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带你get《安家》的法律点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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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你 get《安家》的法律点

曹明哲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安家》电视剧一经播出,瞬间红遍大江南北,至今播放量已达16.6亿次,且仍在保持上涨趋势。《安家》电视剧为何如此火热?作者观看该剧后,不得不佩服编剧完美的选题,和演员精湛的演技。房产中介故事多,剧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是数不胜数,包括居间合同、物权、故意伤害、婚姻、不正当竞争、强奸等等,下面就由本律师带领大家一起观看《安家》电视剧涉及的部分法律剧情:

第三集 居间合同、物权、赠与

剧情回放一:严叔与安家天下房似锦签订居间合同

1、严叔看完房后,对房屋很满意,便将定金先交付与安家中介房似锦并称:这定金交了,居间合同也签了,我这心里才是真正踏实了。

2、房似锦收到定金后,便将居间合同拿出,准备与严叔签订居间合同并说:定金我收了,居间合同我也签了,这房子就是你的了。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似锦作为居间方与委托人严叔签订的《居间合同》,通俗的讲就是严叔委托房似锦帮助买房、看房的一个书面《委托协议》,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况且此时,严叔也并没有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其次,房屋属于不动产,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的转让和变更,必须经过房屋主管部门的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定金交了,居间合同也签了,严叔心里并不能真正踏实,此时房子也不属于严叔。

剧情回放二:严叔出资为儿子购买房屋,严叔儿子跟严叔说,要在房产证上加上妻子的名字。

法律分析:

严叔欲将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这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但要在房产证上加上儿媳的名字,严叔与严嫂便犹豫起来。严叔为何不怕加儿子名字,但怕加上儿媳名字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只要登记在严叔儿子名下,即视为严叔儿子的个人财产。但要同时加上儿媳的名字,便视为严叔对儿子、儿媳的赠与,这样的话房子就成了儿子和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旦双方离婚,儿媳可直接分得50%的房产份额。在这么现实的生存环境下,严叔的犹豫并没有错,但却因为善良和爱子心切没有坚持,随着剧情的发展,严叔的这一行为可能真的错了。

第四集 故意伤害

剧情回放:

保安队李队长向物业经理姚丰林追讨其以李队长儿子生病需要筹钱医治为名募捐到的善款,姚丰林拒绝归还。李队长拿起酒瓶砸向姚丰林头部,致使发生流血事件。

法律分析:

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李队长动手将姚丰林打伤,都构成了故意伤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概念。但李队长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要视姚丰林的伤情而定,如果姚丰林的伤情未达到轻伤及以上标准,则李队长行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对其进行拘留或罚款,被害人也有权获得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

第五集 离婚协议

剧情回放:

徐姑姑与张乘乘离婚后发现张乘乘出轨,对张乘乘说“需要重新谈一下离婚协议”。

法律分析:

徐姑姑与张乘乘为了获得购买新房的资格,便将徐姑姑名下的房屋以离婚分配财产的方式过户到张乘乘名下,全部归其所有,并至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即时生效。《离婚协议》签署后是否可以如徐姑姑所说进行更改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从剧情上看,徐姑姑的《离婚协议》并未超过一年,结合徐、张二人离婚的目的来看,二人复婚的可能性已不大,徐姑姑应积极固定签订《离婚协议》前后的相关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内容,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集 不正当竞争

剧情回放:

安家中介旁边的阿拉丁中介与小红帽中介阻挡前往安家中介看房的客户,并将客户带至各自店中进行营销的行为如何界定?

法律分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而阿拉丁中介、小红帽中介与安家中介同属于房屋中介行业,更是竞争对手。从剧情可以看出,阿拉丁中介与小红帽中介将准备前往安家中介的客户撬走,以低佣金诱惑客户签单,并贬低安家中介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集 亲子鉴定

剧情回放:

张乘乘告诉徐姑姑,说怀了他的孩子,徐姑姑也一下蒙圈了,那到底是谁的呢?

法律分析:

张乘乘知道肚里的孩子是小天天的可能性会更大,但更希望是徐姑姑的,这样就可以促使双方破镜重圆。所以,张乘乘一直告诉徐姑姑孩子是他的。要想知道孩子最终是谁的,只能通过亲子关系鉴定予以确定,但张乘乘可能会害怕亲子关系鉴定,恐会通过各种手段阻挠或者拒绝亲子关系鉴定(非剧透)。《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方法虽然很残忍,但徐姑姑如若想查明真相,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所以,徐姑姑可以通过上述办法确定孩子的亲生父亲。

第二十一集 强奸未遂

剧情回放:

梁振邦将朱闪闪骗至酒店,欲强行施暴。

法律分析:

梁振邦未经朱闪闪同意,并在其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仍然强行将其压到身下,意欲发生男女关系,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梁振邦的犯罪行为因王子健拉响消防警报,造成混乱而停止,该情形属于梁振邦意志以外的原因(王子健)造成其无法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所以,梁振邦对朱闪闪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

以上剧情均来源于《安家》电视剧,未完待续,期待更多精彩剧情。

第二十七集 赠与书

剧情回放:

向文森的爷爷向玉荣在70年前将向公馆中的两间平房赠与耿叔的祖辈,并亲手出具《赠与书》,后该赠与书留传到耿叔手中,《赠与书》的法律效力如何?一起来观看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假如在该剧中,耿叔是剧中《赠与书》的唯一且合法继承人,我们就只对《赠与书》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赠与书》是在70年前由向玉荣亲笔书写,自愿将向公馆的两间平房赠与他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后因向氏离开上海不在此地居住,向公馆中该赠与部分的房屋也就迟迟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虽然耿叔手中有《赠与书》,可并没有办理物权的变更登记,此时物权应当还属于产权人向氏。但一定要注意,《物权法》是在2007年颁布的,而耿叔手中的《赠与书》所涉及的民事行为是在70年前就已经发生了,所以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

在70年前,当时最有效、最权威的法律是《共同纲领》,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可见在70年前“自愿原则”便已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剧情中,向玉荣正是基于自愿原则将向公馆的两间平房赠与他人,并出具《赠与书》,故应当认定耿叔手中的《赠与书》合法有效,且耿叔应为向公馆内两间平房的产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