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衔接问题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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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衔接问题探讨

王超

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广安  638400

摘 要:证据制度不仅是诉讼制度的核心,也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之一。伴随着我国监察制度的改革发展,监察证据和刑事证据的有效衔接,能够进一步优化反腐败斗争与法治反腐制度。从证据整体运行程序来看,可以分成证据获取与证据应用两个方面。监察证据获取指的是调查主体根据法定程序来收集、保存证据。而监察证据使用指的是监察机关对获取的证据进行审查,将其用于政务处分和审查起诉活动当中。对此本文将主要分析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衔接的重要性,并提出科学合理的衔接措施。

关键词:监察机关;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衔接

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调查主要针对职务违法行为与职务犯罪行为,常用的法律为《监察法》。而刑事诉讼适用的对象为刑事犯罪,适用的法律为《刑事诉讼法》。在法律订立、修改与废除过程中,各部门法之间往往会发生冲突,可能伴随出现证据制度衔接不顺畅的情况,对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十分不利。所以,监察程序如何与刑事司法程序相对接是监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问题。也就是说,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制度的能否良好衔接是二者司法程序有效衔接的关键一环。

一、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衔接的必要性
(一)调查权与侦查权具有关联性

通常情况下,侦查权指的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专门机关依法享有证据采集与查明事实的权力,其中包含着一系列调查活动与强制措施。而调查权则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在实际监察活动中的权力,它可以对被调查对象采取系列调查行为。但是,调查权与侦查权在权力来源、使用部门以及应用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但二者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将两者有效结合能够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发挥出明显优势[1]。另外,从机构权力转移角度来看,监察体制改革后的监察机关主要是由检察机关负责职务犯罪查处与职务犯罪预防等相关部门发展而来的,两部门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就当前监察调查活动所使用的措施来看,在涉嫌职务犯罪过程中所使用的调查权力就具有一定的刑事侦查权特征。并且,在监察体制改革后,执纪与执法也能够很好地融合在一起。
(二)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具有互补性

从证据本质角度分析来看,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并没有根本上的矛盾,并且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互补关系,这主要是因为证据与案件真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一方面,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会因为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要想了解案件事实真相,就必须要从证据调查开始[2]。如果缺少证据便会导案件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导致无法进一步展开调查或侦查,也就无法对嫌疑人进行定罪。并且证据也代表着过去行为所留下的痕迹,和事实真相之间保持着客观联系,而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都必须要服从证据本身不会随个人意志而转移的关系。监察证据所证实的是职务犯罪与违法行为,刑事证据证明的是刑事犯罪行为,虽然证明对象不同,但是本质上却存在着客观性与通融性的特点,也就是说二者都对案件侦查或调查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国家改革政策为制度衔接提供有力支持

我国正在不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而以审判为中心实际上就是以证据为核心。因此,整个过程最为重要的要求就是证据标准与证据要求要始终以审判阶段为标准。而不管是检察机关的审查还是审判机关的审判,都要以证据为基础,而如何将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结合在一起,成为了影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效果的影响因素。
二、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衔接的有效措施
(一)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是我国刑事立法中不可缺少的组成内容,同时也是当前刑事司法领域重要的原则之一[3]。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疑罪从无原则并没有很好地得到贯彻落实,面对一些证据不足且罪名无法成立的案件,审判机关往往不愿意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往往会做出疑罪从轻的判定。对此,如果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监察机关可以对被调查人员进行依法处理。而如果证据无法达到证明犯罪事实的程度,那么就要对案件进行撤案处理,这就是疑罪从无原则的体现。
(二)明确监察证据种类

由于监察机关针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权与检察机关刑事犯罪审查起诉权基本一致,都是为了了解案件真实情况,提高案件处理质量,确保审判机关能够准确完成定罪量刑[4]。因此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活动中,要避免所收集的证据材料被刑事证据种类所约束。针对一些在监察立法中没有明确列举而在刑事立法中明确规定的证据,可以利用出台司法解释的方法来规定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因此,有必要对监察证据种类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规则,在监察机关将证据材料移交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后,再将其转化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结束语:

综上所述,证据制度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界需要探讨的理论性问题。在监察立法中有很多可以与刑事立法相衔接的内容,处理好二者证据衔接问题,能够为反贪反腐工作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

[1] 卞建林, 陶加培. 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中录音录像制度[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3):12.

[2] 王秀梅, 黄玲林.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若干问题研究[J]. 法学论坛, 2019(2):10.

[3] 程雷. 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难题与破解之道[J]. 中国法学, 2019(2):16.

[4] 朱孝清. 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衔接中的若干争议问题[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