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异议制度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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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异议制度探讨

牛冬 1 付常召 2

1. 身份证号码 : 37290119880126**** 2. 身份证号码 : 37290119900305****

摘要:当前,我国建设工程中招投标是主要工作,随着各行各业的快速发展,不仅进一步提高了人们工作与生活的便利性,实现了人们生活质量的大幅度提升,而且整个行业市场也越来越规范。为了更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实现对建设资金和企业运营资金的合理高效利用,确保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率,施工企业通常通过参与工程招投标赢取承建资格。基于此,本文重点分析了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相关对策,以期助力工程招投标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关键词: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对策

引言

伴随高速发展的国家经济,建筑行业已然成为重要的支柱产业。怎样对建筑市场有效管理,对建设各方行为有效规范至关重要。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一方面能减少腐败行为;另一方面避免不正当竞争。基于此,针对工程招投标程序的规范化管理展开深入研究,对推动工程招投标活动合理运作发挥着重要作用。

1研究背景

某公司近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遇到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情况较多,经过相关人员分析,发现很多异议都是可以不予处理的或是不良异议。导致此种情况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来自投标人本身:有些投标人没有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开标后试图通过提出异议的方式质疑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弥补自己投标工作的疏忽;有些投标人不甘心落标,试图通过查找中标候选人的相关问题,通过异议方式扳倒竞争对手,从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甚至有个别投标人纯粹就是想扰乱评标定标工作。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异议规定相对简单,部门规章对异议的处理规定也较少,且法律法规对异议人提出异议没有质量要求,投标人提出异议的门槛很低,甚至违法成本也很低。投标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很轻率、随意地提出异议,导致有的异议程序及形式上存在问题(包括异议的渠道、流程不对,签字、盖章不全),有的异议实质及内容上存在问题(异议的内容不全、没有举证、事实不明)。有些投标人捕风捉影、主观臆想,甚至诬陷中标候选人,招标人需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来处理上述异议,取证工作量大,严重影响招标效率,也背离了设立异议制度的目的。众所周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设立异议制度是为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在发生争议时鼓励交流沟通,以求尽快友好解决争议,避免激化矛盾,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因国家对异议制度的详细规定少,导致各单位对异议处理的操作流程差别也较大,有些单位的制度或招标文件中对异议处理基本没有规定,有些单位规定比较详细,明确了提出异议的具体格式、内容、盖章要求等,也明确了不予受理的异议以及不良异议的情形,同时对不良异议提出了惩戒措施。

2招投标阶段存在的问题

2.1招标文件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求

招标文件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范围内编制,但是具体到评分办法的设定,难免出现一些法律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一些招标文件设定了不合理或者带有倾向性条款,使部分投标单位更容易获取中标资格。很对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以规范评标办法的设置,避免出现量身定制的现象。例如使用率较高的报价承诺法或者随机摸球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在技术成熟的、通用性高的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有很高的使用率。但一味追求绝对的公平,或在配套监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可能被别有用心的投标人利用和钻空子,通过挂靠较多单位来围标、串标,增加中标概率,使招投标过程的公平性遭到了破坏。

2.2评标队伍素养偏低

有关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评标环节是关键所在。只有保证评标方法在合理、科学、公正的条件下,才可以顺利开展招标、投标工作。但目前我国评标专家,因为通常会采用抽取的方法,进而地域性特征十分明显,在认识水平上评标专家存在严重的水平差异,这样在评标过程中无法确保公平性。与此同时,一些评标单位出于防止中标单位是业主内定的,直接不允许业主参与,进行评标时长片段,因为无法全面了解整个工程项目并对评标定标带来严重影响。

3法律法规对异议制度的规定分析

3.1针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异议的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是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甚至整个招标活动成败的关键性文件,也是体现招标活动应遵循的四大原则文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10日前提出……”该条规定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异议主体、时间要求以及招标人的回复要求,要求异议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受理。

3.2针对评标结果异议的规定

为加强对评标结果的监督,确保结果公正,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发现评标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则有权在公示期提出异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2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本条规定了评标结果的异议主体、时间要求以及招标人的回复等,异议人不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招标人也有权不予受理。

3.3异议后的行政救济措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2款规定:“就本条例……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本条是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异议处理后的行政救济措施,若异议人对异议结果不服,不能再重复进行异议,但可以向招标行政监督机构进行投诉,招标行政监督机构启动投诉程序,按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4招投标常见问题及解决措施

4.1强化监督机制

招投标过程涉及建筑工程项目参与各方所需要履行的义务和责任,终结于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书,因此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级企业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在招标文件制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投标人资质审核、信息公开、争议的处理等方面。应当对招投标活动开展全方位监督,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参与项目工程的各方利益,以实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招投标流程。

4.2健全PPP项目招投标制度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促进PPP项目招标信息的透明化和公开化,在此基础上建设招投标政务公开体系,在公开、透明下进行PPP项目招投标全过程,避免发生串标、围标现象。进一步完善评标制度,搭建专门的招投标信息平台,整合交叉关联的信息,从而建立跨区域相互连通的信息体系,一方面项目竞标方可以对信息进行实时跟踪;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也可以对PPP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结语

严格规范的工程招投标是建设项目施工活动顺利推进的保障。不论是建设部门还是施工企业,都要对此高度重视,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管理力度,站在客观立场,审视和总结目前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弊端与问题,并着眼于法律法规、业主责任及评标活动和招投标实施等方面,优化改进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策略。鉴于现阶段工程招投标中的合同和招标要求存在差异以及违规转包等现象比较常见,应强调借助完善招投标监督体系,实现对工程招投标的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1]陈杰,付宏渊.工程项目招投标多利益主体合谋进化博弈研究[J].铁道科学与工程学报,2019,16(9):9.

[2]余廷亮.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评定分离"制度的改革与探索[J].建设监理,2019.

[3]唐韡.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环节中的风险问题与管理[J].《装饰装修天地》,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