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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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胡淑敏

国营长虹机械厂 广西桂林市 541000

摘要:国有企业在实施投资管理期间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可实现资金利用率的强化,获取广阔的投资收益,也对其产业结构作出有效调整,达成经营及生产规模扩张的目标,促使国有企业更具市场竞争力。然而,股权投资时同样也会潜在法律风险,影响到国有企业自身利益。鉴于此,本文将重点针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及相关的防范对策予以详细分析。

关键词: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为了能够对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予以适应,达成经济全球化的局面,国有企业目前正在积极改革,尝试通过市场化的形式来管理国有资产。现下所产生的股权投资项目便能够推进国有企业的持续化、稳定化发展,也对持续改革的社会经济作出有效应对,然而,其中必须要对各种法律风险予以防范,从而保障股权投资的顺利进行。

1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法律风险概述

我国《国有资产法》中提出:“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同私有企业的经营生产模式相较,国有企业有着一定的区别,不仅需要对资产的增值、保值予以满足,同时,还需发挥出调和国民经济的效用。而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是国有企业达成该目标的重要途径。针对于国有企业来讲,达成最大化的资本价值,保障投资者收获更多的收益属于其主要的发展动力。由此可见,国有企业普遍会利用闲置资产来开展项目投资,形成经营活动或者是资本运动,以此来达成资产盘活的目标,也实现经营范围的扩张,具备更高的抵抗风险能力,获取更大的股权投资活动价值[1]。然而,身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适应资本化浪潮中,国有企业自身由于受到历史、特殊性等因素的限制,造成其在投资期间尚未充分知晓法律风险、法律问题。现阶段,国有企业在股权投资中逐渐暴露出各种法律问题,致使国有资产投资难以获取理想的效益,投资损失较为严重,因此,必须要引起相关部门、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2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法律风险

2.1股权质押法律风险

国有企业在实施股权投资工作中,股权质押属于其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所谓的股权质押,就是通过出质人,从而将目前所含有的股权当作一种质押标物,从而设立出的一种质押形式。在权利质押中,股权质押属于不可缺少的一个类型,目前已得到企业股东的广泛利用,从而起到融资担保的作用,将我国的司法解释、《民法典》作为依据,针对股权出质予以规定以后,必须要得到质权人以及出质人的认可,否则不可随意转让[2]。由此可见,如若国有企业在落实股权投资工作期间所采取的形式为股权转让,那么与其相对应的目标企业便在股权方面已经设立好相关的股权质押,对于现下已完成收购的股权,将会受到质押权人并未允许转让的影响,而产生变更工商登记等法律风险。

2.2未披露债务法律风险

针对国有企业来讲,在实行股权投资工作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形式为股权转让,那么其目标企业在债务方面便可以将是否可以在采购环节中有效管控风险视为依据,从而对债务作出其他型、银行型划分[3]。在银行债务中,参与其中的律师由于能够采用人民银行现下所颁布展示的企业信用报告来剖析并明确债务的具体状况,因此,此类债务风险展现出较为理想的可控性。而在其他债务中,普遍无法充分了解与掌握实际的债务状况,因此,此种债务风险存在较高的难以管控性,具体包含的表现分为几个方面:(1)在履行合同期间,存在未付款项等债务;(2)目标企业对于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存在欠缴现象;(3)目标企业对于行政性收费存在欠缴现象;(4)目标企业对于相关税费存在欠缴现象;(5)目标企业与自然人或者是其他法人之间存在借款问题。

3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3.1完善股权投资法律风险管理体制

在国有企业整体开展风险管理工作期间,防范股权投资法律风险属于不可忽视的重要一项内容,同所有风险管理有所贯穿。目前,我国中央部门在组织召开的相关会议中,对国有企业法治工作提出了一个三年目标,其中主要包含的内容为“三个完善”、“两个提高”以及“一大目标”,以此来培养国有企业成为世界一流企业,并且达成持续改善管控法律风险工作的目标,也提高管控的水平与效率[4]。在其中,具体包含防范法律风险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以及法律管理体系,通过此来切实提高国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有效性与专业性,为国有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治理风险的能力起到提高作用。可以说,我国中央部门目前正在针对国有企业防范股权投资法律风险的相关法律机制做出细化论述,不仅可以实现防范法律风险水平的提高,也能够促使国有企业有效结合股权投资的实际状况,围绕现下的法律环境,确立出更具可行性、实用性的防范法律风险机制。

3.2健全治理结构与机制

针对国有企业来讲,展开股权投资工作期间所发生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缺乏完善、健全的治理结构与机制而造成的,此现象不仅会增加股权投资过程中发生法律风险的概率,甚至会影响到国有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面对此种现象,首先,国有企业需要积极改革现下管理较为滞后的模式,确保资产管理机制可以得到持续性的深化,重新划分且定位好内部所有的管理部门,以此来保障充分落实应尽的义务以及国资委各项权利,以此来转变以往“重视企业管理”的局面,构建起“重视资本管理”的形式。其次,必须要对国有企业的治理积极改进,针对经营管理确立出相应的问责机制,针对于国资监管而言,普遍遵照委托代理的业务,然而,委托代理的形式往往存在追责问责难度大、运作成本高等劣势,由此可见,应该通过信托的形式,以此来针对国资法律达成科学性、合理性处理市场化逻辑的目标。实际上,所谓的国有资产信托,就是通过相关委托人的负责,从而向相关的机构转交国有资产,保障后续的有效使用与科学管理,同时,向指定人员交付所得收益而产生的一种信托类型。现阶段,国有资产信托普遍视国资委为关键性的出资代表,并且要求国有企业可以持续坚持“权责分明”的原则,获取平等的义务及权利,并且,需要对国有企业的分类管理有所明确,以此来确保国资委能够成为负责且合格的股东,为国有企业完善相应的问责机制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且切实发挥出“科学问责”、“适度放权”等功效

[5]。最后,想要确保社会公众能够对国有企业投融资运营情况以及业绩有精准、清晰的了解,就必须要求国有企业将自身披露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对其薄弱环节积极予以改善,从而促使国有企业能够朝着资本化以及市场化的方向发展。

3.3增强管理者的法律风险意识

国有企业想要保障防范股权投资法律风险工作的顺利、正常实施,就必须要将管理者自身的管控法律风险意识予以提高,可以说,国有企业现下所追求的目标便是稳定、持续发展,在发展股权投资中,应该视防范法律风险工作为核心内容[6]。除此之外,管理者不仅需要树立好管控法律风险的意识,还需发挥出引导作用,对企业内部所有员工展开培训,传授其相应的防范知识,并同实际的岗位需求相结合,为岗位员工展开普法教育以及法律培训,促使其能够认识到股权投资中防范法律风险的必要性,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从而保障防范工作的顺利实施。

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在实施股权投资期间,同样也会潜在各种法律风险,想要达成有序、持续发展的目标,就必须要积极防范这些法律风险,通过强化意识、规范行为以及构建机制,从而实现防范能力的强化,持续增长国有企业的自身效益,保障国有企业未来的长远、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常小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风险管理及策略分析[J].现代商业,2021(24):148-150.

[2]黄亚琼.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法律风险管理分析[J].纳税,2019,13(27):226-227.

[3]赵洁琼.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J].法制博览,2018(13):112-113.

[4]唐飞南.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风险管理策略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21,20(20):189-190.

[5]陈惠格.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风险管理及策略分析[J].作家天地,2020(24):43+45.

[6]刘杰.国有企业股权投资风险管理问题探究[J].全国流通经济,2020(12):7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