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权利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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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权利研究

王青华1, ,刘秀芳2

1松原市生态环境局扶余市分局  吉林 松原  131200

2吉林省松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吉林 松原  138000

摘要:通过多途径对环境影响评价过程进行合理规划,使公众能充分了解和有效地参与环评过程,并对环评项目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使环评项目可以被公众理解和接受,避免规划和建设环评项目产生的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环境影响评价引入公众参与制度不仅是为了让规划和建设项决策更加科学合理,同时也是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等权利的保护,对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共同推进环境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权利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开始实行,相较于国外所采取的以公众参与环评为主的方式而言存在一定区别,我国环评制度主要是由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环评工作的。我国于197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首次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新建、改建以及扩建工程项目,一定要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环保部门与其它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之后方可开始设计规划。1981年5月,相关部委联合颁布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在此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项目在保护环境层面必须要严格遵从的各项原则以及落实环境报告书制度的详细处理方式。1986年,相关部委联合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在此条例之中,将环评实施范围由基本建设项目扩宽至了技术改造与区域开发项目领域。1998年,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让环评制度的法律地位获得了进一步巩固与提高。在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其中对于建筑项目的环评要求做出了详细规定。从此便开始创建了以环境影响评价法为基础,结合有关行政法规制度以及部门条例、地方性规章制度一同构成的环评法律机制。

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权利保障的设想

2.1丰富信息公开方式

首先,要做到保证信息的充分披露。《公参办法》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的公示应通过网络、报纸、张贴公告等多种同步进行,当公布的环境信息不充分或者真实性受到质疑时,建设单位或规划编制机关还应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例如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说明,来消除公众的质疑;其次,建设单位或项目规划编制部门都需要尽可能地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或图表来公开有关环境资源的信息。同时,也希望可以通过借助于这种新媒体平台对这些专门性、技术性较高的资料和信息做出正确的解释或者说明,让公众充分地认识到该项目实际建设运营过程中有关可能产生的各种环境危害、以及正确采取的各种预防或者措施来减轻其不良影响,做出客观合理的判断。最后,建设单位或编制环评部门应当将相关资料发布到网站上,发布公告详细地阐明公众自愿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目标和任务,以及其在环评工作进程中的程序、步骤、时限和参与形式等,以便于公众能够更加具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共同利益诉求,在环评过程中更好地引入和接受公众监督。

2.2确立环境利益代表人制度

如果公众以个人或分散团体的组织的方式参与到环评过程中,所形成的力量是松散的。因为在诉求中往往充满了各种多元的利益,甚至彼此诉求发生冲突,难以在环评项目上形成有序的群体性力量。《公参办法》把听取公众意见的范围清晰地规定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保护受影响公众的参与的权利。但在实践中,被建设环评项目所影响的广大群众和各类社会团体不可能全部参与或者按照意愿参与到环评的过程中,难以确保征得的意见在评价中具有代表性。解决这种影响公众个人利益参与性缺失问题的有效手段就是将各种分散的利益进行组织化。可以通过建立环保和利益的代表权制度,将对各类利益的诉求进行内部协调与过滤,以组织化的形式将自己所有利益的表达集中在一起来。确立了保护环境利益的公众代表权保护制度,是指政府机关通过在其他参与者内部直接地进行沟通和协调、整合,将不合理或者说都是无效的保护环境利益的诉求被直接地筛除,形成了一种相对比较集中的保护环境利益的诉求,然后根据自己的意见来进行整合的方式和结果,由其推荐产生的公众代表当做是其受托人,代为地行使公众的其参与权和其他意见的表达权。可以有效地促使公众的利益诉求以一种相对较为简单、更加集中的方式来表现和体露出来,使分散的私有权个人和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都能够承担起这种集体性活动的费用和代价,分享自己行动的收获和所得受益。这不仅扩展了对于少数群体利益的约束,同时也又兼顾涉及到少数群体或是其他弱势群体的利益,也减少了项目规划编制、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其他方面的工作量。

2.3开拓不同的意见收集渠道

随着微信群、微博等各类新媒体的兴起,当前我国的信息传播途径已更加多元化。现公众参与环评过程中存着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沟通协商不充分等突出问题就,缺乏双向沟通的协商机制,导致了前期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阶段,公众参与的有效度明显不足。而且新媒体平台具备互动和双向交流的优势,能够有效地弥补在实践中,公众与相关部门和单位沟通和协商的不足的现象。搭建了环评参与的环评信息收集服务平台,便于公众及时得获取有关环评的信息、表示意见、获得意见的反馈等,更有力地维护了公众的参与权利。这种新媒体形式收集的信息可以有效地弥补了环境信息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同时还可以实现了各种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便捷交流和沟通,为不同的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环境治理工作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契机。开拓不同的意见收集方式要求环评部门不仅要提升自身的环境管理水平和能力,还要求相关部门要提高共享治理功能,提升了环评信息管理的有效性。

2.4事中事后跟踪评价

首先,建立跟踪评价机制需要定期的对该环评项目进行数据披露,让公众了解该项目进展,是否有超出预期范围,是否有超出污染指标等情况。在实践过程中,有许多环评项目在多年后出现了污染超标或新的环境问题,但由于缺乏信息,公众无法参与监督该环评项目的进展情况。其次,可以通过采取一些改进措施来增加相关政府部门针对公众的参与体系和制度中的违法费用成本。由于目前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对公众参与制度建设的相关法律责任,这就会导致规划和环评部门在推进公众参与制度建设方面的执法力度较低。而且当一个违法费用的代价远远低于其所能够获得的利益时,追求收益最大化就会导致一些违法活动发生。最后,行政、司法等其他救济措施对于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一个环评部门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按规定地进行公众参与的程序,公众就会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者是投诉等措施救济其权利。

2.5构建公益诉讼多元启动主体

笔者认为应学习国外公民诉讼的立法,构建公益诉讼多元启动主体,进一步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范围。甚至是扩大至所有公众都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检察院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其身份较为多元,检察院不仅负责支持相关的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还可以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同时公众也可以向检察院进行举报,所以检察院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应当依法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在法律未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地位作出修改前,应当着重于调动环保公益团体、社会组织和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并多给与政策上的支持和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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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慧琴.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以重庆小南海水电站为例[J].区域治理,2019(45):74-76.

[3]阿依努尔.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环境与发展,2019,31(09):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