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财务会计的影响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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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财务会计的影响

杨景华

西藏民族大学研究生院(法学院),陕西 咸阳 712082

摘要: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时代出现,经济越来越发达。由于新《公司法》的出台,公司的建设、管理越来越好,同时它的实施也必将会对企业的财务及审计等工作产生较大的影响。

关键词:公司法 ;财务会计;会计制度

一、公司注册资本降低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新《公司法》降低了注册资本的门槛,有限责任公司不论任何行业都一视同仁,注册资本均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降至500万元”。同时新《公司法》第26条也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2006年元旦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实施, 对会计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很好的规范了企业的运行, 也对企业的财务会计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对于首次出资后的其余部分,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这一规定说明了公司可以分期投资,那么对于公司财务会计而言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一致,不仅会影响财务会计对会计分录的编制,也会直接影响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编制。即财务人员对于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做区别处理,这无疑是对财务人员的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一人独资公司增设的影响

新《公司法》新增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旧《公司法》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新《公司法》规定:一个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独资公司,并且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这一条规定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创业人员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的发展,另一面符合国家鼓励创业的政策,同时也更加完善了《公司法》,但是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因为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权限较大。在现在的很多一人公司,一人数职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公司和财务人员的财产没有独立。这意味着会计年度终了的时候,不仅不利于财务会计人员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同时也不利于财务监控。国家应对一人独资公司的财产和财务人员的财产相分离,对岗位分离加大监督力度,防止以后损害债权人和国家利益。

三、公司股本回购的影响

新《公司法》第142条规定满足条件的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份,其中有一个满足条件是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在旧《公司法》中是不允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这一规定增加了公司股权的流动性,也增加了财务会计的工作量,要做回购股本和注销股本的会计分录,以及银行存款相应减少的会计处理,此变更不仅对于编制资产负债表有影响,同时也会对公司的会计账簿有影响,这就需要国家加强这一方面的监督和完善相关会计制度机制。

四、对于出资的影响

(一) 出资方式的变动影响

旧《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出资方式做了明确的规定,可以用货币、实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进行出资。新《公司法》规定除了可以用实物资产出资,还可以用非货币资产出资、债券等方式出资。新《公司法》对于公司出资形式范围的扩大,大大扩大了公司出资人的范围,一方面可以促进公司出资资产的多样化,另一方面也间接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随着出资人的数量和出资财产的多样化,为公司注入新的生命活力,也保证了在公司的存续期间,不会因为出资方式限制,公司成立风险加大。同时也激发了投资者的出资热情,但是由于出资方式的不同,伴随着出资资产进行合理评估作价问题的出现,财务会计在进行做账的时候也会伴随一些难题。

(二) 出资资本的影响

新《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属于瑕疵出资股东,一旦后期发生纠纷,未按期缴纳的股东应当承担出资违约的责任。实际上出资股东未按期缴纳资本,那么在会计实务中,符合会计要素的标准,财务人员应按实际收到的资金做实收资本处理,对于剩余的应出资未出资的部分形成了瑕疵出资股东和公司的债权债务的关系,构成瑕疵出资股东。对于未出资的部分,相当于对公司的债务,财务人员应做其他应收款的会计处理。

五、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新《公司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操纵会计事务所做假账的现象,影响了外部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聘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2]。此变更对于国家治理公司有重要的作用。

六、应对策略

(一) 加强企业信用和风险管理

新《公司法》实施后,工商部门实行宽进严出,但是在鱼龙混杂的社会中,为加强公司管理,应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加强信用监管机制,利用大数据平台分析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和信用评估。对于信用进行评级,不仅有利于风险控制,而且有利于社会监督。如:第一,在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平台进行公司信息和批露制度,将公司的股东姓名和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进行公示。第二,完善出资人的信用评级制度,信用管理是协调公司和社会的一条重要纽带,有利于建设良好的信用机制和口碑,对未要求进行填写和公示的公司,应给予警告和不同程度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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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并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一家公司成立后,当月就要进行税务报账,否则不仅会影响信用等级,而且还面临被纳入异常的后果,进入税务机关管控的范围。公司进行增值税零申报是正常的行为,据税务局披露的数据显示市面上存在很多月月零申报的公司,一部分公司申请公司只是为了方便向银行申请对公账户,利用其对公转账,公司一旦不想经营了即使未进行个税申报和其他税务申报,在进行注销时税务机关只给予一定的罚款但是对个人信用没有影响,还可以在公司注销完成后再次申请成立公司,这无疑是增加了成立公司的风险性,不利于后期管控。因此对于违法违规的公司,应不仅要求其承担信用的损失,还应当加大成本力度的惩罚,以起到防范和震慑的效应,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三) 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

社会上同一个人员同时挂职多个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些财务人员往往是会计师事务所或代理记账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税务局进行开户时,税务人员可以看到同一个人挂职多个公司,但我国对于同一个人员挂职多个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这种现象看起来提高了公司的工作效率,但同时也增加了风险,由于一个人同时管控多个公司的账务,很容易出现纰漏,为了偷逃税款,出现发票乱用而且偶尔也会发生一个代理记账的人同时管理互为对手公司的财务。如果后期出现诉讼情况,这个财务负责人将面临着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因此应当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并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应当严格控制人员的选拔,不允许打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一人为多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国家可以制定相关制度,具体如下:一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里审计人员的资格证书和相应工作的公司进行备案登记,方便日后责任追究。另一方面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道德水平,保证执业质量,同时对于执业人员的责任应加大监督力度,保证税务机关和公司内部治理的相协调。

(四) 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

从我国目前现在来看,财务人员聘用制度不健全,随意性较强,有的公司为了节约成本聘用没有资格证的财务人员,其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都不健全,公司的财务工作质量难以保证,一人兼任多项财务工作的现象比较常见,容易出现钻法律的空子,进行偷税漏税,国家相关部门可以配备相关制止措施,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七、结论

法律是保障社会稳定的一道安全屏障,一切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公司法可以规范公司的领导组织及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公司法对内保护公司的生产经营,对外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的《公司法》相比较旧的《公司法》越来越完善,同时对于财务人员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随着社会的科技也来越发达,面临着机器做账代替人工做账的紧张局面,这就要求财务人员也要与时俱进,在提高自身技能的同时,也要理论知识加深,以便于适应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田青. 新《公司法》对企业财务会计的影响[J]. 商,2013,(16):94.

[2]冯晓华. 浅谈新公司法的实施对公司财务会计的影响[J]. 商场现代化,2007,(15):369-370.

[3]张宏亮,张明瑞. 新《公司法》的亮点及对企业财务的影响[J]. 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4,(07):50-52.

作者简介:杨景华(1992—),女,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