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下的权利让渡及其救济—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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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下的权利让渡及其救济—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

汪淇,来梓颖,陈江薇,余丽昕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学院,浙江省杭州市,310000

基金项目:本文属浙江理工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研究项目《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下的权利让渡及其救济——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编号:202010338027)研究成果

【摘  要】本课题主要探讨研究疫情下个人权利让渡及其救济的相关问题。项目围绕一些权利让渡的案例并结合相关法律和文献,针对疫情下个人权利相对克减、国家权利相对集中的现象,划分疫情下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项目将重点强调平衡及调适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冲突,通过完善现有法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及制度,建立权利分类式保护体系。结合疫情的特殊情况,提出对疫情下公民个人权利保护以及救济的合理化建议,为今后的类似突发事件提供有效的思路和途径。实现个人权利同公共利益的协同发展,实现自由与秩序的平衡。

【关键词】新冠疫情 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  自由与秩序  救济途径

一、前言

疫情涉及范围广,危害性大,且具有紧迫性,不仅许多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还有其他权利也受到相应的克减。现如今,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权利的保护,而在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下,社会已受到一定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发生冲突,可能导致公民权利让渡而造成公民权利受到侵害,进一步加重了疫情的危害性和紧迫性,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稳定性,故权利让渡需要有一个合理性边界,不能够只考虑一方利益,而应权衡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对权利让渡的合理性边界做出界定,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避免社会陷入双重危机。所以需要国家出台对公民的权利进行救济,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

二、疫情下权利让渡的情况

(一)生命健康权

平等享受医疗卫生设施、物资或服务的权利,不受到健康歧视。该项权利的内容包括国家应当平等和及时地向每个人提供预防、治疗和康复的医疗照顾条件,提供必需的药品和治疗设备,同时也要保障和加强公众参与疾病预防、医疗保健的卫生行政、医疗保险工作,参与和监督各级政府关于健康权的政治决定过程。[1]尽管医疗设施等在不断进步,健康反歧视等问题仍有待解决。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中,一些高风险地区人员返乡遭到当地的歧视,禁止他们进入村庄、小区等,或者一些新冠痊愈病人会遭到周围人的远离。如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能向他们提供平等的对待,则未能实现他们的权利,社会仍有义务探讨如何建立健全健康反歧视制度,保护好公民的各项平等权利。

(二)隐私权和知情权

以新冠肺炎疫情来看,一方面基于防控的公共需要而公布患者的相关信息,另一方面有的感染者的个人信息被充分暴露出来,其中有的信息是无关疫情的预防和应急保护的,曝光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个人的行踪等,容易对公民产生一定对精神损害。正如疫情常态化下使用的健康码,这些既为国家掌握把控疫情发展情况提供了基础,但是也让部分公民担心个人信息被泄漏。根据比例原则对大众公开这些患者与疫情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信息是适当的,符合公共利益。在疫情防控面前,需要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为先,但是在实践中仍需注意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范围、公开程度以及信息保护,避免逾越公民权利让渡界限。

(三)人身自由权

疫情防控期间所涉及的人身自由主要是人的身体活动自由和迁徙自由,具体表现为封城限行以及限制公民外出。为了防止疫情的进一步扩散,疫情初期阶段采取保护性及隔离型限制,例如封锁武汉出城道路交通,对外来人员进行隔离限制等等。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防止疫情蔓延,长久来看却有成效且大部分公民对其表示赞同。但是在限制出行对实施过程中,有部分实施不当的行为超越了限行这一概念的限制,采取了不合理的手段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权利让渡固然重要,让渡后的救济层面也对社会发展起着不可小觑对作用,划分二者边界,才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牢牢把控社会良性运行及正常发展。

三、权利救济措施的建立

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具有救济有限性的特点,是指非常规状态下依法行使行政紧急权力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往往是普遍的和共同的,政府对此往往可只提供适当的补偿,甚至可以不予以补偿,由社会共同承担这种普遍损害[2]。但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仍需要及时得到权利的救济和返还。

(一)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体系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建立起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律体系,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当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呈现出诸多新特点,单凭这些法律难以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同阶段,行政机关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克减依据不足,需要总结新的经验,结合新时代的特点,进一步细化具体的制度设计,完善各层次、各领域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规范。宏观层面从宪法紧急状态条款完善切入,我国将“紧急状态”的相关规定放在了国家机关的职权中。我国的突发公共危机应对管理机制应当有更为明确的宪法学依据和根本法律保障,这样才能对我国的公共危机应对管理法制建设中公民权利的保护起到引导和指挥作用。

(二)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管理机构和组织机构

从整体上看,我国一般紧急状态应急体制的特点是:横向关系上采用分散管理的模式,纵向关系上采用集中管理的模式[3]。临时型建立的应急机构难有常规性的规章制度,不利于权力的约束,难以实现追责,不利于突发应急经验的积累和能力提升。除此之外,我国更侧重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权力的赋予,而忽视了预防和重建中责任的落实。因此,应当专门的的实体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职责,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并加强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下应急主体的社会协同,提高专门机构与社会组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管理的协同能力。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的恢复与权利返还

由于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大众普遍的恐慌心理和想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心理,往往对政府侵权行为的“公益性”表现出一定认可。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得到基本控制甚至消除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应急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必要措施。对于在非常态化下公民让渡的一些基本权利予以返还,例如取消封城,不再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暂停使用健康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等。借此既能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又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结语

新冠肺炎疫情发展至今,我国已经进入了疫情防控常态化的阶段。在整个时期,我们一方面能看到国家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在应对疫情时的积极作为和有效措施,但另一方面也发现更多隐藏的问题。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都应该坚守自己的权力(利)边界,公民个体权利会因为疫情防控的需要而受到限缩,而这种限缩也不能逾越不必要的限度,触及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样既能防止完全不顾集体利益的极端个人主义,又能防止借集体权利肆意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越权行为,疫情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国家才能获得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楚孔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体权利的限制与保护[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09):163-166.

[2]王静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健康权保障——围绕《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展开[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22(03):71-82.

[3]马晴.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均衡——以新冠肺炎防控的强制管理为视角[J].大庆社会科学,2020(02):15-21.

[4]赵宏.疫情防控下个人的权利限缩与边界[J].比较法研究,2020(02):11-24.

[5]王兆鑫.“急法”与“急权”: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下公民权利的应急立法保障[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20,18(02):29-39.


[1] 参见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4号一般性意见( E/C.12 /2000/4,11August 2000),第17段

[2]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课题组,韩大元,莫于川,张禹,林鸿潮.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报告[J].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2005,2(00):471-485.

[3]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课题组,韩大元,莫于川,张禹,林鸿潮.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报告[J].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2005,2(00):471-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