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措施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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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措施研究

朱瑜

上海新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062

摘要:从建筑工程项目建立伊始,直至最终竣工验收,整个流程中都牵扯到工程造价问题,从本质上来看,招投标阶段属于建筑工程项目运行的前期阶段,其工程造价控制是整个工程造价的基础所在,也是施工环节和工程结算环节实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前提。高质量的工程造价能够实现工程项目投入成本的合理把控,为参建单位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本文首先研究了工程招投标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性,其次对具体的控制措施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措施

引言:从本质上来看,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可以划分到事前控制的阶段,这项工作与整个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和工程阶段的造价控制息息相关,并可以对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带来的效益产生直接影响。在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的过程中,笔者与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进行了结合,立足于多个角度,提出了多方面的控制措施,目的在于促进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控制工程造价工作开展的合理化和规范化。

1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性

对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而言,其整体的工程造价管理会受到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工作的重大影响,因此,科学把控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的工程造价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在这一环节中,相关单位应当以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作为依据,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投标人是否具备承担招标的能力、投标人的资质等多个方面,这些内容是招投标工作中的关键[1]

在招标工作和投标工作开展期间,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强化管理:第一,明确工作要点,强化施工单位造价控制力度;第二,对施工单位的相关设计方案进行科学评估,这一工作能够对投标人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进行直观的了解,与此同时,也能够将施工期间的安全问题、施工周期问题和施工质量问题等多方面内容进行更加全面的了解。此外,对施工单位所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全方位的评估还可以确保工程项目本身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准;第三,在评标的环节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施工人员安排以及施工设备和机械等进行更深层次的审核与检查,这是开展工程造价控制工作的必要前提和重要基础。在审核与检查的过程中,应当对工程造价的基本控制手段进行明确,提升工作开展的有效性;第四,在建筑工程项目实际施工的阶段,还应当精准评估、科学把控工程价格;第五,在评审投标价的过程中,应当对相关的标准进行更加深入的关注,对造价控制模式做到进一步明确,并对工程投标工作和招标工作的相关基准进行真实且客观的评价。

总体而言,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和投标的环节中,应当做好严格的工程造价控制,这对于投标人以及建筑工程项目的业主而言,都能够产生较大的积极意义。

2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相应措施

2.1强化工作人员对工程造价工作的重视

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阶段做到正确地认识,开展高质量的工程造价控制工作,能够为整个工程项目造价工作质量的提升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现阶段,在开展这项工作的过程中,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到清醒的认知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工作,并明确这项工作开展期间的重点工作内容。在工作开展期间,工作人员应当系统地整理并分析该阶段中涉及的每一项信息,最终生成既可以与建筑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相满足,又与当前我国市场价格水平相符合的工程造价。第一,建筑工程项目在实际开展施工之前,招标方所掌握的技术资料与投标方案中现存的技术资料,这二者应当存在相同的内容。在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招标主体与投标主体都应当以工作任务相关要求作为依据,完成专项责任人和工程造价控制措施的确定;第二,在招标主体与投标主体实际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借助这一环节,完成建筑工程项目设计要求和技术要求的确定,在这两个主体经过有效的交流、沟通和互动并生成统一的意见之后,就可以实现设计要求的有效确定,从而保障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第三,在招标阶段,应当对工程造价进行严格明确,以免在建筑工程项目实际开展建设的过程中,由于工程造价不够明确致使各参建主体之间产生纠纷。招标主体与投标主体在控制工程造价的过程中,一定要完成相关附属条款的编制,从而在根本上实现工程造价控制力度的大幅度提升[2]。与此同时,还应当对工程造价受到建筑工程中施工材料价格浮动的影响进行全方面的考虑,从而对控制工程造价浮动的具体方法和力度进行明确,应当做到:中标造价基础浮动小于5%。除此之外,在招投标环节中,应当将造价内容进行细致说明,并保证提供的各项规定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以此为依据推动各个环节工程造价控制工作的有序进行。

2.2强化审核招标文件的力度

招标文件是招投标阶段的关键材料,同时,它也是投标主体进行投标和招标主体进行招标时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招标文件中主要涵盖如下三点内容:第一,与招标和投标相关的各项相关规定事项,例如投标须知等多方面的内容;第二,怎样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定的相关事项,例如评定投标方法和评定投标原则等;第三,投标主体与招标主体在进行中标合同签订时的各项相关事宜,例如建筑工程项目牵扯到的基本合同条款等。

整体来看,无论是对于招标主体而言,还是对于投标主体而言,招标文件拥有完全相同的法律效力,基于这种情况,在对招标文件进行编制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始终保持严谨的态度,保证招标文件的规范化。与此同时,在招标文件中所包含的所有条款在进行定义和表述的过程中均需要做到准确化、清晰化、标准化,以免投标主体对相关内容不够明确,甚至产生误解,最终影响工程造价工作的准确性。在对大量的招投标项目进行研究之后可以发现,由于没有准确界定招标文件中建筑工程项目的范围,致使工程项目最终进行工程结算时出现的额外成本在整个工程项目的总成本中占据了4.1%-9.9%的比重,这对于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而言是十分不利的。

2.3完善投标人诚实信用标准体系

就现阶段我国建筑领域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还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问题,鱼龙混杂现象层出不穷。具体而言,这种问题表现在不同的投标主体所具备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并且也没有真正建立起行之高效的诚实信用评价机制,这些情况都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展开的秩序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破坏。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工作也受到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基于此,建立健全针对于投标主体的诚实信用评价体系成为现阶段一项亟需解决的问题[3]

在实际开展建设体系工作的期间,相关人员可以以以下三点内容作为切入点:首先,针对于投标主体编制相应的信用标准,并对其信用原则进行明确,合理划分投标主体自身的信用范围,并在建筑行业的市场中将建立完成的信用评价文件进行发布;其次,完成投标主体诚实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需要全方位分析投标主体的投标履历、工作经验、薪资水平以及职业素养等多个方面的综合素质,并从多个投标主体中挑选出诚信经营状况良好的主体,与之进行更加深入地交流与沟通,完成标书的投放;最后,完善诚信体系。在诚信档案的范畴中纳入参与到投标环节中的各个投标主体的非诚信行为,一旦投标主体自身做出了高于三次的非诚信行为,就应当制定相应的文件,并将其作为公告发布到建筑行业的市场中。总体而言,招投标信用行为评价标准的建立健全,能够对投标主体的非诚信行为进行切实有效的制约,从而为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提供保障,并达成控制质量和效果大幅提升的目标。

2.4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招标控制价本身的功能即意味着其与标底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一内容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无须进行保密。招标控制价的功能为:为了保证招标环节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避免一些招标人为了获取到更多的经济效益而借助一些不良手段随意改变工程造价的额度,招标主体就需要在对外公开的相应文件中按照实际数值公布招标控制价,禁止对这一数值进行改变。在此期间,招标主体还应当将价格中包含的每一项细则在同一个文件中进行公开,不能仅仅公布总价,除此之外,招标单位还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处地区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上报招标控制价,以便备查。如果在招投标阶段,投标单位在经过审查和核验之后判断招标单位所公开的招标控制价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就可以在开始竞标之前的5d内,向所在地区的管理机构反映具体的情况,在接收到投诉之后,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该发挥联合作用,对具体情况进行甄别和处理,如果情况如实,就需要责成招标单位进行改进。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过程中,首先要与国家层面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要求相符,与此同时,还应当严格遵守“四统一”的规定,以我国相关部门所推行的项目编码、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这些内容作为工作进行的依据,编制具体的清单项目。不仅如此,工程量清单的标志还要与招标文件中涉及的有关要求相符合,将工程项目自身的特点更加直观的反映出来,同时体现出项目建设的意图。

总结:综上所述,对于我国建筑领域而言,可以致使其发展质量出现波动的要素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在此之中,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可以说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内容,在这一条件下,如果建筑行业想要实现自身发展水准和品质的全方位提升,就应当意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将当前工作进行期间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的解决,采取多方面的把控措施,从而推动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环节和投标环节能够与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更加紧密的贴合。

参考文献:

[1]王安珍.试论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措施[J].房地产世界,2021(15):62-64.

[2]刘义安,魏凌飞.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措施及方法[J].砖瓦,2021(06):156-157.

[3]伍珂珂.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措施分析[J].居舍,2020(05):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