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化河湖长制中发挥流域统筹作用的对策建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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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化河湖长制中发挥流域统筹作用的对策建议

张春林

招远市水务局  山东省招远市  265400

摘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完善我国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河湖长制由党政负责人担任河湖长,明确河湖治理保护的责任主体,发挥我国制度优势,形成系统治水合力,可有效破解当前治水瓶颈,快速解决当前河湖治理保护难题。

关键:河湖长制;流域统筹;作用;对策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强调“推进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同时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强调“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为新时期大江大河的治理保护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国家“十四五”和2035年远景规划目标纲要,提出“强化河湖长制,加强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保护治理”,这是党中央对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作出的深化部署安排,标志着河湖长制改革进入新阶段。在推进河湖长制提档升级与改革创新中,如何强化流域统筹,推动大江大河的整体治理、系统治理和协同治理,显得尤为迫切。

1流域河湖长制存在问题

流域是以水系为纽带的自然地理系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流域内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要素间联系密切,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目前我国已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制体系,对于流域大部分或全部位于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河湖,通过各级河湖长组织有关部门协同联动,可基本达到流域协同治理的目标,但对于长江、黄河等跨多个省份的大江大河,在现有的河湖长制体系下,若缺乏强有力的流域统筹,则容易出现“多头治理”问题。结合2020年实地调研,分析了流域管理与河湖长制结合方面存在的问题。

1.1河湖长制流域统筹有待明确

水法中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赋予流域管理机构在流域规划编制、水资源管理保护等方面的职责。目前,河湖长制已写入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但相关规定尚不够细化,也未明确流域管理机构相关职责。水利部、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出台的《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中指出“流域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监督、监测等作用”,但具体职责与工作内容尚未明确。

目前,流域内各省份一般按照所辖范围内各自的管护目标制定“一河(湖)一策”,由于缺乏流域的统筹协调,流域治理保护总体目标任务未能有效分解到各省份的“一河(湖)一策”之中,从而易于形成实际上的“一河(湖)多策”,未能充分体现流域治理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1.2流域河湖长制协商协作有待加强

目前,河湖长制工作任务主要在省市县乡村五级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尽管部分省份建立了跨省河湖的协作机制,但对于大江大河而言,区域的分片治理、属地治理、包干治理与流域的整体治理、系统治理、协同治理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可能产生上下游保护与开发不协调、跨省跨部门联防联控不充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困难等问题,亟待建立和完善跨区域跨部门的协作机制。

1.3河湖长监督考核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河湖长制监督考核多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开展,省级为最高层级,并以内部监督考核为主,缺乏充分有效的外部监督,亟待建立完善国家或流域层面的监督机制。同时,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地方河湖长履行职责过程中,尚缺乏强有力的考核激励手段。

1.4流域监测监控与信息共享有待提高

目前,流域治理保护涉及的气象、水文、水资源、水质、水生态、水空间等基础信息由不同部门进行监测监控,部分河湖监测监控能力不足,跨界河湖缺乏权威监测数据,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间信息共享不足,部分地区存在“信息孤岛”现象,不能满足流域治理保护任务统一规划、协同实施的需要,亟待建立健全流域全覆盖监测监控网络体系,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2完善河湖长制的相关建议

依托河湖长制平台,开展大江大河的治理保护,应充分考虑流域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根据文献分析并结合实地调研,提出了强化河湖长制流域统筹、推进河湖协同治理的相关建议。

2.1强化河湖长制流域统筹

流域是以水系为纽带的有机整体,决定了流域的治理保护需要顶层设计、统一规划、分工合作和有序推进。需充分发挥国家流域协调机制等机构作用,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流域治理保护工作,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快编制流域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在此基础上修编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规划。强化流域相关规划的约束引领作用,根据流域治理保护总体要求,科学分解区域治理保护目标任务,合理制定“一河(湖)一策”方案,实现流域治理保护的统一规划和分区域分部门实施,推进流域整体治理、系统治理和协同治理。

流域管理机构在基础资料、流域规划、科技创新、工程实践、综合管理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可在推进河湖长制提档升级与改革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下一步,需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流域管理机构在河湖长制中的职责和作用,同时流域管理机构还可作为国家流域协调机制的支撑机构,协助开展流域治理保护具体工作。

2.2建立流域河湖长制协作机制

尽快建立健全流域河湖长制协作机制,促进流域管理与河湖长制工作深度融合,推动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间的协作配合,凝聚形成流域统筹、区域协调、部门联动的河湖管理保护格局,推进解决流域治理保护重难点问题。协作机制可由流域管理机构牵头,各省级河长制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参加,通过建立联席会议、联防联治、信息共享等机制,协商流域规划、考核评估、生态补偿、信息共享等重大事项,组织开展跨省河湖联合巡查、联合执法、联合治理,推进省际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2.3完善河湖长制监督考核机制

根据流域监测监控、河湖管理监督检查、河湖健康评价等成果和各省份“一河(湖)一策”实施情况,将流域治理保护总体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加强对各级河湖长的监督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以有效监督考核促进河湖长责任全面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2.4推进流域监测监控与信息共享

组织编制流域全覆盖水监控规划,在充分整合现有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分工建设、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气象、水文、水资源、水质、水生态、岸线等监测监控网络体系,强化流域重要控制断面和跨省河湖断面的监测。建立流域监测监控与信息共享管理制度,推进流域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3结语

本文分析了目前流域管理与河湖长制结合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建议,主要包括强化河湖长制流域统筹、建立流域河湖长制协作机制、完善河湖长制监督考核机制、推进流域监测监控与信息共享等,促进河湖长制“有名”“有实”“有能”,从而推进大江大河协同治理保护,持续改善河湖面貌,不断恢复河湖生态功能,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幸福河湖。

参考文献

[1] 鄂竟平.推动河长制从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J].中国水利,2018(14):1-2.

[2] 祖雷鸣.强化河湖长制建设幸福河湖[N].中国水利报,2021-01-15(001).

[3] 孙继昌.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打造美丽幸福河湖[J].中国水利,2020(08):1-3+6.

[4] 王冠军,郎劢贤,刘卓.强化河湖长制推进河湖治理保护[J].水利发展研究,2021,21(01):23-25.

[5] 高小娟.完善河长制深化流域治理[J].河北水利,2017(0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