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刑事案件审理中法律正义矛盾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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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刑事案件审理中法律正义矛盾研究

李帅 李京 杨德海

辽宁省阜新市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123000

摘要:法律唯一信仰正义,因而刑事审判向来以实现正义为导向。然而一场审判中的复杂因素,常常导致对正义的背离。这一方面体现为实质正义以外的,意义更为重大的程序追求,用以充当文明演化的代价;另一方面则可能源于一种违背人们朴素情感的、法律上的平衡,这关乎于权利高于权力的价值权衡,而不至于造就成公权的利维坦式演化。

关键词:实质正义;程序正义;权利;公权力

1 程序正义还是实质正义

1.1 圆圈与正义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曾提出一个形象的正义观点——圆圈正义。作为一个历史久远几何图形,圆圈真的存在吗?在学术界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得到否定的结论,因为现实与理论之间间隔着不可调和的误差。人类是有限的,不仅仅画不出完美的圆圈,甚至也做不出最精准的测量。但这似乎是一个悖论,人类目之所及的一切并非客观实在的所到之处。不可否认,宇宙的无限性并不受制于人类的时间与空间。因而圆圈是存在的,在偌大的宇宙时空里存在,超脱着人类遥不可及的探索。

与之同理,正义也是存在的,但在正义概念中更是悖论频生。美国大法官休尼特曾说:“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这一看似大义凛然的说辞,事实上却是人类为自身的有限性寻找的托辞。人类可以到达正义吗?无论是迟到的正义还是缺席的正义,不过皆是对弱者息事宁人的慰勉,又或许是恫吓,揭露出并非正义的真相。

因为正义昂贵的价值特性,人类创设法律,并以之为最高的价值标准。在法律的方框中,人类前仆后继地勾画理想的圆圈,其渐渐参悟这一过程的意义并不在于到达,而在于法律文明的演进,在于如何使方框趋近于圆滑,又不失去棱角。那些人类奢望以外的东西——正义的分支,譬如民主、自由、公平、理性,正在赋予这个社会更加重大的意义。

1.2 程序之于正义

封建法制向现代法制转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在于程序法的严密与圆满。从“宁可错杀一百也不放过一个”的刑法原则,到“疑罪从无”的法律观点体现了从实质正义到程序正义的发展趋向,这并不意味着实质与程序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之关系。正义的概念往往关乎于客观现实,但这必然地受制于人类的有限性。在不可调和的正义难题的矛盾中,人力所能及的真实,仅仅是法律事实,而程序正当正是使得法律真实无限趋近于客观事实的唯一手段。

程序究竟是怎样的概念?程序性是法律运行中的重要规则之一,规则以其公开性而为社会广泛接受。因此,程序即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践行正义。社会有多进步在于它有多开放,在于公民能在多大程度上参与社会治理。因而,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核心所在便是权力的分散,换言之即极端之权受到某种力量的牵制。

除此之外,程序具有限制性,其体现出法律最为理性克制的一面。法律是需求温度的,西方采用陪审团制度用以指导审判。但是法律并不以情理见长,所以在司法审判中还会有回避制度的出现。程序的重视是阻碍了正义实现,还是促进了正义的实现?同样是对故意杀人罪名的指控,被告人手段凶残,罪大恶极。依封建法律之适用,不就地正法,天理难容;而依现代之法律,在一场关乎生死的审判中,除非证据确凿,否则疑罪从无。前者已然实现了正义,而后者还徘徊于实现正义的手段是否正当。

法学界曾出现一例著名的疑罪从无的案件——辛普森杀妻案。虽然种种证据都指向看似唯一的嫌疑人辛普森,但就是因为作案手套的大小与辛普森的手的大小不一致,最终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尊重程序的结果可能掩盖住真相,使正义石沉大海,司法者可能被批判正实施着放虎归山式的恶行。但是,确实存在着另外一种可能,杀死辛普森之妻的另有其人,手套的疑点传达的是以往所认定的法律事实背离着真相。如果这样,正义从何谈起呢?

辛普森案的手套难题在如今的审判中也真实的上演着,全世界可以以人性的直觉断言被告人即是凶手,但身为法律人,我们一生都要规避的就是仅凭直觉断言。最终的判决能实现正义吗?当真相被时间掩埋还能迎来迟来的正义吗?法律从不会做万无一失的承诺,它仅仅具有工具性的宿命。案件有可能迎来上诉程序,甚至再审程序,法律在程序上创设的重重关卡,为的是建设正义轨道进而通往正义。即便如此,绝对意义上的实质正义只能留给道德去审判。

2 刑事辩护的意义

文学巨著《杀死一只知更鸟》曾引发过有关法学论题的思考热潮。书中的律师阿蒂克斯因为接受法院的委托,为一名被指控强奸白人妇女的黑人辩护,而遭遇人们不满。黑人身份加之强奸罪名为社会所不耻,而阿蒂克斯为何会为这样的人辩护?

2.1 人权角度解释

不难发现,法庭中的布局通常包括三方主体——审判一方、指控一方、辩护一方。当案件历经侦查、公诉进入审判程序,被告人的地位由此转变。庭审中所有的矛头指向被告人,此时其权利最易受到侵犯,因而法律赋予其维护自己权利的方式即委托辩护人,这是也刑事审判的必要条件。

人权是绝对的,并不受制于其身份地位。而公权是相对的,其受制于民众对专政的反抗,或者少数人对多数人暴政的反抗。如果人权与公权的性质对调,公权将不加限制的膨胀,那么只要统治者有合理的怀疑,一切人可以被加以一切罪名,并且不得反抗。法律将退后至人治时代,即便是以人民之名义,实施的也不过是多数人的暴政。

2.2 职业角度解释

“法庭赋予辩护人的职责是在法律和事实基础上,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希望被害人家属予以谅解。”这是律师行业最古老的誓言。法律赋予律师的职责从来不是区分善恶,而是以毕生之所学维护法律的尊严。

“你会为死刑犯辩护吗?”不同的年纪律师往往有不同的答案,从“不会“”到“会”,前者关乎作为人的良知,后者关乎职业的信仰。我认为良知和信仰其实并不冲突。我并不认为阿蒂克斯是一个没有良知的律师,即便他面对全社会的质疑。首先公众并不一定代表着价值,因为人类是偏见的动物,他们永远无法克服自己的主观,但法律偏偏要克服。其次,价值需求一种平衡,和杀人偿命一样,偿命要给出足够的理由。事实上,多数人的价值观中排斥这样的工作,固化地认为这有悖良知。其实这与良知何干呢?

影片中的律师时常出演为反面角色,因为这一职业原本便是备受争议。当作为人的朴素的情感与社会对犯罪人的直觉产生竞合,他们依然选择为犯罪人辩护,这有悖于良知吗?我认为应当分别从两方面分析。辩护人的首要职责是说服法庭,避免法庭对被告人不加限制地实施国家的复仇,这一点基于身为律师的职业信仰;另一方面辩护人

更要说服自己,弯曲事实的辩护无疑是蒙蔽良知的。辩护人的角色饱受非议,因为对于良知这个软肋,人的理解总是过于纯粹,而辩护人的理性不得不将这种良知赋予法律意义。

3 结语

重大刑事案件往往关乎对于公民人身自由、生命权利的永久性剥夺,其后果极为严重,因而审判中产生矛盾的问题应被加以更大的关注。客观事实无法还原,那么严密的程序是必要的;公权一方代表着全部的民之所向,那么强有力的辩护是必要的。矛盾即失衡,法庭中矛盾的产生数见不鲜,因此正义是一杆天平,审判的意义在于将涉案因素放置其中,实现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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