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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8-06-16
作者:
经济管理
>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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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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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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