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辽宁省科学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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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辽宁省科学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丁鹏

沈阳大学,辽宁省沈阳市,110044

摘要:笔者选取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建设为研究对象,力图通过研究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其他省市先进做法,构建符合辽宁省客观需求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通过评价公权主体及市场主体行为,以评促建,最终营造保护产权、维系公平交易、服务到位、让市场主体安心投资、积极投资的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关键词:法治化营商环境  指标体系 市场主体利益

2001年世界银行创设性出台营商化境评价指标体系,用来评价国家营商环境优劣,这个体系对各国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十八大以来我国开始重视营商环境的建设,国家层面不断推出大量指导性文件推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2018年国务院提出建立我国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学界高度回应了我国营商环境评价领域涉及的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等问题研究,只有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才能为市场提供产权清晰、交易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笔者发现法治践行好的地方,其经济绩效也是高效的,恰好证明了市场经济本质就是法治经济这个论断。为此,如何客观分析本地法治状况与经济发展状况,如何将法治要素充分融合到经济发展过程中来,如何设计科学、客观、便于操作指标评价体系来评价当地政府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也是当前学界热度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政府层面出台了大量指导性文件指导各地营商环境建设

从国务院层面来看,国务院出台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有关简政放权方面的指导意见、有关建立政府诚信、企业诚信方面的指导意见、有关政务机关服务便民方面的指导意见,以及在当前互联网时背景下,有关互联网+方面的政府便民服务指导意见。从国家最高法院层面,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出台了有关公正审判、司法便民、高效司法等方面的指导性法律文件。国家层面这些文件的出台,为科学构建我省层面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指引。

为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国家层面出台了大量指导性文件。2019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修订《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虽然 2021年12月底,中共辽宁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出台了《辽宁省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但是,笔者认为,辽宁省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要素,尤其是第是三级作为具体观测点的指标要素,必须是典型的、对市场主体权益能够直接产生影响的、可量化的,有一定标准的。为了完善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本课题组具体提出如下核心建议,希望能为政府提供良好治理思路。

二、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指导思想

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必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以维护市场主体的核心利益为主导思想,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重要体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根本目的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从营商环境视角来看,以人民为中心就表现为以市场主体的利益为核心,为此,在设计指标体系过程中,务必确保指标要素的选取与企业利益息息相关,该项指标的达标能够满足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三、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

在具体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中必须坚持科学、合法、合理原则;系统性与可操作性原则。

所谓科学原则,即不论是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还是三级指标要素的选取,必须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使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断出来的。

所谓合法原则,即在选择指标的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查要素自身的合法性,是我国法律体系所包含的内容,各级指标要素自身是在法律保障范围内的。

所谓合理原则,即指标的选取必须符合逻辑常理,是市场主体在设立、生产、变更以及消灭过程中客观涉及到的影响要素。

所谓系统性原则,即要从整体上衡量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构建,一级、二级、三级指标要素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不能割裂的分析。

所谓可操作性原则,即指标要素必须是可以量化的,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剋按照一定的标准评价打分,具有客观的实际操作性。

四、法治化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主体及对象

以人民利益之上的中心理论出发,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主体是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在社会实践中进行生产经营,他们与权力机关打交道,最能感受地方的法制环境、政务环境、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舒适度与便利度,他们是营商环境的直接感受者、最终评判者,营商环境好不好,因此,他们最有发言权。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评价的对象是指设计指标体系评价谁的行为。从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来看,评价的对象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和管理职能的政府组织体及市场主体自身。指标体系设置的初衷是明确公权力主体运行的边界,确保依法行政,更精准的服务市场主体。通过指标体系也可以检验市场主体的法治素养和市场竞争力。因此,指标体系主要是针对享有权力的政府组织体和市场中的商业主体的行为进行评价。

五、辽宁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指标要素

(一)科学确定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要素

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指营商环境的法治化程度。通过了解上海、广州、苏州等地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设计过程,以及辽宁省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出台历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任何地区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要素的确定,都是与当地客观实际社会发展状况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即要素的确定必须符合客观需求,反映实际情况,而不是主管臆断出来的。

第二,指标体系本身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优化的过程,即经过一个周期的评价工作,也要对指标体系本身进行反思,是否客观反映了市场所需,是否通过评价体系设计,使地方政府充分实现对商业主体的服务职能,回应市场的需求,要及时改进、优化;

第三,指标要素要在客观上可以量化,责任归属主体明确,即便于考核主体实施考评计分及未来不断改进。

(二)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具体要素

通过借鉴先进省市的经验,调研辽宁省实际影响营商环境的法治情况,本课题组遵循当前依法治国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的新16字方针,依据这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四方面内容构建出辽宁省法治化营商环境4个一级指标、17个二级指标及50个三级指标。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环境的建设,提出要充分发挥法治力量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推进市场经济的的法治举措不断推动营商环境优化。“机会平等、权利平等、保护平等”是市场主体对市场营商环境的基本的要求;“诚信政府、有限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是市场主体对法治政府的要求。从市场经济对法治的本质需求来看,法治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及合法权益,能够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好的市场秩序。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营造主要依靠两大主体,一是公权力机关主体即宏观上的政府,二是市场主体。从公权力机关层面来看,如果能够确保公权力机关在宪法的框架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行使公权力、认真履行好职责服务市场主体;从市场主体层面看,如果市场主体能够守法经营、诚信经营,那么良好营商环境自然生成。

本课题系: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2年度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课题:辽宁省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建设研究(2022LSLWZZKT-017)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