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分析与控制策略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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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分析与控制策略探究

刘婷,白博

内蒙古华伊卓资热电有限公司 内蒙古 乌兰察布市 100360

摘要:合同是企业经济活动的重要载体,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发生伴随着企业间交易的全过程,从合同订立、合同内容到合同履行,每个环节都可能存在潜在的合同法律风险。基于此,本文重点论述了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问题及其控制策略。

关键词:国有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问题;控制策略

在国有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合同管理是最基本、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管理工作之一。可以说,企业的任何生产活动都在合同支持下进行。然而,在实践中,合同法律风险引发的问题也成为阻碍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为有效缓解合同法律风险的负面影响,企业应从合同法律风险入手,提出建设性策略,加强合规性管理和履约风险控制,为企业未来利益的稳定增长提供保障。

一、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当前的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也可说是契约性经济。任何形式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应在合同签订后建立。但若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薄弱,不仅无法保证合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而且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造成损失。例如,在合同管理中,若企业经营者对事前风险防范和事中风险控制缺乏正确认识,而且不具备合同审查或风险辨别能力,一旦出现合同法律风险问题,就很难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履约风险评估和合规性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2、缺乏法律制度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一些国有企业开始意识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但仍存在许多不足。风险防范体系在起步阶段还不完善,而其余许多国有企业仍保持原状,未能有效重视建立法律机构或法律部门的重要性,也无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律顾问制度在国有企业中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一些已构建法律机构的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大量国有企业往往将日常管理部门作为法律机构,这些管理部门的相关员工不了解法律知识,只能完成简单的合同签订、审批等工作。对于合同审查、谈判、经营决策等合同管理核心环节,员工能力低下,无法参与,最终导致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缺乏法律监督,无法有效监督和及时控制法律隐患及经营风险。此外,虽然一些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已认识到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并建立了较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但具体划分任务时下属员工无这些认知,制度在理解和实施上存在漏洞,间接增加了依法维权难度。

3、缺乏专业人员。国有企业存在的一个棘手问题是缺乏法律人才,根据目前的法律环境,与外资和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很难留住既懂企业管理又懂法律的专业人员。国有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导致法律人才对外流动比例大,表现为有能力人不愿进来,能力不足人不愿出去。法律人才配置落后、业务素质有待提高,是影响国有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对于国有企业,企业法律人员的工作能力及专业素养充分影响着企业发展进程和工作质量。因此,当法律人员的专业知识储备不足,达不到一定水准,无法胜任工作时,国有企业往往会安排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海外项目由企业内部人员实施,这也给合同法律风险的实际控制带来了隐患。

4、缺乏对合同全过程的动态监督。实践中,国有企业管理者往往更注重合同的静态管理,而忽视了合同签订后动态风险管理及防范。例如,国有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在合同签订前会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和信用进行考察,但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交货、验收等履约阶段的法律风险监管不够重视。

二、国有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控制策略

1、提高国有企业法治观念。建立及完善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思想基础,主要途径是提高法治意识。对国有企业来说,增强法律意识也是准确识别法律风险、及时化解法律风险的前提。与其他类型风险相比,合同法律风险具有一定特殊性,主要是因它具有潜在性和隐蔽性特点。因此,决定了合同管理的各环节都存在一定风险,处于“水深火热”状态。要改变这种局面,国有企业必须在法律风险防控上实现从“救火”到“防火”的转变,以法律为依据,以依法维权为主要手段,逐步树立依法治企意识。观念的转变能使企业将合同法律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的目的,有效构建企业法律“防火墙”。

2、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在合同法律风险防控方面,可实施以法律顾问制、法律机构制和法律风险防范制为重点的企业法律顾问制。顾名思义,法律顾问制是为解决人的问题;法律机构制注重解决流程问题,可提出相关建议,建立法律制度参与经营决策及重要经济活动的程序;法律风险防范制是为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将未来不特定损失转化为企业特定管理成本。

3、建立合同管理的履约控制机制。合同管理履约控制机制包括事实合同控制机制、资信控制机制和履行跟踪控制机制。

①事实合同控制机制是指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约束合同需求部门,以减少事实合同数量。签订事实合同前,合同需求部门应向相关监管或审核部门提交报批程序,并说明事实合同发生原因和签订的必要性。

②资信控制机制要求在合同签订前,全面调查合同相对方,调查内容包括:a.全面调查合同相对人财产状况和履约能力,包括了解合同相对方的实际资本、注册资金等,以了解合同相对方的财产状况;通过调查相对方的生产规模、厂房设备、技术水平、准入资质、原材料、交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了解其履约情况。b.全面调查合同相对方的履约信用,包括其经营范围、经营历史和客户评价等。c.建立诚信客户名册,将合作稳定、关系良好、在合同履行中能相互支持的相对人纳入诚信客户名单,履约能力差、诚信度差、合作中存在重大矛盾或诉讼、仲裁等纠纷列入“黑名单”,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合同主体问题带来的法律风险。

③履行跟踪控制机制要求国有企业在现有合同管理模式基础上,加强合同全过程管理,增加推行合同评审前后的延伸管理。合同管理部门需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完善合同管理全过程,协调和结合合同管理与企业综合计划的处理,例如,对已完成的收入合同,可将合同的实际收入与合同约定金额进行比较,从而评估合同履行情况,统计合同收益,了解差异原因,以便更好地进行业务管理。这不仅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相关职责的衔接,也为更好地履行合同提供了保障。

4、通过实施担保、外包制度,实现合同法律风险转嫁。

①担保制度实现合同风险转移。对国有企业来说,财务状况、合同相对方的生产经营等因素都是影响履约能力的重要因素,企业要降低法律风险,确保交易安全,可通过合同担保来实现。因此,对于标额较大合同,合理设置合同担保有利于合同权利的顺利实现。应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具体措施,例如,在签订合同前,国有企业应先审查合同相对方是否具有担保资格或财产,以及担保物权利状况,然后制定严格的担保责任条款,这样,一旦合同相对方违约,担保合同权利就可按担保责任条款的相关内容合法实现。若国有企业是担保人,应依法谨慎设定担保,如有必要,可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以确保经营安全。

②外包制度实现了合同风险转稼。对国有企业来说,承包项目外包也是降低和控制成本、转嫁法律风险的一种方式,可减少对国有企业的业务监控。在采购、生产、物流等基础业务中,国有企业可采用外包制度,一方面有效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可获得专业技能支持。但需注意的是,外包制度对象应在企业不熟悉或不擅长领域实施,这些领域可能会产生法律风险,可通过外包来减少。例如,国有企业海外项目的法律环境复杂,合同条款多样,外包能准确处理合同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化解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洪振华.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管理及其防范措施分析[J].中国电子商务,2016(19):110-110.

[2]晁剑鸣.国有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与控制研究[J].现代国企研究,2016(10):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