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40年代以来关于初税亩性质的研究综述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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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世纪 40 年代以来关于初税亩性质的研究综述

朱灿 陈群

临沂大学 27600 0


摘要 初税亩是春秋时期的一次重要的税收制度变革,对当时以及后来的社会都产生了非同小可的影响。20世纪40年代以来,史学界对初税亩的性质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有些学者赞同把初税亩当作是一次社会改革,有的学者对这种观点产生疑问。下文是对1940年以来不同时期学者对初税亩性质研究的简单综述。

关键字:初税亩,社会变革,奴隶社会;

  1. 初税亩是一次社会改革

20世纪40年代以来,部分学者认为初税亩改变了春秋以后的土地性质,便把初税亩性质定义为一次社会改革。

1942年范文澜主编的《中国通史简编》(延安新华出版社,1942年)较早产生了这种观点。文中写道:“实行初税亩之后,私田随着公田的废除,失去了私田的意义,农村间允许公开兼并,有人占田多,有人失地多,贫富的分化加剧。多田人逐渐形成地主阶级,失地和少地农夫逐渐形成为佃农、雇农。”由于初税亩的实施,逐渐产生了地主阶级,这便是一种社会改革。后来王忍之等在《对<中国通史简编>的几点意见》(《教学研究》,1955年第3期)中也同意把初税亩当做是土地私有制确立的标志。吕振羽先生在他主编的《简明中国史》(人民出版社,1955年)中写道:“把土地完全交给农民耕种, 向他们征收一定量的实物地租”,其所表达的意思与上面一致。

后来郭沫若在研究古代史分期时,也认为初税亩是春秋时期的一次社会改革。比如他在《奴隶制时代•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历史研究》,1959年第6期)一文中认为:《春秋》在鲁宣公十五年(前 594 年)有初税亩的记载,虽然仅仅三个字,却含有极其重大的社会变革的历史意义。后来,金景梅在《中国奴隶社会的几个问题》(中华书局,1962年)中又强调了郭沫若的观点:初税亩的实施标志鲁国正式宣布废除井田制,合法地承认公田和私田的私有权,而一律取税。这就是地主制度的正式成立。由于私田不能再行漏税,公室和私门之间又起了斗争。在初税亩实施之后三十二年,季孙、叔孙、孟孙三家“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季氏尽征之,叔孙氏臣其子弟,孟孙氏取其半焉。”再隔二十五年,三家又来一次“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左传》昭公五年)。鲁国的政府实际变成为地主政权机构,意味着政府的基础建立在地主的贡税上了。其他国家,如楚国在鲁襄公二十五年“量入修赋,”郑国在襄公三十年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秦国在秦孝公十二年“废井田,开阡陌”,基本上都是属于和初税亩同样性质的社会改革。

李修松在其《“初税亩”辨析》(《安徽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中通过分析初税亩在《春秋》中的解释以及对“亩”字的具体考察,认为把初税亩解释为“开始实行按亩征税 ”是不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但他同时也表明,初税亩的实施标志着国家开始废除公田制。

朱绍侯在其《中国古代史教程》(福建人名出版社,1996年)中同样也认为初税亩的实施是国家承认私有土地合法性的标志,初税亩实施表明国家放弃了传统的井田制。现代学者刘燕在其《初税亩、商鞅变法与“封建社会”》(《科学纵横》,2010年第25卷)中也赞同把初税亩的实施当作是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制的标志。

范文澜、郭沫若等人对初税亩性质判断的标准是初税亩的实施是否对当时以及后来的土地关系产生了质的影响。他们普遍认为初税亩实施之后私有土地取得了合法地位,地主阶级开始产生,所以说初税亩是一次重要的社会改革。以后学术界普遍秉持这种观点。

  1. 初税亩不是一次社会改革

关于春秋时期鲁国初税亩的研究,是古史分期讨论的一个重点,论者往往从中发掘出社会巨大变革的意蕴,以证明春秋战国时期为古史分期的关键所在。80年代中后期,初税亩再次成为研究者关注的焦点,一大批学者提出了对传统观点不一样的看法。

率先对传统观点提出反驳的是张松辉。他在《“初税亩”不是一次土地改革》(《湖南师大学报》,1985年第6期)首先从有关于初税亩的原始材料出发,认为初税亩并没有废除公田制,仅仅是加重了剥削。《 孟子·公孙丑上》写到如果“耕者助而不税,则天下之农皆悦”。所谓“助而税” ,即是初税亩以后那种农民既要助耕公田又要交纳私田租税。同时他又从“以田赋”方面出发,得出在实施“以田赋”之前,公田制仍然还存在。他认为“以田赋”的实施,才是井田制废除的标志。所以在他看来初税亩只不过是一次税收的增加,而不是一次士地改革。后面学者刘欣在其《“初税亩”辨析》(《财经科学》,1985年第2期)表达了他的观点:就初税亩而言,它的出现反映了春秋时期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表明了这一时期剥削方式的进步。但就这一变革的性质来看,它仍然属于奴隶社会生产关系内部的变化。据目前文献没有能证明这一变化——它从根本上动摇了奴隶制国家的土地国有制。

后来北师大晁福林教授在其论文《论“初税亩”》(《文史哲》,1999年第6期)中分析了鲁国在实施初税亩之前的经济状况,认为初税亩只是一种旨在增加公室收入的谋划。然后他又从初税亩的释义中入手,得出初税亩虽然改变了传统的土地赋税制度中的“藉”法,但对于私田采取履亩而税的做法表明它并没有废除井田制,因而不能算是土地赋税制度的彻底变革。最后他又从多个方面入手,得出结论——初税亩在鲁宣公时代很可能只是规划拟议中的事情,在当时并没有付诸实践。再者就是尚友萍,她在《论“初税亩”》(《河北大学学报》,第25卷第6期)中也认为初税亩并未废除井田制。

以上便是4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初税亩性质研究的简单综述。从中我们可以得出基本认识:学术界对初税亩争论的焦点在于它是否宣告了井田制的废除以及私有土地的确立。一部分学者认为初税亩的实施标志着私有土地制度的确立和井田制的废除,因此便把初税亩当作是一次重要的社会改革;而另外一部分学者反对把初税亩作为土地私有制确立和井田制废除的标志,他们不赞同把初税亩当作是一次重要的社会改革。在我认真阅读完上述学者们的著作之后,我更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初税亩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当时人们心里已经产生了土地私有的这种想法以及当时私田泛滥的情况,正是在这种种条件的影响下,初税亩应运而生了。它的产生又反作用于现实社会,进一步推动了私有土地的发展,这便是一种社会改革。



参考文献

[1]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延安新华出版社,1942年版。

[2]王忍之《对<中国通史简编>的几点意见》,《教学研究》,1955年第3期。

[3]吕振羽《简明中国史》,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

[4]郭沫若《奴隶制时代•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历史研究》,1959年第6期。

[5]金景梅《中国奴隶社会的几个问题》,中华书局,1962年版。

[6]李修松《“初税亩”辨析》,《安徽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

[7]朱绍侯《中国古代史教程》,福建人名出版社,1996年版。

[8]刘燕《初税亩、商鞅变法与“封建社会”》,《科学纵横》,2010年第25卷。

[9]张松辉《“初税亩”不是一次土地改革》,《湖南师大学报》,1985年第6期。

[10]刘欣《“初税亩”辨析》,《财经科学》,1985年第2期。

[11]周自强《“初税亩”研究》,《郑州大学学报》,198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