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许可默示批准制度的不合理性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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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确立了行政许可延续申请的默示批准制度。许多学者对此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其体现了便民原则,并且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作出是否延续许可的决定,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等等。但是默示批准制度并非如此合理:与设立和实施行政许可的目的不一致;不一定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及公共利益;不利于对违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因此,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应以默示驳回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