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招标控制价作为合同价款调整依据的弊端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05
/ 3

采用招标控制价作为合同价款调整依据的弊端

吴丁建

江苏中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 226000

摘要:由于工程建设的不确定性,建设项目或多或少存在着工程变更,合理划分发、承包人的风险责任,有利于营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对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中常常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约定,例如:采用招标控制价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其做法在一些工程案例中引发争议,实践证明,招标控制价因受编制人专业水平的差异以及事前客观理解的影响,常常存在着错误或不合理,如果用招标控制价中错误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依据,显然对承包人的不公平和不合理。当然这类结算调整也可能对发包人造成重大的损失。如本案例下述。规范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关于变更价款调整的约定,让招标控制价回归仅为对投标总价起最高限价作用,让合同条款符合GB50500-2013计价规范更为合适。


关键词:招标控制价;合同价款;调整依据


引言

招标控制价作为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是项目招标、评标的参考依据,有利于招标人客观、合理的评审投标报价,也是招标人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其在招标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在合同中把招标控制价作为价款调整的依据,因其准确性、合理性经常受到质疑,引起发、承包双方的结算争议,其弊端或者说“副作用”,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变更等原因,往往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工程量偏差过大,仍然按原综合单价计价,有失公平合理原则,依据清单规范相应的调整办法,本文用实际的案例,就工程量偏差价款调整中采用招标控制价作为结算依据的做法进行剖析,揭示这一弊端存在的风险。



  1. 案例背景

  1. 工程概况

某酒店办公楼,框架结构,建筑面积45377.11平方米,建筑高度18米(3层部分)、30.4米(7层部分)、41.8米(10层部分),建筑层数:地上3/7/10层,地下1层,局部设夹层。

  1. 设计做法

内墙采用JH钢筋陶粒混凝土墙板,其中200厚自重要求不超过1.90kN/m2;120厚自重要求不超过 1.40kN/m2

  1. 合同条款

对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偏差超过 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的调整方法如下:

①当Q1>1.15Q0 时:S=1.15Q0 ×P0 +( Q1-1.15Q0) ×P1;

②当Q1<0.85Q0 时:S= Q1×P1;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的确定方法:

①当P0<P2×(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 P1按照P2×(1-L)×(1-15%)

调整;

②当P0>P2×(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按照 P2×(1+15%)调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2—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1. 招标控制价

表1 招标控制价表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单位



工程量


金 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1

010402001001

砌块墙

1、砌块品种、规格、强度等级:JH钢筋陶粒混凝土墙板(含钢量100kg/m³)

2、墙体类型:内墙,墙厚200mm

3、砂浆强度等级:M5混合砂浆

4、预拌砂浆

7453.54

3458.31

25776651.92


  1. 投标报价

表2 投标报价表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单位



工程量


金 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1

010402001001

砌块墙

1、砌块品种、规格、强度等级:JH钢筋陶粒混凝土墙板(含钢量100kg/m³)

2、墙体类型:内墙,墙厚200mm

3、砂浆强度等级:M5混合砂浆

4、预拌砂浆

7453.54

650.00

4844801.00


  1. 工程结算

表3 工程结算表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单位

工程量

1

010402001001

砌块墙

1、砌块品种、规格、强度等级:JH钢筋陶粒混凝土墙板(含钢量100kg/m³)

2、墙体类型:内墙,墙厚200mm

3、砂浆强度等级:M5混合砂浆

4、预拌砂浆

5562.57


清单序号1,010402001001 砌块墙,JH钢筋陶粒混凝土墙板,招标工程量为7453.54m3,由于工程变更等原因,承包人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为5562.57m3。工程量的变化幅度+25.37%,大于合同约定15%的变化幅度,触发合同的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的调整条款:当Q1<0.85Q0 时:S= Q1×P1。

  1. 争议焦点

在工程结算阶段,发、承包双方就“JH钢筋陶粒混凝土墙板”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阐述了不同的观点:

  1. 承包人的主张

P1的确定:

依据合同约定:当P0<P2×(1-L)×(1-15%),P1需要重新确定, P1按照P2×(1-L)×(1-15%)调整。

P0=650元/m3{投标单价}

P2×(1-L)×(1-15%)= 3458.31{招标控制价}*(1-13%{下浮率})*(1-15%)=2557.42元/m3

P1取值=2557.42元/m3

JH钢筋陶粒混凝土墙板的结算价=5562.57m3{实际完成量}*2557.42元/m3=1422.58万元。

  1. 发包人的主张

招标控制价中“JH钢筋陶粒混凝土墙板”的综合单价3458.31元/ m3明显存在错误,承包人利用招标文件的约定漏洞不平衡报价,招标控制价中错误的综合单价应予以纠正,方可才能作为价款调整的依据。

  1. 争议焦点

  1. 合同约定采用招标控制价中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作为工程变更综合单价的计算依据,在本合同中,招标控制价中错误的清单综合单价能否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2. 投标人采用了不平衡报价,“JH钢筋陶粒混凝土墙板”650元/ m3 明显低于市场价,通过合同的价款调整约定,利用招标控制价的错误漏洞可以获得报价补偿和巨额利润,现发包人发现对其不利,主张要求纠正,如果出现类似相反的情况,承包人是否可以获得对等主张?

  3. 本案例为国有投资项目,承包人主张的1422.58万元结算额,相比以投标单价的结算额追加了1061.01万元,出现工程量减少,反而合同额增加的情况,本案工程变更价款调整办法,给国有资产的流失带来了严重的风险。

  1. 问题分析

  1. 对争议焦点的分析

  1. 承包人主张的价款调整方法符合合同相关约定,合同的订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不违反法律法规,其适用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招标控制价中错误的综合单价能否作为结算的依据,这是合同约定所未作明确的。

  2. 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拟定施工合同时,为了快速确定变更单价,把招标阶段形成的控制价约定为工程价款调整的依据,殊不知,招标控制价仅是评标的参考,虽有标底审查环节,但也不能保证其合理性和准确性得到全面的复查和核定。结算阶段,当招标控制价的错误影响到自身利益时,主张纠正的理由却无据可依。

  3. 本案例中,编制人的失误导致发包人承担了变更价款调整的风险,个别案例中也存在对承包人不利的情形,风险常常是双向的,不能用双重标准衡量国资项目的例外情形。

  1. 争议内容的解决思路

  1. 核实承包人实际完成的“JH钢筋陶粒混凝土墙板”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的构件品种、参数、施工工艺是否一致?如果项目特征发生改变,应按新增项目的价款调整办法结算。

  2. “JH钢筋陶粒混凝土墙板”招标控制价3458.31元/m3与投标报价650元/m3都已偏离了正常的市场价格水平,承包人的主张虽然符合合同约定,但在政府的审计程序上很难被通过,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就争议事项进行友好协商,商定补充新的价款调整办法。

  3. 如果发承包双方不能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可按合同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1. 结语与启示

招标控制价作为价款调整依据引发的争议在当下不断的涌现,其做法的弊端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一些发包人仍坚持约定招标控制价作为价款调整的依据,并补充“如招标控制价中出现公认的明显错误的综合单价时,可按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进行修正,主材按信息价或市场价调整”,以作为预防本案中出现的类似漏洞,殊不知,“明显错误”的判断标准同样存在约定不明,存在争议的风险。

众所周知,招标控制价并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用招标控制价作为价款调整的依据,存在着不科学、不严肃,摒弃这一约定,有利于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利益,有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市场交易的公平性。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的风险,合理划分风险责任,实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规范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约定,在当下日趋完善的合约体系中尤为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