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证照补领中存在的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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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证照补领中存在的问题

邱文龙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广东中山 528400

摘要:公司活动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随着公司活动的频繁,具有公司 对外表征作用的证照的地位也愈发重要。然而直至目前,我国的证照补领制度仍然存在严重 的 自洽问题,这不仅影响到证照权属人的补领申请和公司经营,亦导致相关行政行为合法性 与合理性存疑。

关键词: 证照返还;法律困境;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证照补领的原因形成

证照的概念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狭义的证照,应仅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营业 执照》两种能够确认公司独立以自己名义, 作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的资格凭证。本 文所使用的证照概念为广义的证照, 即能代表公司主体资格的一切印章、证照及物品。

为何需要进行证照补领,除了证照管理人丢失证照或证照被他人毁坏等物理原因外,更常见的原因是发生证照返还纠纷,证照权属人失去了对证照的控制。公司证照不仅系公司作 为法人的对外身份象征,更系公司权利及利益的内涵体现。然而,对于如此重要的象征,现行的法律法规却缺乏对其明确的定义和规定,即使系在公司法领域形同“大宪章”的《公司法》,也仅系就公司设立时应将公司的有关证照的申请与取得作为公司经营必备的要件,无任何证照补领的规定;而有关证照的管理规范更是杂乱无章,印章管理方面,公安部的《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仍在征求意见当中,尚未正式施行,而营业执照管理方面,直至2019年1 月初,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才出台了跟上时代需求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与《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但箇中规定仍然存在材料不明确及冲突的情况。由于法律规定的缺乏,一旦在生活实践当中出现证照返还纠纷,当事人甚至系市场监管部门都不能明确地认识纠纷过程当中的法律关系,不管方式是否合理,只能默守成规进行处理,以至于不能以最有效与合理的方式去解决相关问题。

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及有关学者的总结,证照返还纠纷的形成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因:第一,决议免除职务,离职者不返还,尤其系法定代表人持有证照的情况;

第二,不正常离职,证照保管者没通过劳动法规定的合法形式离职,公司通知后仍然不 归还;

第三,清算时,原证照持有人没有经过清算程序转移证照;

第四,以欺诈、盗窃、抢夺等欺诈性或暴力性手段非法夺取证照。1

在上述形式当中,第一种是最复杂的形式,其是导致证照返还纠纷困境的主要原因,因 此本文核心讨论的是该种情形导致的证照补领的问题

二、证照补领中存在的问题

诉讼程序时间漫长,利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会导致公司经营本身极大的不便利,且侵权人持有公司证照而无明显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相对人完全有理由相信侵权人获得了公司合法授权而构成民法上的表见代理2(引用:公司法案例研究),极易对公司 运营造成损害,坐由侵权人长时间持有公司证照的风险是巨大的,因而在将侵权人诉至法院前,需要考虑是否能够仅用非诉讼的方式快速解决纠纷。在证照返还纠纷中,证照权属人的目的是如何通过法律手段重新持有证照或者使侵权人手中非法持有的证照失去效力,因此最有效的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就是补领证照。公司证照作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的资格凭证,其不同于一般的物品,无论是申领、补办、注销都需要严格的审查。我国目前相关部门对证照的管理,一般来说是地方部门根据公安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备注),再结合本地对证照管理的要求,出台更为具体的地方性规章进行的。以广州市为例(备注),公司证照的补办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当公司公章被非法占有时,公司可以以此为由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克制公章,需要提 交或备案以下材料:

(1)书面遗失情况说明。股份公司还需出具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中股东身份和投资 比率等情况的证明,个人参股的全体股东在情况说明书上分别签字,并附各股东身份证,单 位参股的需盖单位公章;

(2)向遗失地或属地公安部门如实报告遗失情况的证明;

(3)在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原公章作废的证明;

(4)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股东共同签名的补刻公章申请书或股东会决议。

2.当公司营业执照被非法占有时,公司可以以向工商部门申请补办申领营业执照, 需要 提交或备案以下材料:

(1)书面遗失情况说明。股份公司还需出具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中股东身份和投资 比率等情况的证明,个人参股的全体股东在情况说明书上分别签字,并附各股东身份证,单位参股的需盖单位公章;

(2)遗失营业执照毋须向遗失地或属地公安部门报备,只需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公 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原执照作废的证明;

(3)法定代表人提供身份证原件,签署且经公司盖章的《营业执照补办申请书》一份;

(4)股东会关于补办营业执照的决议一份,决议上须有全体股东签名且经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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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材料在全国各地的要求虽有不同,但亦大同小异,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遗失说明、法定代表人原件、其他证照等能够体现公司权利人或公司对外真实意思的法 律凭证。该要求的目的是对证照的补办设置严格的审查,提高对市场监管的效力。在仅被侵 占或遗失公章和营业执照其中一项时,补办并非难题,然而公司若同时失去对公章和对营业 执照的控制,或者侵占主体是法定代表人、股东的情况时,这种要求就会导致希望通过非诉 讼的方式解决证照被侵占的问题的证照权属人陷入这样的困境:因为没有公章,所以补办不了营业执照,而又因为没有营业执照,所以也补办不了公章;因为营业执照或公章的缺失,不能排除非法侵占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干扰,而补办程序又需要他们的确认及同意(“我公司昆山圆点测绘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有执行董事和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现执行董事决定解聘原经理,更换新的经理.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因原经理下落不明, 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找不到,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说一定要营业执照和公章。”3







这种困境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性质认识错误,对其生效的要件要求过高

实务当中,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补办营业执照的证照权属人提交有公司盖章的股东会决议。但在营业执照与公章同时被侵占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向工商部门提供该有公司公章的股东会 决议,因而即使所有股东一致同意补办营业执照,仍因为补办材料不齐全而被市场监管部门 拒绝。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 (备注),作出股东会决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决议行为,但该行为作出的主体并非法人本身,而是法人形成意思的机构股东会,其是“集体意思的形成”4,不能当然视作公司之意思表示;股东会决议的作出 也并不需要公司对外表征对其效力的认定,因为“是否补办证照”属于公司的经营方针,是股东会的决议事项。5在证照补办程序中,相关部门要求申请补办公司证照的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的目的是确认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态度,没有公司盖章的股东会决议依然是有效的决议。

2.要求全部股东同意确认证照补办不符合法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6规定了公司决议中特别事项 的通过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的同意,而与这些特别事项相比,补领公司证 照并没有实际影响公司的经营情况,故在《公司法》中,没有规定补办公司证照为四十三条 的特别事项。在公司章程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效力位阶的当然解释,公安部门及工商部门也就不宜在相关规定上要求补办证照需要全体股东的同意确认。况且股东会 决议生效本就采多数决,对不同意的股东亦有拘束力7,额外要求所有股东签署所谓的情况说明书对证照权属人而言显然不合理。

3.没有考虑营业执照和公章同时被侵占、侵权人为法定代表人等特殊情况

如何确认补办证照的申请人是具有资格的?丢失了营业执照,则通过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补办申请书》证明;丢失了公章,则通过出示营业执照原件来证明,并且补办证照的申请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签署证明,这样的逻辑确实可以确定申请人具有资格,确认其拥有享有权利的法律凭证。然而,这种的逻辑导致了在营业执照和公章同时丢失,或者证照侵权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因为申请人无法提供任何的法律凭证,导致其虽然 实质上确实有权补办证照,却在程序上失去了补办的可能性。

与此同时,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需要经过一系列对外正当有效的意思表示程序才具有公示 效力,我国现行的公示制度是市场监管登记制度。在上述困境中,有人提出为避免作为法定 代表人的侵权人在制度上制造障碍,可先行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决议,但实务上仍然 存在这样的问题:绝大多数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都要求,倘若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提供 盖有公司公章的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任免职书及变更后的公司章程。这种规定亦导致了因为营业执照或公章的缺失,无法出具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有效的登记文件,不能排除非法侵占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干扰。(《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法人申 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 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三、总结

现行的公司法律法规而言,对公司证照却缺乏了明确的法律定位,但对公司证照如何控制,是公司公章可以进行约定的内容,因此公司在成立之初,应该在公章中具体规定公司证照的管理事由,从而避免日后纠纷难以解决的情况发生;公安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也应该作出合理修改,即申请刻制或颁发新印章或新执照,无需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亦无需额外的印章和执照的证明,对各类提交材料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优化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登记事项涉及的文书、材料规范不再保留。这样就使妄图侵占公司证照之人难以在制度上制造障碍,以此确保公司正当经营秩序免受干扰与损害。




参考文献:

[1] 王国鑫.浅议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路径选择[J].法制与社会,2016.

[2] 公司法案例研究.

[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 http://gzhd.samr.gov.cn/

[4]陆俊伟.公司股东会决议性质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7条,第43条.

[6]丁绍宽.股东会决议的效力研究[J]. 法学,2009(6):137.



1 王国鑫.浅议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路径选择[J].法制与社会,2016.

2 公司法案例研究.

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 http://gzhd.samr.gov.cn/

4 陆俊伟.公司股东会决议性质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7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3条.

7 丁绍宽.股东会决议的效力研究[J]. 法学,2009(6):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