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困境与出路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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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困境与出路研究

术合拉·克尔克孜阿力

伊犁科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伊犁 835000

摘要:国家要想高效地运行,那么其中的事务等都必须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来,如有关国家社会发展事务、经济和政治事务等应在相关的法律中来开展。环境问题内含在社会问题中,公众参与环保是应有之义,所以我们也应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纳入到依法治国的框架内来。从我国环境法律规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就意味着环境保护的历史进程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也意味着我国政府主导型环境治理模式在今后能开始得到转变,这对于不管是环境保护的理论层面,还是环境保护的实践层面来说都是不俗的进展。但从现有立法和配套措施以及实践来看,我国有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还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还需要不断的完善现有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困境;出路

1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问题

作为法律制度中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其主体应具备明确性。若是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看,任何可能参与法律关系的公民和组织都可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法律关系的主体本身具有法定性,也就是说,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法律条文规定的,从而区分了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其他形式中社会关系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关系中不存在主体任意参与,它是法律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要法律明确规定。从应然的角度来看,环境问题与每个人的生活关系密切相关,每个人都应是环境权利的主体,每个人都有权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去;从实然的角度来看,参与环境事务和行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必须是对生活和社会规律有着充分理解,对可能的环境污染、破坏的行为清楚了解的,这样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才是最有效的,换句话说,环境公众参与主体应该与环境事务有关或对其感兴趣的人。有学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评估,一是空间距离,即生活在项目周围的人,很有可能受到噪音等威胁的人,可能是最明确受影响的人;二是经济利益,即可能因项目建设而获得工作或在竞争中获益或相反的团体;三是是否使用环境,即拟议项目可能影响到那些地区的环境使用者,如垂钓者等;四是社会关注,即那些把拟议项目看作是对地方社区传统文化威胁的人会感兴趣;五是价值观,即拟议项目产生的某些问题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价值观。环境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环境是我们应有的责任,虽然有越多的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更好,但是正如前述所说只有是对环境污染行为清楚了解的人,这样参与的环境保护是最有效率的,因此本文觉得能参加环境保护的公众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直接受到环境影响的公众,因为相关环境行为影响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他们具有发言权,也能有针对性的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去,捍卫自己固有利益;二是间接受环境影响的公众,指以一般社会观念认为相关的环境行为没有直接影响他们,但是他们若能举证表明自己确实受影响的,也能参与其中;三是其他对环境事务感兴趣的公众或者团体,这些人虽然环境行为与他们没有关系,但是由于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感兴趣,因此也能参与环境保护。当前《环境影响评价法》、《环评公众参与办法》中规定的专家就可以以此种身份参加环保,众多法律规定中提到的其他组织也可如此,当然若是专家和其他组织若是与环境项目有了利益关联,就不应参与其中。

2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中的环境信息公开问题

(1)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健全信息公开事先审查制度。世界各国对于政府信息公开,除由宪法加以规定外,基本上是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其地位。我国宪法具有最高位阶,其次是法律,法律之下才是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形式颁布,但《保守国家秘密法》却是以法律形式被出台,因此国家有必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对于国家秘密的保守应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才能有效防止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方面、国家秘密方面的工作不会被公众所诟病,这样保守国家秘密也不会使公众环境知情权的效果大打折扣。若把环境信息纳入保密范围的审查程序中,那么平衡好信息公开和保守秘密的界限是必不可少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目标信息审查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若干规定》精神:合适主体的权益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被侵犯时,是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若是他们认为合法权益是比侵犯更严重的时候,即被造成损害,还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一规定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被得到有效保护的同时,也更加严格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故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机制被健全,既是对国家秘密认定的再次确认,同时也给政府信息的公开设置了一道安全阀门。(2)完善责任追究与激励机制。首先,可以让合适的环境信息成为专门负责制。把披露相关信息落实到有关的部门每个人身上,同时对于不同情况应当有不同处理,即细化责任的类型,针对不披露、不完全披露、错误披露等情况,被追究地责任轻重也应有所不同。其次,建立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所结合的追究机制。法律由于自身特点,决定其不可能是单一性而只能是综合性的,所以对于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时,追究责任也应同民法、行政法等结合起来,确定相应的责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法律,表现在环境法中,有关环境的利益者可以利用追究民事责任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比如英国在相关法律中规定到,环境信息若是发生错登或瞒报不登,在有关招股书中,那么有关的企业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刑法是一部严苛的法律,因此世界各国虽然都有违法环境信息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但几乎没有涉及到刑事责任,主要是依靠民事和行政责任追究企业。美国的法律认为在证券市场上,若是有虚假或不进行披露情形时,相关责任人要被判处监禁以及罚款。英国也有着类似规定。因此我国也可以学习存有刑事责任的国家,再结合本国国情制定相应条款。最后,健全激励机制。国家制定企业信息披露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目的都在于让企业能够自发诚实公布环境信息,这不仅有助于公众知情权,还能使企业打造维持自身良好的企业形象,所以在完善制裁方面的规定时,需要鼓励企业披露信息,积极主动履行自身的义务。

3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监督制度的完善问题

明确环境执法公众监督的内容是进行有效监督的重要方面。首先是环境执法的监督,监督主要是看法律是否正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正确、执法结果是否合理。依据的法律是否正确,主要取决于违法事实的认定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依据的规定是否无效,或者规范性文件是否仅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或处罚依据等。判断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正确,不仅是要看超过法定追溯期限的违法行为是否被给予行政处罚,还要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与证据材料所指向的违法事实一致,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违法事实认定的描述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律规定也需要看等等。第三则是看在调查取证中执法人员是否少于两人、是否出具了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其他证据是否违法;看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是否签署意见或姓名且执法人员有没有说明情况。除了需要明确对执法人员行为的监督内容外,还需要对执法程序是否违法进行监督,这主要取决于环境执法过程是否按时立案、调查取证(含事先告知)、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是否违反调查和处罚分离原则,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是否正确告知处罚事实和证据并依法处理;三是看处罚种类及适用法条的具体款项,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是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被告知当事人;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以前,当事人是否有被告知有权举行听证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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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平.环境保护背景下江西省河长制公众参与机制研究[J].现代盐化工,2020,47(06):129-130.

[3]任祥.生态文明视域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理性分析[J].生态经济,2020,36(12):218-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