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项下银行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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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银行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杨荣曼

兰州财经大学 国际贸易学 730020

摘 要

信用证业务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得到了充分发展,银行承担审单人的责任也越来越大,同时单据方面的操作风险也明显增加。银行面临的风险增加,银行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完善信用制度,将风险置于可控范围之内,有效减少银行损失维护自身利益。本文不仅列举了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同时也给出了相应的具体解决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 银行 风险 防范措施

1.信用证特征与银行面临的风险的联系

1.1.独立性产生的信用证风险

信用证一经开出后,即使出现信用证中存在条款与合同不符的现象,无论是申请人还是受益人都无权要求银行终止业务。信用证基于该特性产生的风险主要在于合同买卖双方。

1.2.单据业务导致的信用证风险

信用证业务以单据形式开展,该方式无疑简化了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但同时也为信用证存在风险埋下了伏笔。由于开证行仅需要对审核信用中表面的真实性负责,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特点,伪造虚假单据对开证行进行欺诈,而开证行审单过程中并不会发现单据是伪造的。

1.3.“银行信用”导致的信用证风险

开证银行作为第一付款人,如果进出口双方利用信用证业务作为间接从银行进行融资的手段,此时会给银行造成巨大风险。若买方与银行勾结一同欺诈卖方,那么信用证业务也会给卖方造成巨大风险。


2.信用证项下的银行面临的风险

2.1.欺诈风险

欺诈在各国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且欺诈是各种交易中最常见的一个问题,欺诈是一种道德风险问题。

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具有较大的风险表现为其负面影响较为严重。信用证欺诈具有国际性的特点,自上世纪40年代以来呈扩张趋势,且发展中国家受影响颇为严重。信用证欺诈给公司和银行都造成极大的损失和不可挽回的影响,银行信用受损。信用证是基于银行信用而产生的银行支付方式,信用证欺诈极大地损害了银行信用,给银行支付体系造成了影响,同时会对金融体系造成影响。

2.2.监管制度风险

我国目前针对规范国内信用证的规章制度过于单一,仅有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方法》。对信用证业务的解释,其他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存在缺失。这种单一规则下的监管制度使得监管风险大大增加,无法以更为全面的姿态去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其次在商业银行方面,在面对信用证相关问题时,银行间只是遵照了各自所制定的准则去处理信用证的问题,而在整个银行之间并未达成一致的规则。因此在面对纠纷解决时,通常很难得到满意的处理,大大降低了处理纠纷的效率。

2.3.业务自身风险

业务自身风险是国内信用证发展业务过程中的又一大风险。“单单不符,单证不符”不构成银行直接拒绝付款的理由,这是《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给出的规定,相反,若要拒绝付款,则要通过要洽开证人的方式予以拒绝。

2.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显而易见是由于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相关单据时引起的失误进而导致损失。这通常由于自身工作失误、技术性失误或其他人为原因引起的。显然银行工作人员对这些失误有极大的责任,由于信用证的一大“黄金法则”为“单证一致,单单相符”,所以一旦由于银行相关工作人员自身疏忽造成工作失误,导致银行对不符单证付款之后,预付款就无法追回,这是操作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同时在外贸业务中,还可能存在单证人员制单经验不足或工作疏忽的现象,一般是由于不同企业有各自产品以及市场,而各个产品的细节与各国进出口贸易政策也是不尽相同。

2.5.结算融资风险

根据UCP600,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的一种结算方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常将其视为结算和商业信用的一种工具,而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以及信用证应用的日益增长,信用证逐渐变成了一种融资工具。其中不免出现一些企业为了解决资金链紧张、融资困难的问题而制造虚假贸易,虚增贸易的现象,该类现象又被称为异化现象。这种行为使银行的风险进一步加大。

2.6.其他风险

银行在发生信用欺诈时为什么通常表现得后知后觉,直到问题充分显露出来才发现问题所在。事实表明,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银行在大多数情况下难以做到提前发现问题所在,提单欺诈主要通过变造出不存在的货物同时使得提单看上去符合规定,以获取银行支付货款。如果银行想要参与调查此项事务,那么银行则需要具备关于航海的知识。而要想对这种方式进行真伪辩证,只能通过对提单的船舶进行查证,这就需要银行相关人员到达装运港现场,而此时银行必须在整个世界范围内都要有相关机构或者经常性驻地来与船公司、港口进行沟通。这会使得银行经营成本陡增,如果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最终承担这些费用,那么会使得信用证的使用频率降低,转而使用其他国际贸易结算工具。


3.信用证项下银行面临风险的防范措施

3.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国内针对信用证业务的管理办法比较单一,仅有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方法》,其他司法法律法规未涉及信用证领域。且银行同业间在信用证结算上均是按照自身开展的业务去处理相关事务,未能达成一致的管理办法条例。针对以上问题,有关监管部门应该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政策,针对于当前法律法规单一问题应制订出更为全面的法律规则,弥补单一规则带来的不完善问题。更全面的法律规则有助于在解决问题时提供更为广泛的参考,使问题得到更为公平地解决。

3.2.融资风险的防范措施

银行应该有防范风险的意识,并且采取积极的措施,以此来降低遭受风险的可能性。首先,银行应该尽力去了解所面对的客户,并且加强对企业贸易情况的了解,充分了解该企业进行贸易的目的与方式,对其所贸易商品以及实际需要程度,合适的购入量是多少,需要多少资金等等。同时也要审查企业资金往来情况、企业客户的贸易频率以及金额,这样才能在某种程度上对其融资情况有所把握,而不是在其有授信额度且只要申请就可以开立信用证。再者要核实贸易背景,对发票要进行逐笔核对,或者通过承运单、运输发票等核实货物的运输转移情况。

3.3.其他风险的防范措施

该风险下主要针对的是银行自身能力不足,银行自身能力不足同样会引发一系列风险,这就要求银行系统自身需提高业务能力,丰富自身知识以应对信用证项下的各项风险。同时银行还可以招聘商务、金融、贸易多方面复合型人才,可以应对当今信用证业务的需求。


4.结论

随着我国贸易的逐渐频繁,信用证结算所占据的地位越发重要,信用证的风险也不断增加,且风险无法从根本上进行消除,所以银行在任何时候考虑风险防范问题都是不过时的。面对这些风险的处理,银行应该提高自身能力问题,时刻准备着应对这些风险,做好事前预防,事后补救,将信用证下的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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