权登记注册数据整理与信息系统衔接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管理部门与方式的融合,使得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才能更加高效地进行。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服务系统模块加以改进,为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与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衔接,为保障数据通道的顺畅,通过运用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和建立中间信息库等的方法,使得森林资源审核与确认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以进行互通互享,有效防止了信息孤岛的发生,也使得有关不动产业统一登记以及林权登记注册的业务都能够安全方便地办理。

(四)有序受理林权类的不动产登记业务

  无论不动产的投资登记机关,又或是林地管理机关,应密切配合,彼此兼顾,并始终本着权利不变、证书不换的工作准则,从民族文化权与证件权利的衔接上加以注重,确保每个国家发放的林权证书,都能充分发挥法律效力。做好对林权流动当事人的宣传和指导工作,使之利用林权管理工作服务中心的网络平台来开展流动贸易,并递交了经过鉴证、审批的协议,以办完好不动产登记注册的有关事宜。对不动产登记机关和林权管理服务机关而言,都必须尽快地向对象通报登记注册受理信息内容和流转交易信息内容,以防止发生一林多卖、抵押林地林木违法买卖等情况,以提高流转交易过程的安全。

(五)建立从业人员资质准入与职级升降考核机制

  建立了健全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岗位资格考试招聘制度,积极对外招募专门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者,并提高了其任职标准素质。而对于不动产登记事务人员来说,除必须熟练掌握有关法规之外,还必须掌握有关不动产产权产籍调查、计量和权利归属等的基础知识、操作规程和有关技能方法。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内容主要涉及法学专业、资源管理专业,以及不动产管理学科等多种专业的专业知识内容。因此想要有效提升登记管理工作的效能和品质,就需要从业者能够系统全面地了解这些专业知识,而只有建立了规范的职业资格准入体系,方可有效筛选出专业人才。另外,还必须尽快形成规范的职务晋升考核任用制度,以提高不动产登记的社会公信力和法律效力3

结语

  林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家实现林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能够对国家林地经营的迅速发展产生必要的规范影响,促进国家现代林地的发展壮大。所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都必须要重视对森林资源及不动产投资的统一登记管理等工作,以减少无谓的土地争议,以便于最好的充分发挥出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进而最好地促进了林业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颜咏玉.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林权类登记的几点思考[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7(30):2.

[2] 牟丹妮.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林权类登记的几点思考[J]. 经营管理者, 2017(05):305.

[3] 刘昌江, 胡琼, 聂心春.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林权登记的建议[J]. 现代农业科技, 2018(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