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目标下县域生态治理机制的多维度构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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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县域生态治理机制的多维度构建

石家倩 1 王灵 2

1 身份证号码: 332522199509094420

2身份证号码:332522199312028630


摘要:经过多年改革与实践探索,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治理领域的加速改革推进,我国生态治理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主要是党政负责制和引导社会多元参与的治理体制;自上而下的行政压力体制和自下而上的社会监督机制;中央环保督察和与此相对应的地方“整改—反馈”机制;环保法治、生态环境考评和生态补偿等外部保障机制。基于此,以下对“双碳”目标下县域生态治理机制的多维度构建进行了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双碳”目标;县域生态治理机制;多维度构建

引言

加强城乡生态治理仍然是在推动乡村振兴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如何有效化解城乡生态治理难题,学界展开了多维度深度剖析,黄爱宝基于城乡生态公正论的研究视角提出构建新型城乡生态合作关系,立足于生态环境一体化规划框架的视角提出促进城乡生态一体化的实现路径,强调以基于城乡生态利益分配机制创新的研究视角提出城乡生态补偿的问题。

1生态治理体制机制面临的主要困境

1.1生态治理理念存在局限

一是目标和责任意识有待增强。民族地区具有自然资源富集、地缘位置突出、生态环境优美的先天优势,但也面临生态环境恢复周期长、生态治理任务繁重、生态资本与经济效益转化难的复杂情况。部分地方对党中央强调的生态治理进入关键期、攻坚期、窗口期论断的理解不到位,“绿色GDP”新政绩观远未代替传统政绩认知。二是生态治理价值建构有待完备。在生态治理过程中,一些民族地区对民族多元生态治理文化重视不足,尤其是各民族的本土知识和经验智慧在生态治理中的价值尚未被很好地发掘,未能融入常态化的基层治理机制中。生态环境公共意识发育缓慢,民族成员参与感较弱,“德法兼治”的生态治理理念难以拓展作用空间。

1.2价值理念的协同问题

农村生态资源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给人们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刻板印象,且具有公共品属性,其价值一直没有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长期以来,由于农村生态资源和生态产品没有得到有效定价,一些地方政府仍未探悉到生态资源的宝贵价值,甚至视其为农村产业发展的障碍。因此,在考虑生态治理和产业发展的协同时,由于生态治理转化而来的物质和文化服务产品(如绿色生产、有机产品等)价值未得到公众充分认可、生态产品溢价率不高、公众对绿色标识产品信任度不够等因素,会存在生态治理与产业发展的价值理念协同问题。因此要在公众中要树立正确的生态资源价值观念,视其为乡村产出的可交易高价值产品,将有力推动乡村产业兴旺和生态宜居的发展,形成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乡风文明。

1.3生态治理结构尚不平衡

一是治理主体功能发掘不足。构建环境治理体系旨在激发多元主体合作治理,以弥补严峻生态形势中政府力量有限、治理效果不佳的情况,而现实情况多是政府“高位推动”下的“直控型治理”,由此形成的局面往往是治理任务归于政府,约束对象针对企业,群众则缺少参与感,社会组织嵌入困难。由于受民族地区市场化进程较慢、社会组织发育不足、行政体系惯性等因素影响,社会资本未能被广泛吸纳,环境公益组织介入生态保护只占极少数,集体行动和社会组织缺乏嵌入渠道。二是治理制度供给不足。西部民族地区生态治理体制机制的短板造成治理中双重行政权力虚化、环境执法困难、行政处罚和法律处罚不平衡,这不利于为生态治理注入更多的制度动能。特别是生态治理法治方面的薄弱环节限制着民族区域自治优势的充分发挥。主要表现在:民族自治地方环境法规数量不足;地方法规在深入结合地方治理场域的特点和形势、可操作性、保障公民环境权方面的内容有所欠缺,现有的部分法律内容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

2“双碳”目标下县域生态治理机制的多维度构建

2.1增强县域生态环境治理普法宣传

要进一步完善县域生态环境法律补位,强化法治审核,保障生态环境整治制度供给,针对全县年度生态环境整治工作,特别是文明城市创建、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城乡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三五共治”、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治理、管线专项整治等出现的涉法事项,开展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要深化法治宣传,激发生态环境整治共同参与度。可以借助以案释法等形式开展《环保法》宣传,注重向重点行业、社会公众开展普法宣传;依托地方微信公众号、微博号等新媒体,推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及案例,鼓励广大民众、社会团体参与生态环境整治活动,引导人们崇尚节约、低碳生活。

2.2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生态与产业协同是生态与经济相辅相成的新型治理模式,是通过对产业资源与生态资源的协同利用最终实现“1+1>2”目标的发展模式。从宏观层次而言,生态治理与产业发展的协同需建立相应的政策体系作为支撑,尤其是生态学的相关发展内涵需纳入相关法律及纲要中。而我国目前出台的文件和政策尚未对我国的产业发展与生态治理的协同机制进行强制性规定,尚处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阶段。因此,政府应从宏观上对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进行整体把控,通过对政策和制度的创新来促进治理中生态和产业协同的进程,为县域生态治理和县域产业发展的协同提供必要保障。

2.3畅通县域生态环境多元治理途径

一是要强化县域各部门协作配合,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可以构建分工型合作模式,针对生态环境治理的具体任务或项目,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形成多级治理合力,组织多个部门相互配合,细化分工、落实责任,以生态环境问题解决和生态文明建设为主旨,通过组成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小组等形式,确保治理质量。也可以构建多部门的协调型合作,在完成一项任务时,由某个部门承担主体责任,其他部门配合完成。由于只有唯一的主体责任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在配合和不配合之间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部门关系就需要依靠主体责任部门领导甚至上级领导的政治智慧协调处理。二是要积极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中介、企业和公民为主体的多元主体参与的生态合作治理模式。要撬动金融创新力量,带动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治理环节,充分发挥绿色金融资源配置作用,利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发展基金、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等金融工具带动市场生态治理参与度;要加大对县域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绿色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区等主体的金融支撑,推动形成绿色农业产业链;还要加强资源要素向农业绿色技术创新领域倾斜,激活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内在动力。

2.4健全城乡基层生态治理机构,强化生态治理能力

新的《环保法》提出了乡村生态治理体制改革,对于乡镇生态治理权责给予了明确规定,从而填补了乡村生态治理空白。我国乡镇数量庞大,各个区域乡村生态实际迥然不同,针对乡镇基层生态治理机构匮乏的现实困境,学界建议借鉴参考林业部门管理的成功经验。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协同学视阈下,生态治理和产业发展协同要围绕最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广泛地开展协作,促使系统中各种要素有机结合,最终使系统由无序变为有序、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跃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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