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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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

刘诗悦

南昌航空大学,江西南昌 330000

摘要:随着我国人民生活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医疗、医保制度也得到了相应的完善。总体来说,医疗服务行业稳步发展。然而,近年来我国医患纠纷问题频繁发生,使得医疗纠纷成为社会持续关注的焦点和社会管理的难点。作为一类特殊侵权纠纷,医疗纠纷不仅涉及民众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也涉及医疗机构的重大利益。能否制定一个妥善化解医患纠纷的有效机制,进行法律调解对于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本文阐述了我国医疗卫生与医疗纠纷的发展现状与一般特点,针对紧张的医患关系,通过结合国家颁布的法规机制,分析原来的发展模式存在的不足,给出了相关的处理机制,提出了定期进行医疗评估等有效方案,为我国国家医疗卫生行业的稳步发展提供重要的参考。

关键词: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法律调解

一、医疗服务行业的现状概述

一是“看病贵”问题。检查多、效力低、药价高、花费大、等是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产生不满的主要原因。政府投入不足导致的公立医院过度市场化、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不规范导致的药价虚高、物价上涨及低水平的医疗保障、医患不信任引发的保护性医疗、个别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正当行为等等,体制机制上、思想行为上的各种原因,使“看病贵”问题成为群众反映突出的焦点问题。

二是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尽人意。近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都在至力于优化环境、改进服务、提升质量,为患者创造舒适的就医环境和一系列服务,但与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医疗卫生的需求相比,医疗机构的服务与质量仍存在差距,群众不满意、不放心的问题时有发生。

三是监管力度不够大。虽然从国家到省、市,医疗卫生行业反腐纠风的工作力度在不断加强,但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和变化,反腐纠风工作必须紧跟形势的需要,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并没有真正体现长效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二、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与特点

近年来,随着当事人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医疗纠纷问题也越来越多的以民事案件的形式出现在大家的眼前。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9月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继颁布实施,大型城市例如北京、上海、广州三级以上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逐年上升,特别是以医疗机构为被告的医疗赔偿案件增幅较大,且相对集中在一线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以上所在地。

相关规定不断完善,患者胜诉比例上升。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国务院《条例》较此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构成医疗事故范围也予以扩大,并明确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成员组成、鉴定程序和工作规则,初步建立了公开透明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

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条例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制定了明确的赔偿标准、变更了鉴定机构,在缓解医患矛盾、解决医疗纠纷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际过程中,其法律缺陷也日益显现,其中法律适用“二元化”问题最为突出,比如其第四十九条指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通常医疗机构不愿意主动担责”,这显然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相冲突,以致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是适用前者条例的管理办法还是我国的《民法通则》,相关部门陷入两难。

总结来说,当前的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条文没有真正地解决医疗纠纷问题。《条例》的颁布,一方面在基本概念上将“医疗纠纷”定义为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将“医疗事故”直接纳入“医疗纠纷”的范围内,扩大了医疗纠纷的处理范围;另一方面,极大程度上适应了新形势的需要,在以往立法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用法律来规范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这必将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发挥积极作用。

三、医疗纠纷的有效处理方法

1.发挥人民调解的主渠道作用

双方可以在自主协调节解决,申请行政调解。《条例》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基础上,新增了“申请人民调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两种处理途径,这使得医患双方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有了更多的选择。国家卫健委表示,每年超过60%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调解成功率达到85%以上,这便是制度的优势带来的显著结果。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下,《条例》加大了明确了其职责,并且规定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2.规范新闻媒体的责任

在对医疗纠纷问题解决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新闻媒体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大多数新闻媒体人的专业素养差,个别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事件时滥用医学术语,将医生的专业解释简单化,误导民众,同时使医患之间产生不信任感;另一方面是在利益收视的驱使下,歪曲事实的报道,以达到收视率为目的,获取经济效益,其不公正、不客观的报道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民众对医疗机构的质疑,加深了医患关系的不和谐。针对以上问题,《条例》明确指出新闻媒体要正确报道医疗纠纷,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3.合理调配资源,成立专项合议庭,提高医疗纠纷案件审判水平

公众应该充分认识到医疗纠纷的根源所在、以及专业性和重要程度,为了保证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效率和质量,将工作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专员组建一支专业化的审判队伍。通过专业化的审判,逐步形成了一批既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审判实践经验,又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学常规等医疗纠纷专业知识有较深理解和掌握的法官群体。各法院还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聘请医学专家讲课或主动上门请教,促进了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规范化,从而确保案件审判质量。

4.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力度

要研究改革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行风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要不断改进政院、所、站、校务、党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健全法律法,完善各项相关的卫生行业规范制度,提高服务水准。公开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流程,增加收费透明度。要完善医生处方管理和评价制,积极推行不当处方医院内部公示和点评制,严格实行梯次用药和协议处,堵住不良行为发生的漏洞要建立健全价格协商机制。继续推行单病种质量费用控制制,完善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服务路径,更加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降低医疗成本。

5.精心审理,注重调解,缓和医患矛盾

医疗纠纷中,患方通常身心遭受重大损害,因此坚决要求维护己方利益。法院如若简单、草率下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会更加激烈,极有可能加剧医患矛盾,甚至引发群体性的社会矛盾。为此,许多法院法官高度重视医疗纠纷案件,精心审理,注重调解,消除嫌烦怕缠的心理,积极主动与医患双方沟通,作好医患双方疏导解释工作,成功调解了一批疑难案。

四、加强完善医疗体制改革

《条例》是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处理医疗纠纷、缓解医患矛盾、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产生了深刻而重大的意义。《条例》的核心便是针对患者,突出医疗纠纷“预防为主”的理念,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为更好地实现医患和谐提供了法律支撑。

完善公共医疗卫生事业永远在路上,发展也不会停下脚步,应当在已经建立起来的制度体系之上,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不断加强制度创新,巩固已有的优势,及时总结实践中好的经验方法,绝不能动摇底线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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