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确保学前教育公益性的应对措施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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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确保学前教育公益性的应对措施

赵莹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敖力布皋镇中心幼儿园

【摘要】作为基础教育的基础,学前教育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可以为接受学前教育的适龄儿童(及其直系亲属)之外的其他社会成员带来广泛而长远的经济与非经济收益,而且这种收益可以为绝大多数公民无排他性地共同享有。然而目前我国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日渐弱化,不仅入园率低,发展不均衡,学前优质教育资源明显分配不均,而且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投入减少,家长负担十分沉重,“入园难、入园贵”的呼声日益强烈。

【关键词】学前教育;公益性;政府责任

  学前教育作为整个教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所谓公益性是指学前教育能为受教育的适龄儿童(及其直系亲属)之外的其他社会成员带来经济和非经济的收益,而且这种教育收益是为大多数甚至全体公民无排他性地享有的。随着免费义务教育的全面普及,我国基础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作为基础教育之基础的学前教育依然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最大短板,其公益性在不断弱化。究竟是哪些因素导致了学前教育公益性的不断弱化?应如何应对学前教育公益性的弱化?从政府责任的视角进行分析,对解决这些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学前教育公益性的提升不可能单靠社会、市场或学前教育机构自身解决,而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政府是学前教育公平和社会正义的“第一责任人”,推进教育公平、凸显教育公益性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和最核心的教育职能。

  一、制定发展规划,调整结构体系

  基于城乡学前教育发展失衡、差距过大的现状,各级政府首先必须充分考虑幼儿人口数量的变化趋势,准确把握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在公办民办幼儿园协同发展中寻求最佳平衡点。然后,各级政府应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城乡学前教育二元结构,加大对民办幼儿园、薄弱幼儿园、农村边远地区幼儿园、流动人口子女幼儿园的政策扶持力度,确保在园所建设资金配套、教育教学设施配备、教师待遇保障、师资培训组织、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等方面对这些幼儿园实施优惠倾斜。此外,还应扩大公办园比例,通过新建、改建等方式增加公办园数量及其事业编制数量,确保学前教育的基本普及。

  二、加大资金投入,合理配置资源

  提升学前教育公益性的主要责任在政府,而保障财政投入是政府行使学前教育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财政投入对于学前教育机会的增加、办学条件的改善、师资队伍的稳定、教育质量的提高均具有重要的作用。财政投入不足则将会严重制约学前教育机会公平和质量公平的实现。因此,各级政府在资金投入、资源配置上应考虑如下几点,从而为提升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提供强有力的经济支持。

  一方面应加大财政投入,建立起以公共财政为支撑的学前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应将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列入各级政府预算,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日趋合理化,并保证学前教育财政性经费一步到位,做到专款专用。

  另一方面应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完善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体制和政策,不断提高社会资源对学前教育的投入,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优质幼儿园,在土地规划、税收征收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如土地由规划部门按公益性用地标准规划,初次举办的优质民办幼儿园可享受三年的免税免费期等,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还应加强经费监管,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各项经费监管机制。加强对学前教育经费的预算、监督和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使用问责制度,确保有限的教育资源发挥最大的功效。

  三、完善管理体制,加强调控力度

  基于学前教育管理混乱的现状,当前最为迫切的是探索新型的科学管理机制,加强政府的学前教育管理力量,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体制,将评估、督导、专业辅导与培训纳入其中,实现管理服务一体化。同时,应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管理制度,明确监管部门责任,加强管理、引导和支持。此外,还应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范管理幼教机构的责任意识,如各系统举办的幼儿园应逐步通过改制、转制归口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分管;政府对于民办幼儿园的资助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各地民政、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协助管理;统一协调将自收自支系统举办的幼托机构调整为属地管理,或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管理使用。

  四、维护教育公平,搞好办学导向

  学前教育的公益性以公平为价值取向,要求各级政府教育职能在学前教育阶段的界定体现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具体来说,政府应保证每一位适龄儿童都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不过,对于弱势儿童而言,仅仅强调平等对待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遵循积极的差别原则,实行优先扶持策略,才能真正实现教育平等的目的,为此应建立以政府为主、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共同资助弱势群体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所有符合教育专项资助标准的家庭子女能够享受到长期无差别的资助。此外,政府应积极建立和完善对城乡困难弱势群体的扶助机制,通过政府一系列完善而有效的政策举措,加大对农民工子女、城市下岗职工、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贫困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让学前教育惠及全体适龄儿童,并为每一位适龄儿童提供质量大致相当的学前教育,充分发挥学前教育的补偿功能,维护和实现学前教育的公平。

  五、加强质量监管,完善服务体系

  针对目前私立幼儿园管理混乱、教育质量滑坡的现状,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树立全面的学前教育质量观,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建立健全教育质量检测与评估标准,实施严格的学前教育质量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同时,应逐步完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以有力地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积极、有序的发展。

  六、健全法律法规,提供制度保障

教育立法是国家调控和管理教育的一种重要手段,国家对教育体制的管理和运行的调节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来实现的。提高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层次,赋予学前教育应有的法律地位,制定科学适宜、有力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是解决当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诸多问题的迫切需求。近些年,我国江苏、北京、青岛、广州等省市在学前教育立法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已先后制定实施了《学前教育条例》;上海、山东等省市也即将完成学前教育立法工作,可为全国性的立法提供重要的经验与参考。

总之,各级政府应抓紧研究和制定学前教育专门法,通过法律强化学前教育的公共性与公益性,使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保障并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蔡迎旗,幼儿教育财政投入与政策,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2

[2]刘占兰,学前教育必须保持教育性和公益性,教育研究,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