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背景下,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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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背景下,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陈伟锋

广西贵港市土地征收服务中心 广西贵港 537100


摘要:在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过程中,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能够有效实现,离不开农村生活水平提高,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较快,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农村社会结构迎来一定变革。本文对新农村背景下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况进行相关介绍,并且深入研究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希望可以为新农村背景下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新农村;农村纠纷;解决机制


前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要目的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民基本生活水平提升,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有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农村的社会关系以及矛盾冲突呈现了不少问题,传统的婚姻家庭纠纷、人际关系纠纷、宅基地纠纷等情况仍然时有发生,农村纠纷过程中还出现了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新型纠纷,这些矛盾纠纷贯穿体现在农村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对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不利于和谐稳定农村社会秩序的建设。本文根据对农村纠纷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措施,希望能够保障和促进农村地区建设发展。

一、农村纠纷及解决机制概况

农村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经济利益冲突、政治利益冲突以及家庭思想冲突和社会结构转型冲突等四个方面。首先,经济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利益主体对利益追求存在一定差距,而演化出来的利益矛盾。现阶段背景下,农村社会正在不断地改革变革,经济利益及物质利益是农民生产生活的主要驱动力。现代化背景下,农村社会发展速度较快,农民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种田养殖等传统经济形势。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离开农村外出打工,农民的经济条件也得以改善。在经济交往过程中,矛盾问题也日渐愈烈,先富政策存在导致农民收入差距拉大,农村社会成员之间不平等关系,产生了农村社会分化的现象,进一步增加了农村社会的矛盾。再加上遗产继承、民间借贷等农村纠纷类型,也造成了一定的利益冲突,农村纠纷产生以及其发展的原因与利益冲突存在一定的关系。其次,农村纠纷产生于政治利益冲突,在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农村农民的民主自治意识、法律意识以及权利意识都得到了提升,越来越多的农民希望加入到民主自治以及管理的过程之中,政治利益冲突表现在村两委的选举过程之中,部分村两委选举存在一些暗箱操作的问题,引发了村民的维权意识以及维权活动造成利益损失,产生了农民与党委、政府之间的对立矛盾,使得农村社会管理无法有效开展。第三,家庭思想冲突问题,宗族是原始社会后期的延续,氏族社会已经在我国发展了几千年。现代化背景下,宗族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仍然存在于当今社会之中,从现实生活的角度来看,对农村社会产生巨大影响,一个村庄出现了宗族矛盾,往往会映射到村两委之中,不同宗族村干部可能会建立成两个不同的派别,导致村民利益受损,宗族冲突造成的纠纷很难进行调和,并且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最后,社会结构转型引发新的纠纷问题,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一定的变化,农村的日常生活方式以及基本价值理念和对利益的追求也出现变化,这一变化主要现在农民生活水平改善的过程之中,引发一些村民之间的心理攀比、跟风,导致一些新的纠纷呈现。

二、新农村背景下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分析

(一)完善纠纷调解制度。现阶段人民调解制度能够有效缓和不良的社会关系,对农村纠纷解决有一定的促进意义。然而在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社会矛盾愈演愈烈,诉讼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人们调解制度的作用被弱化,从其原因来看,主要是人们调解制度的立法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人们调解程序缺乏一定的规范性,人民调解员的选任缺乏一定的必要性,整体素质较差,人民调解组织处理的纠纷类型较为有限。法院指导和司法审查落实的不够完善,调解方式的科学性缺失,人们调解制度的经费支持以及保障不高。由此可见,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农村纠纷机制解决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受到多种因素限制,无法发挥有效作用,完善人民调解制度需要从加强对人民调解制度立法保障,规范人民调解员选拔方式以及改善人民调解制度基本运行模式,提升人民调解协议的有效性,拓展人民调解制度的纠纷入手[1]。保障人民调解制度的财政预算,需要从经济层面出发,进一步实现对人民经济问题的调解,保障人们协议能够有效改善。

(二)发挥仲裁解决农村纠纷作用。仲裁是一种解决纠纷的主要形式,在农村纠纷解决的实际过程之中,其优势以及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农民缺乏对仲裁的正确认识,导致仲裁资源闲置。现阶段针对仲裁方式一般应用在劳动争议过程之中,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前置的程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阶段,我国利用司法解释以及仲裁法修改的方式,拓宽了仲裁协议的内容,将越来越多的农村纠纷内容纳入到仲裁程序之中,促进仲裁资源效力的使用提升

[2]。然而,仲裁是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未能得到重要发挥,在此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仲裁制度,人民法院也需要提升对仲裁裁决的认识,加强对仲裁纠纷方式的宣传力度,让农民能够真正认识到仲裁对于农村纠纷解决的重要促进作用。

(三)诉调对接机制的构建。诉调对接机制,也就是诉讼以及调节的对接,促进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其主要主导是人民法院,并且由多种主体共同参与,利用诉调对接机制的构建,能够实现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之间关系的调节,对纠纷和谐解决有重要的促进意义[3]。现阶段许多法院已经提升对诉调对接机制重要性的认知,设立了相关的政务部门,然而现阶段我国诉调对接机制仍然处于发展过程之中,因此需要丰富完善诉调对接工作的基本模式,并且制定健全的诉调对接工作规范,明确诉调对接工作的经济来源,完善相关的配套机制,进一步做到为民服务,将其广泛的应用在化解农村纠纷问题的实际过程之中,保障社会的稳定以及和谐发展。

(四)持续提升法治宣传力度。要妥善改善农村存在的纠纷问题,需要进一步提升农民的法治理念以及法治意识,只有逐步开展对农民的法制宣传以及教育,促进其法治素养以及意识的提升,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纠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4]。与此同时,需要加强多元化解纠纷理念的宣传工作,让纠纷发生的过程之中,农民能够找到合适的方式进行解决处理。现阶段人民法院存在着案多人少的情况,纠纷的数量正在不断提升,基于此情况,人民法院需要引导农民借助多样化解纠纷机制对矛盾纠纷问题进行处理,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的宣传能够有效促进社会大众的认可,并且有效改善纠纷解决的问题,弱化社会矛盾。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解决措施。在农村纠纷解决配套机制完善的过程之中,首先需要建立反应灵活的纠纷反馈机制,其次还需要建立简单的纠纷申诉机制,建立完善的纠纷督办机制,这样才能够有效改善存在的纠纷调解力度不足的问题[5]。通过提出相关可行的办案措施,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职能。

结束语

总而言之,现代化新农村背景下,我国农村纠纷机制还需要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建全制度体系,通过实地考察调研以及案例结合的方式,运用新型的农村纠纷机制解决办法,进一步促进解决农村存在的纠纷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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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骆彩玲,卓金莲,赵华.农村社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创新[J].区域治理,2021(2):256-257,259.

[3]王占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思考[J].中外企业家,2021(4):300.

[4]孟盛,胡福良.蜂农如何维权——从一起运蜂纠纷案谈起[J].蜜蜂杂志,2021,41(3):16-19,22.

[5]王汉.新时代下法律援助在农村建设中的应用意义[J].法制博览,2021(22):17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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