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46号公告》的通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8-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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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有关发电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4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在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期间,要加强对发电用煤价格的监管,督促煤炭生产企业落实最高限价措施,对违反最高限价措施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