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碳中和目标下的绿色建筑运行维护制度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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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碳中和目标下的绿色建筑运行维护制度

苏瑞华

中塍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逐渐意识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高污染、高能耗的建筑发展模式向绿色建筑转型是碳中和目标与“十四五”规划目标实现的保障与要求。但是,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中,存在重设计、重施工,轻运行、轻维护的问题,相关制度存在义务履行主体不明与运行过度依赖政府的困境。究其原因,是由高成本与外部性的因素及多元价值抉择的因素共同导致的。因此,我国绿色建筑运行维护应构建共同治理制度,明确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运行维护义务的履行主体,其他利益相关方是运行维护义务的参与方,划定私权自治与公权干预的边界,完善激励措施,鼓励“硬约束+软激励”相结合,健全法律责任,加强法律监督,推动绿色建筑运行维护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就碳中和目标下的绿色建筑运行维护制度展开探讨。

关键词:绿色建筑;运行维护;碳中和;法律制度;共同治理

引言

目前,建筑业仍然是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业、工业和交通运输业是我国三大能源消费大户。据统计,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居世界第二位,建筑能耗约占能源消费总量的35%,钢材消费量比发达国家高10%~25%。我国绿色建筑建设理念的提出由来已久,但我国绿色建筑建设技术的发展仍然十分缓慢,我国在绿色建筑建设领域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1绿色建筑理念的提出

绿色建筑是国外提出的概念,最早由加拿大的一名环境部官员于1989年提出。绿色建筑概念一经提出,其所包含的可持续环保理念立即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热议,无论是学术理论研究还是工程管理研究,都对这一提议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绿色建筑”理念开始逐渐应用到国内建筑行业是在二十一世纪初。绿色建筑理念的内涵体现在传统土木建筑工程领域,是生态化、无污染或低污染、高效能建筑的代名词。随着研究的发展,此内涵逐步扩大。2003年,联合国发展署将绿色建筑定义为“能够减少或不产生环境污染的建筑材料应用、工程管理服务以及施工技术的总和”。至此,绿色建筑的内涵进一步扩大,外延也得到延伸。目前来看,国外对绿色建筑的界定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绿色建筑是指能够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维护的建筑标准、材料、技术、服务。狭义的绿色建筑专指健康、适用、高效的建筑体。总体来看,国外对绿色建筑的认识更加深刻,由于研究起步较早,相关理论研究和经验更加成熟。国内对绿色建筑的研究起步较晚,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相关经验较少。国内建筑行业对绿色建筑的认识大体为可持续发展、减少建筑成本浪费以及资源利用可循环。国内绿色建筑研究的重点是如何实现健康、适用、高效的建筑运行机制。这与我国的生态环境理念不谋而合,两者具有极高的契合性。国内传统建筑产业在施工过程中忽视了建筑资源消耗,忽视了建筑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没有做到材料高效利用,因此生存环境和建筑之间的和谐性、共生性、自然性较低,建筑的全周期性和全寿命性较短。从工程管理角度看,绿色建筑理念是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逻辑和方向,以健康高效为基本思想,将粗放式管理理念转变为精细化管理理念,将不和谐型管理模式转型为环境友好型管理模式,最终促进人与自然的双赢。

2碳中和目标下的绿色建筑运行维护制度

2.1明确运行维护法律制度的主体定位

一方面,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运行维护的履行主体。绿色建筑虽具有一定的外部性,但主要利益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享有,由其承担义务是法治的要求。绿色建筑中的节能环保设施设备本质上是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属于所有权的主体共有。《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使用权人亦具有及时、合理地整改和修缮的义务。当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因主体众多与专业能力不足等缺陷,存在运行维护的客观阻碍,法律应鼓励其委托专门的绿色物业服务企业或节能服务公司进行维护管理。但应当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节能服务公司的运行维护义务是基于服务合同而产生的职责,本质是业主授权,法律不能强制要求委托,而是由双方在服务合同中协商约定运行维护要求,并应当按照合同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其他利益相关方是运行维护义务履行的参与方。一是应当明确政府需承担管理者与服务者的双重身份,既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绿色建筑运行维护符合国家与地方标准,又要充分运用激励措施降低运行维护成本,并尊重和发挥其他主体的作用,以促进法律制度的健康运行。二是努力形成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的协作。在研发阶段,研发单位开发低维护成本材料、设备,从源头优化成本;在建设阶段,建设单位坚持建筑生态性、经济性、社会性和功能性的均衡;在销售阶段,销售方将建筑使用说明书等写入购房合同,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并引导消费者做好验房工作;在使用阶段,建设单位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并承担合理期限内的质量保修义务。此外,应鼓励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更多相关主体参与绿色建筑的运行维护,构建“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的绿色建筑发展氛围。

2.2提高实际评估机构审核标准

从审核角度来看,机构审核标准应提高准入门槛。绿色工程应制定关于管理的核心指标,保证能针对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环节进行管控。取消能耗高、环保性能低的项目,杜绝不可持续项目与可持续项目混合建设;在制定标准的同时,加强管控力度。绿色建筑不是简单的工程,其具有复杂性并贯穿于项目确立、设计、后期等全周期中。国内现阶段能够明确对各环节作业进行科学规划,保证单位责任细化。对于建设设计单位而言,其设计方案与施工单位有直接影响。尽管各司其职,但是相互又存在一定联系。尽管对于绿色建筑概念与设计研究处于起步阶段,但是通过加强监督和管控,能够获取实时信息,不断对管理过程进行调整,朝向绿色可持续方向发展。

2.3发挥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作用。

从变革性设计、建材、施工、运维、拆除等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推动“第四代住房”等立体园林建筑示范工程,改善人居生态,发挥立体园林建筑综合碳汇能力。以被动式、主动式、可再生能源等节能技术的应用,实现更低能耗、更少排碳和更佳居住体验。强化总承包模式创新,发展基于全生命期的工程设计、咨询和服务的企业组织,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市场等。以智慧化为技术手段,以工业化为生产方式,以绿色建材为物质基础,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发展。

结语

建筑行业是人类经济社会财富的重大体现,但又是生态环境问题最为尖锐与突出的行业。环境污染已成为建筑业进一步发展的最大掣肘,必须建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制度,走共同治理、良性互动、循环共生的绿色发展道路。“十四五”时期,生态文明旗帜必须高扬,完善绿色建筑运行维护制度,是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关键环节,为此需要构建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法律制度。同时,运行维护可持续更需加强技术进步与成本控制,在根本上依赖于全体利益相关者的自主实践,必须坚持新发展理念,实现因地制宜,坚持问题导向,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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