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民生观的科学内涵及法律表达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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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民生观的科学内涵及法律表达

郎嬛琳

天津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070


摘要:民生,是习近平总书记论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维度。生态民生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将法治作为实现建设目标的重要保障。将生态民生观的理论论述转化为法律话语,需要通过权利义务范式进行表达。生态民生观下的环境权,是公众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既包括实体环境权,也包括程序环境权。同时,还要求公民积极履行绿色义务,从而形成权利义务相融合的严密制度保障。

关键词:生态民生;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环境权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人们对于民生的期待随着生产力发展和环境变迁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在农耕时代,由于生产力限制,人们对民生更多的关注在于吃饱穿暖。由于生产发展对环境的破坏力十分有限,彼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生态需求尚不属于民生内容。随着工业文明的兴起,生产力迅速发展,在物质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升的同时,人们渐渐发现生态环境的破坏已经开始威胁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良好生态环境也逐渐开始成为民生的重要内涵。2如何通过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民生水平,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和民生建设结合起来,深刻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提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这一重要论断,积极探索如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保障人民群众的民生需求、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和行动计划安排,为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新方向、提出了新要求。

那么,生态民生观的科学内涵应当如何理解?生态民生观又将如何通过法律范式表达,实现生态民生观从理论论述向法律话语的有效转化?本文将进行初步探讨。


二、生态民生观的科学内涵

生态民生观的核心要义在于通过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体而言,就是要通过生态文明建设使良好生态环境成为民生增长点,避免其成为民生痛点,其中深刻蕴含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具体实现则需要法治给予制度层面的重要保障。

1.生态民生观的主要内容

生态环境充斥在人民群众生活的每一寸天地、每一分时空,是人民群众实现美好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对民生关切的重要组成。生态民生观强调,良好生态环境与人民美好生活密切关联,民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维度。

首先,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无论是清洁的空气、优质的水源,还是合格的土壤、健康的生态系统,都是人类赖以生存、不可或缺的公共产品。这些生态产品显现出“日用而不觉、失之即难存”的特点,每一个生活在同样时空中的人都公平地受惠或受损于公共生态产品的供给。

其次,良好生态环境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在经济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同时,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天气、污染水源、劣质土壤,环境污染对公众健康的损害成为了公众反映最强烈的民生问题之一。如何通过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减少与环境污染相关联的疾病发病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必须面对和回答的问题。

第三,良好生态环境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一方面生态环境关系着人民群众舌尖上的食品安全。无论是土壤污染、还是大气污染,其中的重金属元素和污染物都可能在植物的生长过程中被吸收,进而被人类食用,威胁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保障与生态环境质量休戚相关。另一方面,生态环境还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活美感。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现,人民群众对精神生活的追求也在不断提升。住宅小区的绿化达标率、生活区域的景观舒适度等,都成为了人民群众生活中关注的具体问题。

概言之,良好的生态环境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是解决我国现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有效路径,也是保障人类永续发展的根基所在。

2.生态民生观的价值取向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3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将“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作为自己的初心。在百年奋斗历程之中,这样的初心从未动摇改变。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就是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在生态民生观的视域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将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向往和追求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党和政府一直十分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并下大力气加以改善解决。例如,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2018年和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表现出了党中央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解决人民群众对治理环境污染诉求,坚决解决百姓的民生之忧的决心和力度。针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既是改善环境民生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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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将人民群众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源泉。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发挥人民主体作用是推动发展的强大动力”。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人民群众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享有者,也是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力量。人民群众既可以通过公众参与各种渠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献策献言献计,将专业知识和生活经验贡献于生态文明建设,也可以通过绿色生活方式的养成,例如垃圾分类、绿色出行等,主动为良好生态环境的建设贡献力量。

3.生态民生观的重要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5法治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实现路径和重要保障。

其一,生态民生观的实现需要从事理向法理进行转化。生态民生观强调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关注人民群众的民生诉求,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将此转化成法律语言,就是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通过事理语言向法理语言的转化,从法律层面确认环境权的内涵外延,将环境权作为保障人民群众民生诉求的“权利基石”,是生态民生观在实践层面得以实现的内在要求。

其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治层面的制度保障。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生态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其中规定了包括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治理体系等在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实现的“四梁八柱”。然而,这仅仅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顶层设计,这样的好设计如何具体落地落实,需要法治层面给予严密的制度保障。否则,再好的制度设计也将成为空中楼阁。因此,法治是生态文明制度理论转化为制度实践的具体方式,是达到生态民生建设目标不可或缺的制度供给。

其三,生态文明建设的多元主体需要法治协调。生态文明建设涉及到政府、企业、公众、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如何满足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发挥不同主体的内在优势、协调不同主体的角色作用,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必须予以思考和回答的问题。从生态民生视角出发,就是要给予民生诉求充分的表达空间、定位民生诉求合格的表达主体、明晰民生诉求顺畅的表达渠道。通过治理共同体的合理构建,使得民生诉求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得以保障和实现。


三、生态民生观的法律表达

生态民生观为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民生关切和诉求提供了理论支撑,具体包括了生态民生的内涵、特征、价值、实践意义等。然而,将生态民生观的理论论述转化为法律语言,还需要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制和表达。生态民生观中关于“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表述,转化为法律话语,就是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实现公民环境权的法律确认和保障。

1.生态民生与环境权

上世纪六十年代,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如何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保障人类永续发展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随后,环境权的概念被提出。但是,环境权的理论构成应当如何解读,学界目前仍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争议。

西方生态民主思想在探讨环境权的构成中,主要形成了生态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两种主流视角。生态中心主义强调将人类和非人类都作为环境权的主体。但将非人类作为环境权益的主体事实上过于理想化,在寻找适格代言人和真正实现非人类主体权益的法律实践中,都存在现实障碍和实践困境。人类中心主义则将人类作为唯一环境主体,但不可避免的受资本主义影响,无法全面用生态理性取代经济理性,无法忽视对利润的追求,难以真正协调国家、企业和公民间的环境权益关系。6 可见,西方生态民主思想对于环境权的解读有根本认知上的差异,同时因为难以超越资本主义的局限性,存在先天不足。

在我国,环境权至今没有入法入宪,究其原因,是因为环境权的内涵与边界尚不清晰。例如,关于环境权的主体,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是人权,主体是公民,有的学者则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应包括国家、企业和公民;关于环境权的内容,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包括实体环境权利和程序性环境权利,有的学者则认为程序性环境权利只是公法程序性权利在环境保护中的体现,不应归类为环境权的内容组成;关于环境权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是人格权的延伸,有的学者认为是财产权的外延,还有的学者主张是一项基本人权。总之,环境权虽然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概念,但是对于其权利构成,仍有不同见解。

生态民生观的提出,为环境权概念的进一步明晰提供了新的方向指引和统一理解的可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生态民生观,以实现人民对美好生好的向往为目标,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民生福祉,是真正以人民为中心的生态文明建设视角和观点,超越了西方生态民主理论,充分彰显了理论优越性。生态民生观的提出,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品质、提高人民群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幸福感获得感满足感。从生态民生观视角出发理解环境权,权利主体是公民,相关义务承担者是国家、企业和公民自身,权利对象是能够增进民生福祉的良好生态环境,权利内容既包括实体环境权利,也包括程序环境权利。

2.实体环境权与程序环境权

从生态民生观视角出发理解环境权的内容,实体环境权和程序环境权都是重要组成。其中,实体环境权利是权利基础,程序环境权是权利保障,二者合在一起,构成了环境权的全部内容。有的学者认为,程序环境权不应是环境权的组成,环境权的组成应仅指实体环境权。

7但笔者认为,作为一种新兴的人权,环境权既是消极权利也是积极权利。在环境权的实现中,除了国家的作为与不作为以外,对公民主动积极参与的期待和要求是环境权区别于其他人权的重要特征。因此,这一权利既包括良好环境本身,也包括公民积极争取良好环境的路径和行动。只有二者结合在一起,才能够真正形成环境权权利闭环,实现环境权设立的题中应有之义。

实体环境权,主要是公众在良好、健康、安全的生态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从生态民生观出发解析实体环境权的要求,就是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减少环境污染妨害、保障生态系统健康,能够为人民群众的健康生活和有序生产提供环境保障。概言之,生态民生观下的环境权,就是人有权生活在良好环境中,实现美好生活追求的权利。

程序环境权,主要包括信息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和环境救济权。从生态民生观出发,信息知情权是公民获得与自己生活生产相关联的环境信息的权利。在具体权利的实现中,要求信息公开的全面性、真实性、可理解性以及信息提供的及时性、有效性、易获得性。决策参与权是公民参与到自己生产生活利益相关的环境决策的权利。实践中,要求利益相关者能够获得足够有效的相关信息,能够有及时参与到决策中的路径方式,利益相关者提供的意见建议能够被决策者合理分析采纳。其核心目的是公众能够充分表达诉求和意见,维护合法环境权益。环境救济权,是公众在环境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有效途径实现权利救济。被侵害的权利,既包括实体环境权,也包括程序环境权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救济方式则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

3.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相统一

生态民生观将人民群众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力量,重视人民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具体到法律表达,就是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相统一。

生态民生观指导下公民的环境义务,一是自觉践行绿色生活生产方式。通过主动进行垃圾分类、采用绿色方式出行、积极参与植树造林等方式,改变过去高资源消耗的生活方式,自觉成为生态环境守护者。二是自觉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中。生态文明建设涉及到多学科知识,每一位公民都有可能结合自己的学科背景、生活经验等为生态文明建设献计献策。因此,公众有义务化被动为主动,积极关注生态环境法律政策的意见征集,主动为环境决策提供信息建议。三是自觉履行生态文明监督义务。小到街边巷口不文明的行为,大到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工程,公众都应当主动承担起监督责任,及时向不文明不绿色的行为宣战,成为绿色未来的守护者。


四、小结

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出了“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这一重要论断,这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维度,是指导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原则。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我们不仅需要在顶层设计中牢记生态民生观的内涵要求,还要化理论为实践,通过法律表达将理论语言转化为法律语言,构建严密规范的权利义务体系,形成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从而为生态民生价值追求的实现提供制度层面的保障,为美丽中国提供法治护航。

郎嬛琳1985 辽宁丹东 300070 天津医科大学

1基金项目:2019年度天津市教委科研计划项目阶段性成果(2019SK134)“民生语境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法治化研究”。

作者简介:郎嬛琳(1985-),女,辽宁丹东人,博士,讲师,主要从事环境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等方面的研究。

2 张永红.习近平生态民生思想探析[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7(03):131-139.

3 习近平.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 人民日报, 2021-07-02(01).

4 习近平: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 守护好祖国北疆这道亮丽风景线[N].人民日报,2019-03-06(01).

5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99.

6 郭瑞雁.西方生态民主思想中的环境权及其证成[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21(02):49-60.

7 汪厚冬,朱旭阳.领域法视野下的环境权法律构造论[J/OL].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01):6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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