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入罪要件及证据标准的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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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入罪要件及证据标准的探析

王 楠① 王忠明②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① 吉林省白城市 13700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② 吉林省洮南市 137100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以来,成为各地公安机关查处数量最多刑事案件之一,尤其是打处“两卡”型帮信案,成为公安机关展示反电诈最主要的成果。然而,笔者发现,虽然公安机关查处案件数量虽然比较大,但最后被法院判处的案件却非常少。究其原因是虽然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但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执法人员对“两卡”型帮信罪的入罪要件理解不一致,对该类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不统一。笔者对如何理解、掌握“两卡”型帮信罪的入罪要件及证据审查标准谈一谈自己的粗浅看法,仅供参考。

  1. 关于对主要问题--明知道他人利用网络数据信息来实施犯罪的证据

主客观相一致是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帮信罪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是为故意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里的“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包括自认明知和推定明知,一般要求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不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他人实施的具体犯罪。如果行为明确知道他人实施的具体犯罪,则有可能成为关联犯罪的共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帮信罪。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往往打不“明知”这张牌,为自己开脱辩解。如何认定行为人的“明知”呢?要结合在案证据,审查行为人出租、出售、收购等“两卡”的次数、张数、个数,审查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两卡”的时间、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供述等主客观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主观不明知的辩解,要高度重视认罪对待,审查其供述能否与在案证据相印证,是否符合一般人的认知或结合其自身情况,如学历、工作经历、岗位职责等,判断其辩解的合理性、可信性,进行综合认定。如果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则不认定其构成帮信罪。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七种推定主观明知的情形,对于如何推定明知呢,需要哪些证据予以证实呢?我们认为对于认定这一块,是需要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行为和认知能力,对应行为是不是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不是履行了管理的职责,是不是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是不是因为同类行为收到过处罚,和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等综合情况来进行判断。需要审查在案证据是否证明行为人存在相关情形以及行为人对相关情形能否做出合理解释,或者有无相反证据可以推翻明知推定。比如: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在案证据能否证明监管部门已经告知,以何种方式告知,告知是否确实送达;负有监管义务人接到举报后采取了什么措施,有无证据证明;出售、出租“两卡”行为,能否说明理由,出售、出租后发现交易异常,是否及时产权挂失等手段,有无在案证据证实。

二、关于客观要件—实施三类行为是否为“情节严重”的证据标准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列举了帮信罪三类行为:一是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二是提供广告推广;三是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电信网络犯罪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了帮信罪中“两卡”行为是:(1)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2)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上述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帮信罪。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呢,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可以结合行为人所帮助的具体网络犯罪的 性质、危害后果、其帮助行为在相关网络犯罪中起到的实际作用,帮助行为非法获利的数额等情况综合考量。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列举了何为“情节严重”的七种情形。但这七种情形如何把握和理解呢?“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是指有证据证实向三个以上没有明显关联性的个人或团伙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这里的三个以上对象应理解为独立的对象,如三个人为同伙,应认定为一个对象。“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是指通过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所获取的资金转入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行为人利用两张以上信用卡为电信网络诈骗进行支付结算的,支付结算金额应当累计计算。原则上卡内流水金额均应推定为犯罪金额。犯罪嫌疑人提出反证的流水金额,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扣除。支付结算金额的计算应当以有明确被害人报案的结算金额进行认定。但由于大量被害人未报案或未能查实,该卡作为上游犯罪支付结算工具的全部卡内流水额按照超过30万元来认定。“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是指从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取的物质利益,物质利益用于支付犯罪成本的,计算违法所得时不应扣除成本。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实施帮信犯罪行为,分别获取物质利益的,认定违法所得时应当累计计算。“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是指被帮助对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超过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等情形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般是指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收购、出租、出售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对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一条应当如何理解和掌握呢?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被帮助对象人数众多、涉案信用卡并非直接接收被害人资金信用卡即是属于多级卡型的帮信犯罪案件,因为电诈犯罪资金流转过程中的后续涉及多层级的信用卡,资金可能出现混同,无法判断被骗资金与后续信用卡的对应关系,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其次是适用于被害人人数特别多,且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这类帮信案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结合已经收集的被害人陈述、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客观性证据,在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卡头”、“卡商”等证人证言的基础上,综合认定犯罪事实。

总之,检察机关在办理帮信案件中,应当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严格把控证据标准,既要打击犯罪,又要注重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