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概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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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概论

常云费

中国石油哈尔滨石化公司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关键词:总监督师;专业监督师;责任主体;监督计划;项目监督机构;监督计划;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 程序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除应符合本程序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黑龙江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

1、  术 语

总监督工程师  本程序所称总监督工程师,是指由质监机构委派,主持项目监督机构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

专业监督工程师  本程序所称专业监督工程师,是指经过质量监督业务培训考核取得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岗位资格,由总监督工程师安排,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督工作,具有相应监督文件签发权的质量监督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本程序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咨询(评估)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资采购单位、监造单位和检测单位等承担质量责任的相关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本程序所称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以下简称监督计划),是指针对工程特点,明确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重点和监督方式的文件。该文件是项目监督机构和责任主体在监督活动中共同遵守的指导性文件。监督计划应书面告知责任主体。

2、  质量监督工作准备

2.1  成立项目监督机构

质监机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容、规模和特点,选定相应专业和相应级别的质量监督人员组成项目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监督工作准备满足下列条件后方可开展监督工作:

1、仪器设备配备齐全,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2、办公、交通、通信、网络、生活设施完备,满足工作和生活需要;

3、配备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2  监督计划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期,项目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特点编制监督计划。监督计划应明确以下内容:

1、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重点和方式,尤其应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质监点做出详细的监督计划安排;

2、需要相关责任主体配合的工作和相关要求;

3、项目监督机构人员构成、岗位及联络方式等。

监督计划原则上按项目工程或单项工程为单元进行编制,也可根据工程规模、工期、进度等不同情况,按单位(子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为单元进行编制。

3、 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督机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质量大检查等方式实施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3.1  首次质量监督检查

  监督人员应对参建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确认承包商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是否与工程建设项目相符。资质审核后,监督人员应形成资质审核记录。             

3.2  日常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采用定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监督检查可采用查阅有关文件、记录,现场观察,与有关人员交谈,对实体质量进行测量等方法。  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对每次的监督活动,无论是否发现问题,都应填写《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记录应包含但不局限于下列内容:

1、单位工程名称;

2、被监督单位名称;

3、检查内容;

4、质量问题及整改要求。发出《工程质量问题处理通知书》的,应注明其编号;

5、监督判断所依据的文件(标准、图纸、技术规格书和程序等)。

3.3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项目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应遵守下列规定:

1、检查责任主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检查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3、检查有关质量和技术文件执行情况。

3.4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项目监督机构应按以下内容对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

1、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随机抽查和对关键部位定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重点检查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检(复)验报告及其现场管理;

3、重点检查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监点的实体质量和相关质量控制资料;

4、检查工程质量验收的结论与实体质量的符合性;

5、经监督检查发现工程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发现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对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监督人员应责成责任主体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按委托权限实施处罚。

4、  专项质量监督检查及质量大检查

项目监督机构可组织下列有针对性的专项监督检查:

1、重要材料、设备的专项检查;

2、重要工序或关键部位的专项检查;

3、对工程建设中突出的、具有普遍性的质量问题的专项检查;

4、当工程质量出现明显下滑趋势时的专项检查。

5、  工程交工验收(竣工交接)质量监督

5.1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1、对交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实施监督;

2、核查交工技术文件和联合试运记录等相关资料;

3、提出交工验收意见。

5.2  交工验收后应形成监督记录。

6、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交工验收后,由总监督工程师组织监督人员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按项目工程或单项工程编写。当单位工程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可按单位工程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项目基本概况;

(2)监督工作概况;

(3)对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质量行为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

(4)实体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5)工程中间交接和工程交工验收监督检查情况;

(6)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7)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8)监督结论及监督人员汇签等。

7、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归档

工程完工后,项目监督机构应及时整理监督档案,对监督资料进行编目、组卷,形成监督档案,交质监机构审查验收。监督档案30年。监督档案包括:

(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书;

(2)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

(3)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4)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5)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6)日常工程质量监督记录(包括质量行为监督记录和实体质量监督记录);

(7)工程质量检查或专项检查记录;

(8)质量问题处理通知书及被处理单位的整改报告书;

(9)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0)工程中间交接或交工验收监督记录;

(1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2)不良记录;

(13)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总结;

(14)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形成的照片、音像资料;

(15)其它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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