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评标办法优化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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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评标办法优化研究

陈倩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成都 6 10000

摘要:在实际招投标中存在一些不规范或者违法现象,例如巧标串标",虚假招标,中标后随意分包等;政府的一些不必要、不合理的干预,人为提髙了招投标的交易成本,使得招投标主体存在寻租空间;有些发包方并不是以市场的行为在活动,而是利用自己的政治、社会体会强行要求承包商做出一些有违市场竞争的承诺,扭曲合同订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性。这些情况的产生既有监督不力或大环境不好的影响,也有制度上尚存完善空间的原因。因此本文对招投标办法及流程的研究及优化。

关键词:建设工程;评标办法;低价中标法;

  1. 引言

招标是指招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一般是招标公告或邀请函,即要求潜在投标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并据此择优选择行为。作为被邀请的投标人,则依据招标人要约邀请—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竞争,向招标人递交投标要约的行为。

从招标的概念我们知道,招标人要完成某一目标,需要选择一个好的合作伙伴,这个伙伴不但能够助他完成这个目标,而且还能做到优质的项目,良好的服务,较低的价格,合理的工期。由此看来,招标的作用和目的就是选择一个好的合作伙伴,该伙伴能满足招标人要约的各种条件,通过竞争的方式而获得。

在招标人发出要约后,投标人按自身的情况编制投标文件,使其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同时面对众多的竞争对手,发挥自身的优势,扬长避短,通过自身的实力、信誉、优势而获得招标人的青睐,从而达到中标的目的。中标签订合同后,通过自身的能力,资源的整合,内部的管理,履行合同,从而达到使发包人满意,而自身获得良好社会信誉和经济利益。

但目前我国的招投标方法普遍采用最低价中标方,这种理论上可能是最优的方法再现实中却错漏百出,严重与我国国情不符,完全无法承担在新时期优化建设工程流程、提高建设效率的职能。投标方普遍倾向于报一个低价,这个低价甚至有可能低于自己的施工成本,然后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发生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最终达到一定的利润率。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招投标程序根本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最后的结算价实际是业主和施工方博弈的结果。也就是说即使通过了招投标程序,业主仍然要浪费大量的精力在本该由监理完成的任务上,并且价格极为不可控。有些施工单位甚至以停工作为要挟来迫使业主接受合同价以外的成本。所以目前的招投标方法已严重不符合实际,并且扰乱了我国建筑业的正常发展。本文正是基于此背景下所产生的,试图分析其不合理性,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法。

  1. 现行评标办法对招投标人造成的社会危害

2.1招投标腐败

在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环境中,招投标环节滋生腐败的概率非常之高,有媒介做过不完全统计,以推行公开招标模式的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控股的项目,有三成以上在程序中存在腐败,换个角度来观察,我国当前的反腐工作中查处的落马官员中,九成以上涉及工程项目的腐败问题,而其中绝大多数腐败情节发生在招投标环节。鉴于现行评标办法与我国当前建筑市场的不相适应,无论是采取经

评审的合理最低价法,还是采取最低价法的其他变种方法,都始终为权力寻租留存有肥沃土壤,而我们在各省范围内设立专家库,作为评标专家,就按评标原则评标,也自成利益体系,越权代替招标人确定中标人。近三年来国内被查处的数以千计的评标专家就是很好的例证。

2.2工程款拖欠

工程款拖欠问题在多年来的整治之后,仍然是行业常见病,这其中除少部分是由于项目经营不善导致的资金问题以外,大多数的情况是在招投标环节,施工企业为拿到工程项目,选择拼命压低报价,或者花费大额资金贿赂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或招标、评标关键人员。或者带资承包,就是承包人承诺或合同约定发包人可先不支付工程款,由承包人自行筹集资金到一定进度或额度后发包人再支付工程款。带资承包在法律上是明令禁止的,《建筑法》作了相应的规定。可在实际操作中,带资承包大行其事,造成承包人财务压力大,应收款居高不下。另外一种常见的办法是带资转包,投标人承诺非常苛刻的付款方式,在拿到工程项目后,为确保资金不亏本,个别承包人还扩大预期利润,进而降低工程质量、雇佣廉价的劳务队伍,层层转包坐收渔利。在此种情况下,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安全问题的概率就相当高,一旦出现这类问题,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随即陷入扯皮环节,工程款拖欠也就成了家常便饭。另外,施工企业为了在低价中标条件下不亏本或获取利润,亦会在施工过程中想方设法增加变更、签证,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的工程造价往往会高出合同签约价很多,这也给建设单位的结算审核工作带来很大困扰,进而出现工程结算久拖未结,工程款长期拖欠的情况。

3. 对现行招投标制度的优化

3.1对《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优化

根据前文的论述,可以知道并非我国的法律制定有什么大的漏洞,而是与现实情况存在不合之处。因此要彻底解决招投标活动中的问题,就需要依据现实情况对《招标投标法》做出修订和完善。这是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需要逐步的加以实现。如果在修订时仍然只看欧美国家,那么可能执行起来还是会问题重重,因此修订过程一定要能够接地气。

3.2改善评标体系

实际上我国《招标投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招投标是否需要标底。如此看来,其实标底只是一个形式,因为即使设了标底的招投标活动,最后中标实际上与标底关系并不大。而且前文也介绍了,即使编制了标底,括标方遇见投标方显著低于测算标底的倩况,并没有反复询问,而是直接与其签订合同。而且更有甚者,例如前文的蓝光地产,更是意围"再坑一把"。因此,可以看出标底对于投标方意义不大,没有参考价值,尤其是BIM技术推广后,新型的工程造价方法使得成本测算精度大大提商,而时间却大大缩短。在这种趋势下,完全可以推行无标底竞标,与国际接轨,让市场竞争真正发挥作用。

互联网+是国策,各行各业都试图与互联网挂上关系,并采取互联网企业的成长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招投标事业应该更加主动地加入这股潮流。互联网十招投标可以更加促进招投标事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这种趋势肯定会更加明显。互联网+是招投标平台化的必要条件。要建立采购平台,就必须要求各企业的信息能够无障碍的录入数据库,因此互联网+势在必行。

  1. 结束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实行的最低价评标办法应该缓行,不应该“一刀切”的统一采用此种方式。首先,企业倾向于采取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方法,在中标后再采取各种的惯用手段变更,以此来获得利润。这样做的恶果是使得业主往往对建设的具体成本无从准确估计,且在建设过程中因变更所带来的工期延误,二者的效应叠加导致业主对项目的管理失控。 最低价评标法如此多的问题所在,可以说改革势在必行。在分析出其不足之处后得出结论:加权复合标底法是比最低价评标法更契合中国建筑市场实际的方法,并对其合理性进行了数理化的证明。同时,本文认为还应该修改《招标投标法》,推行无标底制度,并大力推进互联网+等新型技术,多管齐下,共同改良中国的招投标现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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