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加强对技术术语的理解以提高审查员站位本领域的能力*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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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加强对技术术语的理解以提高审查员站位本领域的能力*

易青梦娜 1 胡腾飞 1 (等同一作)

(1.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武汉 430000)

要: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常会碰到各种不同的术语,无论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术语还是对比文件中出现的术语,准确地解读它们对于审查员对案情的把握、案件的审查都至关重要。本文通过三个实际案例,介绍了如何通过检索以对术语进行有效准确地解读,以助于审查员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去看待专利申请,提高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和判断水平。

关键词:技术术语 本领域 解读 检索


0 引言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2.7中对于说明书撰写的其他要求的规定,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1]。对于自然科学名词,国家有规定的,应当采用统一的术语,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语,也可以采用鲜为人知或者最新出现的科技术语,或者直接使用外来语(中文音译或意译词),但是其含义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清楚的,不会造成理解错误;必要时可以采用自定义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一般来说,不应当使用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基本含义的词汇来表示其本意之外的其他含义,以免造成误解和语义混乱。说明书中使用的技术术语与符号应当前后一致。

上述规定是针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3款和第3条1款做出的解释,其对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术语提出了相应要求。审查员在实际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申请文件中存在特定的术语,如何判断术语是否具有特定含义,申请人声称的含义与其在本领域的通常含义是否相同,如何准确地理解申请人在使用这些术语时所要表达的真实含义以便有理有据地进行审查,这些都是审查员理解发明以及判断发明是否有创造性的关键所在。对技术术语理解能力的加强,可以使审查员客观审查,不陷入主观臆断的误区。


1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关键技术术语

1.1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术语在本领域存在通常含义

对于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术语,如果该术语没有在权利要求中进行清楚、完整的限定,那么应当按照本领域所具有的通常含义理解。审查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术语本身以及申请人在表述该术语时所采用的限定词的含义,准确判断术语在所属技术领域的通常含义以及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中的含义。

案例一

申请号:03819696.4

申请日:2003年5月29日

申请人:株式会社产机

权利要求1:一种直进型零件供给器,具有基板、通过振动激起装置而与所述基板的上部连接的多个顶板,通过由所述振动激起装置使所述多个顶板振动而将对象物进行搬送,其特征在于,

所述振动激起装置包括:固定于所述基板的一对压电振动器;上端部与所述多个顶板的搬送方向两端部连接、下端部与所述一对压电振动体的上端部连接的多对弹簧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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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申请包含压电振动器的装置

如图1所示,本案的权利要求中记载了一种压电振动器24a、24b,其具有长方形的结构,包括一片弹性板加两片压电陶瓷板。

审查员采用的对比文件1(JP特开平6-345238A)的实施例2中,公开了一种振动器25,其具有Y型结构,参见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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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比文件的压电振动器

一通中,审查员评述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申请人答复一通时,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表示权利要求1中的“压电振动器”的结构是说明书中给出的特定结构(即一片弹性板加两片压电陶瓷板的结构),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的“压电振动器”。

基于申请人和审查员对“压电振动器”这一术语的理解分歧,在进一步审查之前,需要审查员彻底了解压电振动器的实质含义。经检索发现,在国家仪器仪表工业总局标准化研究室出版发行的《试验机术语 仪器仪表与自动化装置术语第二分册》一书中记载了:振动器又称振动发生器,是用来产生振动或激振力,并能将这种振动或激振力加到试件上的装置。而压电振动器属于振动器的一种,是由压电元件的压电效应产生激振力来驱动的振动器。故“压电振动器”这一术语本身在本领域内具有明确含义,其属于功能性的概括限定,所有利用压电效应产生振动的器件都属于压电振动器。再查找常规压电振动器的结构,发现要实现压电振动效果的器件并不一定具有一片弹性板和两片压电陶瓷板,也存在很多其他结构的压电振动器。

由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并未请求保护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所述的压电振动器的具体结构,因此,申请人对于术语“压电振动器”隐含公开了一片弹性板加两片压电陶瓷板的结构这一认定并不恰当。审查员在对权利要求进行审查时,不应用说明书中的具体结构去解释权利要求中相应功能性限定名词的含义。此时,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压电振动器应被认为与权利要求1中的压电振动器实质上相同。在准确理解本领域中“压电振动器”一词含义的基础上,审查员应当继续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1.2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术语在特定领域存在通常含义

对于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术语,若该术语具有通常含义,但是该通常含义在具体案情中不适用时,需要审查员充分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发明实质出发,准确理解申请人的真实意图。虽然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一般来说,不应当使用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基本含义的词汇来表示其本意之外的其他含义,以免造成误解和语义混乱”,但审查员也需要考虑申请人是否是在不了解该术语通常含义的情况下,仅根据字面意思对术语进行地运用。

案例二

申请号: 20131052754.7

申请日:2013年10月31日

申请人:德清县翔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权利要求:

1.一种裁边机的定位装置,包括机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架上设有下模架,所述的下模架连有电机,所述的机架上设有支架,所述的支架上设有气缸,所述的气缸通过连杆连有上模架,所述的上模架位于下模架的正上方处,所述的上模架在气缸作用下可与下模架重合。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裁边机的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模架包括主轴,所述的主轴上设有模架体,所述的模架体可在主轴上转动,所述的连杆与主轴相连。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裁边机的定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支架上设有定位柱,所述的定位柱设于连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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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申请的定位装置

如图3所示,附图标记9指代的即为权利要求3中请求保护的定位柱。通过定位柱9的作用,连杆5可以被限制到仅在竖直方向上移动,不会发生不必要的偏移。

对比文件1(CN102069383A)公开了与本申请类似的裁边机的定位装置,参见图4。对比文件1中的升降丝杆轴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连杆5,为了使升降丝杠轴3在升降过程中不窜动,升降丝杠轴3上设置有限位长孔18,限位长孔18内设置有与吊桶架6固定连接的限位杆4,升降丝杠轴3只能沿限位长孔18上下移动。即升降丝杆轴3的限位效果,是通过丝杠、限位孔和限位杆的配合来共同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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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比文件的定位装置

阅读申请文件,发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都未对定位柱的结构作近一步限定,且说明书附图也未公开定位柱的详细结构。因此,审查员一通中直接将定位柱认定为一个功能限定词语,采用说理的方式进行了评述。

一通回案之后,申请人表示“定位柱”是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的区别,并表示通过定位柱可以很好地对上模架的行程进行定位,使得定位更加精确,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

针对申请人对定位柱这一术语的质疑,为了判断其是否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直接利用的现有技术或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常规的改造和完善,审查员需要详细了解定位柱一词在本领域是否具有通常含义,并判断该词是否隐含了对产品结构的限定。

通过了解现有技术,发现“定位柱”作为专有名词具有如下含义:1、定位柱是用于塑胶模具中精准锁定模块与模板之间的位置以使模具顺利工作的一种模具配件。定位柱为上定位块与下定位块凹凸组合配置。2、定位柱是一种用模具热作模具钢制成的圆形主体组件,由上下两组定位块组成。显然,上述释义的技术领域与应用领域都跟本申请截然不同,即术语“定位柱”虽然具有通常含义,但是是在其它领域,其在本案中并未采用该含义。上述情况与审查指南中记载的如果权利要求中所使用的术语没有被申请人赋予特定的含义(注意说明书中对这些术语的描述),那么应当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理解的特定含义去理解的情况并不相同。在此种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术语特殊的含义,就认定其采用的是通常含义。审查员还是应该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拘泥于术语的通常含义本身,从申请人的本意出发,回归技术方案的本质进行案件评述。

进一步分析本案可知,本申请的定位柱应该具有中空的筒状结构,方能容纳连杆5穿过并且限制连杆5的偏移。本案中的定位柱是申请人根据字面意思而对术语进行重新定义地运用。审查员应当将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居于主导地位,充分考虑技术问题以及功能的相似性,从功能、效果的角度去了解现有技术,从而获得与本申请的定位柱结构、功能相同的装置。

1.3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术语在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通常含义

在中国当前的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中,对于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的案件,审查员多采用特征对比的方法进行评述。在事实认定的过程中,对对比文件中术语的解读往往直接影响到技术特征是否被公开乃至对比文件是否可用。为促使审查员对文件的理解更准确,审查水平更趋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审查员理当提高对对比文件中术语的把握判断能力。

案例三

申请号: 201210564684.9

申请日:2012年12月24日

申请人:港月企业有限公司

权利要求1:一种彩绘玻璃的制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在需要进行彩绘的玻璃上贴上保护膜,其中所述的保护膜上预先绘制有可被去除的图案;

去除所述的保护膜上的图案部分;

对清除图像后的玻璃表面进行喷砂处理;

清洗喷砂处理后的玻璃;

在喷砂处理的玻璃表面涂上油墨。

分析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发现其请求保护了一种在玻璃表面贴保护膜、撕保护膜、喷砂、清洗、上油墨从而获得喷砂彩绘玻璃的步骤。

审查员在一通中采用对比文件1(“玻璃装饰工艺与艺术玻璃画”,鹿高攀,丝网印刷,2008年第02期,2008年2月29日)、对比文件2(“艺术玻璃和装饰玻璃”,王承遇等,艺术玻璃和装饰玻璃,2009年4月30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评述所有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1大体公开了上述步骤,并具体公开了最后一步是在喷砂处理的玻璃表面用喷画法上色。

一通回案后,申请人对对比文件1中的“喷画法上色”提出质疑,认为采用喷画法上色得到的并不是本申请中的彩绘玻璃。对比文件1中关于喷画法有一个实施例,具体为设计图案时不会把不同上色部分隔开,需美工师根据自己作画习惯,总结自己的经验,喷画常在半透明蒙砂玻璃上进行,根据需要依次揭掉保护贴,从深色开始喷画,喷画过程需更换喷笔并掌握相应技巧,绘制出的图案有层次变化及渐变效果。申请人依据上述记载,认为喷画法必然采用上述步骤,而本申请的上色方法为手工在喷砂凹陷处油上颜色,设计图案时会把不同上色部分隔开,不需美工师及作画经验,上油墨通常在透明玻璃上制作,一次性把保护贴剥完,不需从深色开始作画,不需更换喷笔及掌握技巧,上色所得的图案无层次变化及渐变效果。因此喷画法上色不同于在喷砂处理的玻璃表面涂上油墨,不能得到相同的彩绘玻璃。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质疑,审查员首先要明确所选取的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否确实是“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同时,核实该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否能够代表现有技术整体的技术水平以及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喷画法的范围是否与本申请获得彩绘玻璃的方法相冲突,即最终落脚点还在于对对比文件中“喷画法”这一术语的理解。重新判断该术语涵盖的范围、解读该术语的真实含义,是后续采用“三步法”评述创造性的基础。

检索发现,喷画法这种上色方法被广泛应用于建筑、船舶、服装、艺术绘画等众多领域,即“喷画法”这一技术术语在多个领域均有涉及,同时在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具体含义,但是又有其共同点,即喷画法可以理解为采用喷涂、喷洒的手段来做画、进行艺术创作的手段。

基于此,可以认为“喷画法”的含义实质上远远超过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步骤。具体到本案中,根据检索到的公知证据(“彩印玻璃”,王承遇等,玻璃与搪瓷,2009年6月),其明确记载“彩绘玻璃运用笔、刷、刀 、手指等工具将颜料 、墨汁 、油墨等有色物质以喷洒、涂抹、拓印、腐蚀等手段,将艺术作品描绘 、转移在玻璃载体上 ,也有用喷枪将具有色彩的涂料在玻璃上喷绘出各种纹饰。”即上述证据记载了采用喷洒等手段在玻璃上喷绘出各种纹饰,其也可以看作是“喷画法”这一技术术语在玻璃彩绘领域的具体应用。综上可得,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中记载的喷画法上色步骤只是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特定含义,即对比文件1中实际具有两个技术方案,一个技术方案是采用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喷画法上色具体步骤的技术方案,另一个是仅仅记载“喷画法上色”的技术方案,在理解第二个技术方案时,审查员应该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具体考虑“喷画法”的通常含义,而不应该局限在该实施例中,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大体相同的玻璃制作方法以及检索到“喷画法”在玻璃彩绘领域的通常含义的基础上,对比文件1可以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通过对术语的准确理解,不但可以使审查员获得有效的证据以便在中通中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做出令人信服的说理,更可以扩充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需的基本的知识储备,夯实创造性评判中客观说理的基础。


2结论

通过对上述三个案例的剖析,笔者对技术术语与技术领域的关系,技术术语的通常含义和其在申请文件中的含义进行了分类解读。根据申请人技术方案的撰写情况,可能会存在很多技术术语应用的不同情况,审查员在面对这些情况时,首先还是应当进行充分检索,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该技术术语在本申请所属的技术领域中是否存在通常含义,若存在通常含义,则更进一步从发明的本意出发,判断申请人实际想表达的含义;而对于有些术语,其在多种不同的技术领域都会出现,此时还应该根据不同的技术领域去解读其在不同领域的通常含义。

在实际审查过程中,技术术语的正确理解是理解发明、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基础,而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则是正确理解技术术语的基础,审查员需要不断检索所属领域的现有技术,了解该技术术语的本意以及在现有技术中的通常含义,从而更准确地进行事实认定,把握发明实质,提高自我审查技能。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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