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理学基本问题刍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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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基本问题刍议

孙媛

(山东省招远市委党校,山东 招远 265400 )

摘要:建设中国语境下的中国法理学,是当代法学家以及法律工作者梦寐以求的精神家园。法律是近代以来的舶来品,受西方影响比较大。建设中国语境下的法理学,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中国古人的智慧,跨域历史,历久弥新,在今天依然能够被适用。中国哲学博大精深,然却不是不能学习钻研透彻的。有志于中华法系、中华文明传承的学者,恒力则成果必斐然。

关键词:中华法系 言不尽意 心物一元 以德配天


中华文明下的中国法理学到底是什么样的,其精义如何?如果以中国哲学的流派来讲,各家各流派,我们考究起来,太费力,并且如果没有中国哲学基础,学起来也费劲。但是如果没有中国哲学的指引,中国法理学的研究建设工作必然受阻。因此,学习和研究中国哲学,是中国语境下的中国法理学研究工作开展的前提。我们先从中国哲学的基本问题探索开始,并将此基本问题,与今天的西方法理学汇合比较,以此看出中国法理学的博大,并坚定我们建设中国法理学的信心,使命如磐,重任在肩,作为法学工作者,我们担负的责任重大,不敢有丝毫的懈怠。

一、中华文化文以载道

我们从什么地方开始说起中华法律思想?我们不从“灋”字开始解释,我们首先从文本进行研究。西方法律解释学认为,法律需要解释。但法律解释仍然不是完美的,基于时空和个案的差异性,法律解释不能被普遍永恒的适用。随着时空的变化,法律的解释永远滞后于案件的发生。换句话说,法律解释具有局限性。因为,法官做出的解释除了需要法官判案的智慧,还受到语言解释的局限,法律解释需要被人理解和尊重,不能够被普遍适用。因此,法律的普遍性与个性的折中,就是判例解释。此种解释虽好,但也造成了判例的迥多和复杂。如何做到在法律的普遍性适用和个案的公正裁决之间,完美结合?我们需要从中国古人那里找寻答案。

每个个案,依然能够被判定的理由就在于理,道理是永恒的,语言解释虽有局限,但不能阻止道理的永恒。因此,针对每个个案,既需要法官的智慧、抽丝剥茧、寻求道理,又需要做出合适的令人信服的语言解释。那根据道理的解释如何能够让人知晓其真义并信服?对这个问题的论证,中国哲学史上的魏晋学派已有认知并加以论述过,即“言不尽意”。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仅仅通过语言是不能令人领略道与理的真义。而文字的出现解决了语言解释的困境难题。

中国汉字,是象形字,显然不同于拉丁文,汉字具有传神会意的功能。据《淮南子·本经》记载,“仓颉造字,天雨粟,鬼夜哭”。这一象形文字的诞生,不仅使文脉得以延续,世间万物也有了归属。所以,从这一点上,中国古人很早就认识到了语言解释的有限性,仅仅通过语言的解释是不能尽意的。正如魏晋学派所言,“言不尽意”,这是魏晋玄学在中国哲学史上的一大理论贡献,间接证明了中国古代《易经》以卦象图文的形式描述万物的正确性。因而西方法律释义学的对法律文本解释的无限接近却不可知,被中国哲学所否定,事物可以被认知,但不是通过语言能够解释清楚的,需要通过文字来传道,这也给中国哲学的悟性原理的存在提供了理论空间和说理支持。

二、中华法系之证成

那什么是悟性,悟性如何能够传达道理。康德的伟大,即证明了人类能够自由选择道德法则,证明了人类道德存在的必然性。但康德的对宇宙的不可知,人与物的二元对立,在中国传统哲学那里,被否定。西方哲学的本体是二元论,而中国哲学本体则是一元论,二者之间的分歧,已是哲学界公开的秘密。中国哲学认为,虽然言不尽意,但可以通过悟,来通达畅意,知晓宇宙与人生之变,并把这一问题归属于可知的范畴,这就打通了人与物的界限,解决了人与宇宙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就解决了言不尽意而人却能够知晓道理这一问题的关键,道理层层递进,但这也仅仅只是完成了认识论的证明。

如果再深究一点,人与物不仅能够打通,一元本体还具有能动的创造性。最早涉及这个问题的,始于孟子,孟子说,“万物皆备于我”。这样的本体一元论,清楚的证明了人不仅可以认识事物的本真,还证明了心体具有能动的创造性。中国哲学有一个专门的哲学名词,“心物一元”,来指代此深意,心与万物相通,心与万物同属一体。所以,人能够识物,也能够通达道理,而所通达道理就是天地间的规律性。

而此规律性,也是道德法则的来源,我们依然要到《易经》这一源头中找寻答案。在《易经》中,宇宙化为天地人三才,而只有人,能够通晓天地之理。然而如果真正通达此道理,也就达到了古人眼中的天人合一、道德与万物融为一体的高尚境地,也即成为了众人当中的圣贤。

因此,两千多年前的古人先贤,同一特点,就是通晓宇宙之理。这作为中国哲学的一个基本立足点,解决了为什么人类要遵循天地规律遵循守道的问题。更进一步说,人不仅能够通晓宇宙之理,而且还可以运用宇宙之理(理的客观规律性)去做事。“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任何人都不能违反天地间的秩序与规律!因此知晓天地之道,成为通德之圣人,也就达到了天人合一的境地。而高尚的道德,如春风化雨般,开物成务,使德厚,使民终。“上德不德,是以有德”。所以,圣贤的道德,在日用间,在不经意间,完成了化人的目的,而百姓日用却不知。例如,舜有大德,有舜的地方,即能聚集起部落。所以,《易经》中讲的厚德载物,成为了中华法系中施行德治或者说以德配天的根本缘由。

至此,道理讲通了。所以,《易经·系辞》有言,“天地之大德曰生,生生之谓易”。天地的精神在于生生不息。圣人行不言之教,处无为之事。所以,中华法系与天人合一理论密切相关,其中与被后世儒家衍生发展的心物一元理论,共同构成了儒家思想中的以德治国,德主刑辅的价值观念的基石。可以说中华法系明德慎罚敬天保民的思想,均来源于此,这几乎彰显了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思想。

中国哲学不研究西方的本体二元论,直接洞察幽微,认识宇宙间的真理是心物一元并能通达天人合一的理论思想,这是中国古人、中国哲学的至高真理。所以,了解了并论证了这些,才更好的理解中华法系的证成。

参考文献:

[1]胡水君;;《法学研究》三十年:法理学[J];法学研究;2008年06期

[2]朱景文;叶传星;;2003年法理学学术研究回顾[J];法学家;2004年01期

[3]黄文艺;;中国法理学30年发展与反思[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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