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警察出庭作证实证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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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警察出庭作证实证探讨

黄伟麟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州 510623


摘要:在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警察出庭就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符合法律规定,警察出庭在作证的背景下具有法律体系的局限性以及对警察出庭作证常态化的公正性与中立性质疑等问题,因此,做好司法机制改革工作,创设警察出庭前公检常规化的沟通机制,提升警察的综合素质与个人业务能力,就必须进一步完善警察出庭作证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刑事诉讼;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

引言:

在刑事诉讼改革的大背景下,警察出庭作证要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以证据收集合法性为基础,警察在执行有关职务时,必须以目睹的罪行为前提,在进行证据审查的过程中,必须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本文从对警察出庭的现状入手,深入分析警察出庭在刑事诉讼中所面临的问题及特点,并结合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警察出庭的有效性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1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警察出庭作证的特点

从司法实践来看,警察出庭的实际效果普遍是比较好的,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案件公正的审判。在追求查明案件事实的同时,侦查活动也需要在合法的刑事程序下进行,如出现侦查活动不合法或者警察的证言前后矛盾等情况,在法庭调查中经过控辩审的多方核实,如警察的证言不能令法庭信服,则该证言将不会被法庭所采纳。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到,警察出庭在刑事诉讼中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要从各个角度综合考量所提供的证据,确保司法公正[1]


2新刑事诉讼视野下警察出庭的几个问题

2.1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

此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参与侦查活动后能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警察作为侦查人员能否作为证人在庭审中出庭作证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警察作为侦查人员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先入为主的控诉观念,以致警察出庭达不到客观中立的法律效果,也有人认为,从警察的职业属性来看,这决定了警察在任何时候都能保持中立身份,不偏不倚,这就导致了此前在司法实践各种乱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了警察出庭的合法性。在新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发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该条文已经明确规定,警察是可以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说明,关于警察出庭的合法性问题已得到逐步完善。

2.2法律体系的局限性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独立履行职责的同时,应相互积极配合,保证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人民检察院具有检察监督职能,人民法院具有审判职能,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而言,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只能给出侦查的建议,不能命令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也不能要求警察只搜集有利于控诉的证据,更不能强制要求警察出庭作证,同时控、辨、审三方之间在法庭上应是相互制约的关系,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所侦查的在案证据应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在司法实践中,警察作为侦查人员在出庭作证中是较为少见,一般公安机关会以《情况说明》的形式对案件侦查活动予以解释说明,警察在一般情况下并不会被人民法院强制必须出庭作证,除非人民法院认定警察出庭作证具有关键性作用,这是司法实践的局限性所导致的。

2.3对警察出庭作证常态化的公正性与中立性质疑

公安机关作为行使国家职权的机构,其所具有的侦查权不容置疑,而警察出庭作证其实是侦查权在适应庭审实质化过程中的一种延伸,警察出庭能够增强证据采信的说服力,让法官能更好地查清犯罪事实以及证据情况,但在一般公众的视角下,如让警察出庭作证在司法实践中成为常态的话,势必会影响到侦查机关在大众心目中的权威性以及增加侦查机关的办案成本、压力。另外警方在侦查的过程中要承担起收集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责任,其收集到的证据往往会偏向于控诉一方,缺乏公信力和客观性。因此,警察出庭不应常态化,应保持在一定限定范围内,只有在警察的证言在案件中起决定性关键作用的情况下才要求警察出庭,警察应在侦查活动中保持自身的公正性与中立性,以维护国家的权威。


3从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对完善警察出庭的几点建议

3.1对现有司法系统进行改革

一方面,警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接受本单位、上级公安机关的管理以及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如果发现现有的证据违法违规,应当立即进行修改、撤销,同时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当前,公安机关应建立起一套健全的多方监督机制,以监督警察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另一方面,从刑事诉讼法的结构上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三个不同的部门,彼此间又相互制约,必须确保三方的意见相互独立。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多元化的法律保护机制。根据现行的司法制度,以审判为中心,把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联合起来,让警察出庭作证成为质证环节重要的组成部分,使证据链更加完整,从而为审判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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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创设警察出庭前公检常规化的沟通机制

在刑事法庭上,对证人出庭询问规定必须经过身份核实、候庭、保证、陈述、发问、退庭等环节。在出庭之前,警察必须先做好充足的庭前准备工作,因为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一般都比较长,而警察在侦办众多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对全案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并不一定完全熟悉,因此警察出庭前需要与公诉人进行深入沟通,了解法庭作证的具体内容,明确庭审的主要方向和质证要点,弄清楚法庭的举证与质证的细节,确定庭审的重点[3],同时还需要熟悉与案件定罪量刑相关的法律知识,因此,创设警察出庭前公检常规化的沟通机制必不可少。

3.3提升警察的综合素质以及个人业务能力

一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具有收集和审查证据的职责。公安机关在取得证据时,不能有任何隐瞒、欺骗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有任何包庇、纵容犯罪的现象发生,警察需要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熟悉搜集证据的全流程,只有增强警察的综合素质,才能提高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效力,以便在庭审中能够应对法庭调查,以达到有效质证的目的。

另一方面,现阶段警察普遍不了解出庭作证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警察在出庭作证方面也缺乏经验,出庭前往往出现准备不够充分的情况,难以应对复杂的出庭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警察个人的全面训练,在提高警务出庭理论知识储备的同时,还必须通过如模拟法庭等实战技能训练来不断提高警察的个人业务能力。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针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警察出庭作证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通过研究的方式得出,目前警察出庭作证,依然在很多环节有待完善,根据现实需求,应做好司法机制改革工作,创设警察出庭前公检常规化的沟通机制,提升警察的综合素质与个人业务能力,才能确保司法诉讼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1]王伟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警察出庭作证实证研究[J].净月学刊,2021(05):112-118.

[2]李玉华.警察出庭作证的规则与边界[J].法律适用,2018(21):63-76.

[3]李科.警察出庭作证实证考察——以A市庭审实质化案件为样本[J].法治论坛,2020(04):24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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