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侵害配偶权行为认定与责任承担问题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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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侵害配偶权行为认定与责任承担问题探究

白晶锐,杨俏,周静,罗善元,杜明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124

摘要: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有大部分原因是第三者介入合法婚姻家庭,严重冲击了我国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造成一系列严重后果。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仅有《民法典》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刑法》中的重婚罪以及破坏军婚罪,导致无过错方无法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据现行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本文将从理论上明确配偶权、第三者以及侵权行为,并明确第三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以及救济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第三者;配偶权;行为认定;责任承担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西方的先进思想传到国内,中国传统的思想受到冲击,对现在人们的行为方式产生了影响。随之而来的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也一样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人性中原本固有的弱点,就是让人很难经受住除自己配偶以外的诱惑,这时第三者就随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第三者介入合法的婚姻家庭,给很多的正常婚姻家庭生活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但对于社会上出现的“第三者”的问题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认定。现如今“第三者"现象在我国的婚姻家庭中已经逐渐蔓延,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配偶权概述

(一)配偶权的概念

配偶权的概念是率先由英美法系国家提出。在英美法系国家,配偶权是指要求配偶一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中并没有对配偶权的概念做出规范,配偶权只是学者在理论上对夫妻之间特有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作的概括。

(二)配偶权的内容

就国内法学家争议见解分呈的情况,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是以杨立新为代表的学者,认为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包括8项,即夫妻姓氏权,住所决定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日常生活代理权,相互扶养、扶助权,计划生育义务[1]。我国的立法到现在依然没有明确确立配偶权概念,在1980 年修正《婚姻法》过程中,就有学者提出我国现行立法应当明确立配偶权概念,进而引发了学界对配偶权问题的讨论。但一些学者则反对确立配偶权概念,他们认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就意味着已经默认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如同居、忠实的义务。同居是夫妻双方生理上的需求,同时也是繁衍下一代的需要,忠实义务是道德的要求,对众所周知的常识和常理,无须法作出强制性的规定。但随着时代发展以及经济、科技等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思想也在发生变化,仅仅只是想靠道德伦理和社会环境控制人们的行为已然变得困难。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2条第2款中规定了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等等,这些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但民法典得中的这些规定也有涉及。不过由于还是没有明确配偶权的具体概念,导致实践中涉及第三者侵犯家庭的一些案件难以执行,法院在审理中也将出现举证难、带理难、分清是非责任难的问题。

二、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现状分析

(一)第三者的认定

现如今,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互联网的广泛使用,四面八方各种思想在国内流行,一些人置婚姻道德于不顾,与已有合法夫妻关系的人通奸、姘居甚至拆散他人家庭,民间称此种人为第三者。关于如何认定第三者,当时有以下四种观点[2]

a.关系暖味说: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仍与对方保持有暖昧关系的,是第三者。b.通奸说:与对方有两性关系并知道对方有配偶的,是第三者。

c.破裂说:与之关系暖昧进而发生两性关系且明知对方有配偶的,并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乃至分裂、甚至婚姻破裂的人,是第三者。

d.目的说: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关系暖昧进而发生两性关系,且以与对方结婚为目的的人,是第三者。

在以上观点中如果仅根据是否有暖昧行为给第三者下定义,那么此范围过于宽泛;而根据是否有与对方结婚为目的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第三者,范围又太窄,不利于打击现实存在的第三者现象;而相比较而言,破裂说既强调第三者主观上的故意又强调客观上实施的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行为,以及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损害结果,更为全面合理。因此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所谓“第三者”的法律概念是指明知或应知对方有配偶,却还与之发生两性关系,而该行为对配偶双方或者无过错方的配偶权造成损害、侵害其合法权利的人。

(二)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具体行为

  1. 重婚:即在没有解除原本合法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有配偶者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即构成重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规定了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与刑罚力度也为《婚姻法》所禁止。重婚行为具有侵犯性。
  2. 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一方或双方 不以再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 与对方在一定时期内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具有持续性和公开性
  3. 通奸: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通奸的规定,而仅限于道德领域的谴责。

(三)第三者侵害配偶权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尚且没有规定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而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侵犯配偶权的刑事责任方面,我国现行立法中只规定了两种罪行,一是重婚罪[1],二是破坏军婚罪[2]。重婚罪除了《刑法》第258条规定外,还有一种情况也应按重婚罪论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中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 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应定重婚罪。

(四)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明确了婚姻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但是却未明确规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并且排除了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而未同居的情形。而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则对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但没有规定一个很重要的赔偿责任主体一第三者,并排除了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

三、准确认定第三者侵犯配偶权法律责任的建议

(一)完善配偶权这一身份权

应当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完善关于配偶权的制度,将夫妻忠实义务与同居义务作为配偶权的核心内容纳入法律保护领域,提升公民在婚姻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保证每个合法的婚姻家庭能够发挥出其功能,在法律上真正的支持和肯定夫妻的配偶利益,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导向。

(二)建立婚内侵权责任制度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关于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也就意味着只有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无过错配偶方才能向过错配偶方追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这样对无过错配偶方权利损害后的法律救济无利。所以我们认为,要使无过错配偶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向过错配偶方寻求权利救济、保障其权利,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婚内侵权责任制度,这可以与《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相得益彰,从而更好地维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方的配偶权。

(三)构建和完善取证方式

处理过的大量离婚案件中,极少有因“第三者“插足,而被法院判决给付无过错一方赔偿的。第三者难认定,很大的原因就是举证困难,因此要构建和完善取证方式。要规范取证方式,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收集证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严禁相关个人或机关采用私人侦探跟踪、窃听等非法方式调查取证;其次人民法院应根据证据链规则在没有直接证据时对间接证据予以认定[3]。第三者侵权行为往往带有较强的隐秘性,缺乏直接有力的证据,法院对于手机短信、微信或其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录音、视频资料等非常规证据形式,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应予以认定。

(四)规定第三者以及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共同责任是指由两人以上的责任人依照法定方式共同对被害人承担责任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者与过错配偶方基于故意共同实施了通奸、姘居、重婚的行为,是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方的共同侵权,理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者和过错方配偶在事实上对无过错方配偶已经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理应承担连带责任,过错方配偶与第三者都应当成为赔偿责任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司法解释(一)第86条的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实际中由于无过错方配偶受到的损害以精神损害居多,因此第三者和过错方配偶应当承担《民法典》第179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非财产法律责任形式为主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并以一定的金钱和物质为辅惩罚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相应的补偿与抚慰。

(五)完善刑事立法

关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刑事责任,我们认为除了重婚罪、破坏军婚罪之外,建议应当在《刑法》中增设破坏婚姻罪。对于通奸,姘居,对无过错方配偶造成重大伤害的第三者以及过错方配偶,因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破坏婚姻罪论处,以保障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权。

四、小结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在社会中长时间被认为属于道德范畴的过错,对无过错配偶方造成了巨大的伤害。鉴于婚姻关系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影响,国家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则对其进行干预和控制,因而世界各国都将婚姻制度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畴。现行《民法典》虽然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是适用条件相对苛刻,对第三者的行为认定尚不明确,且损害赔偿主体仅为过错方配偶,而作为共同侵权人的第三者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本文建议要通过法律调整和规范婚姻关系,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加以认定,明确配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把现为道德层面的合法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这样既可以依法对侵害他人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者予以惩戒,又能在合法婚姻现有保护制度上,进一步给无过错方配偶提供制度上的保护和物质上的赔偿,有利于弘扬积极正面的婚姻道德观念,推进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导向。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769.

[2]程宗璋.对第三者现象的法律思考[J].安徽电力职工大学学报,2000(6):73.

[3]贾静.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J].政法论丛,2013(5):102-108.

第一作者:白晶锐(2001—),女,壮族,黑龙江齐齐哈尔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基金项目:西北民族大学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第三者侵害配偶权行为认定与责任承担问题探究”(项目编号:X202210742021)。


[1] 《刑法》第 258 条的规定“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与其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刑法》第 259 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