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造价鉴定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26
/ 2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造价鉴定研究

韩珊珊 ,刘恒文

保利山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 济南 250013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有关工程项目的开展也是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由此引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纠纷现象时有发生,一般来说,大多数的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纠纷都是由于工程款结算问题等导致的。不同工程造价具有不同的核算方法,导致最终双方结款的时候没有达成目标上的一致或统一,导致部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发生。因此,需要相关的部门人员和司法人员在进行造价鉴定工作时,给出一个双方都满意的公平公正的结果。本文将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造价鉴定展开探究。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造价鉴定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项目的不断增多,出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现象不断增加,尽管涉及到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的类型各有不同,但其出现频率最高的便是在施工造价上的纠纷和分歧。一般来说,出现施工合同纠纷的双方难以私下达成一致,一般都会寻找专业的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进行解决,相关人员在解决合同纠纷时,会涉及到对造价鉴定工作的开展,通过现有的造价鉴定工作开展原则与标准,来让工程双方都能够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当下对于工程造价中的鉴定工作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提升与细化。

1 造价鉴定的基本介绍

关于造价鉴定这个工作,主要是指受合同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委托的、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单位或个人,来将相关的建筑工程中涉及到的合同内部有关工程造价的内容和具体价格,进行客观的分析检查和鉴定,来判断其价格是否合理。

当前,相关的工程造价的价格鉴定行为里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对于造价鉴定范围的确定一般是由委托人进行确立的,对进行鉴定的单位和签订人等,没有决定造价签订范围的权利[1]

因此,一般的造价鉴定范围可以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到的所有项目的造价内容,也可以是部分工程项目的造价内容。具体要看委托人的授意和想法,但必须明确的是,进行造价鉴定工作是要经过施工合同当事人同意的,或者是要有司法机关按照相关科学的司法程序提出的。

2 造价鉴定的基本原则

(一)以施工合同签订内容为准的原则

在产生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时,进行造价鉴定工作时,应该对于建筑工程施工中相关合同内部约定的内容为主要准则和依据,承包商在相关工程的施工内容中对现有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细致的规划和确立以及记录。所以不管是对于发包商还是承包商来说,都不可以按照个人意愿随意的将合同中的工程造价内容进行变更或随意更改。因此,涉及到相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情况时,如果纠纷双方已经拥有合同内容中的明确约定所要一起具体的约定为准。

但如果在进行鉴定工作中,出现了工程双方对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而产生的施工内容或项目上的变化,则需要根据双方进行的协商内容具体进行确立。如果双方协商失败则需要根据最后的造价鉴定工作的结果为主要依据,来进行问题的解决。造价工作的基本前提和基础是以施工合同为准这是毫无疑问的,因此,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细致合理的鉴定工作,不管是进行工程的全部造价的鉴定,还是工程部分造价的鉴定都需要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认真执行、良好落实和完善,使真实的造价情况都能得以良好的反馈。

(二)以消耗定额为基本原则

对于造价鉴定工作来说,涉及到的消耗定额是开展造价工作的前期基础,一般来说,建筑工程设计的消耗定额指的是通过社会平均成本作为定额来确立出的相关工程的全部报价或部分报价。因此以,消耗定额为基础进行鉴定工作相对来说也是较为公平合理的。以消耗定额为基础展开合理的工程造价可以让工程项目中一些原有的造价能够得到真实客观的还原。同时,也可以在解决招投标过程中或施工合同纠纷过程中的事件双方,都可以通过消耗定额这一基础来进行适当工程造价的调控工作,尽早确立一个纠纷双方都满意的金额或价格,以此来解决现有合同纠纷的问题。

3 现有造价鉴定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从现有的造价鉴定工作来看,一般存在着程序启动上的问题,以及司法鉴定机构涉及到的造价鉴定工作水平参差不齐,另外,也存在鉴定意见书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应用不够合理等情况。一般对于造价鉴定工作的开展需要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都确定同意才可以开始进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同意进行造价鉴定工作都不可以开展相关的鉴定程序。因此,在一般进行造价鉴定的工作时若是合同纠纷中的一方迟迟不同意开展鉴定工作,也会造成相关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影响,难以保证诉讼程序的正确有效合理展开,对部分司法实践产生了较大的困扰。

另外,从现有的造价鉴定所属机构来说,不同的司法机构内部对于造价鉴定工作的水平和能力都是参差不齐的[2]。部分司法鉴定机构中的相关造价鉴定人员都没有较为细致和充分的建筑工程工作经验。因此,一旦选择了造价鉴定,工作能力水平一般的机构或人员会对自身的合同纠纷处理造成影响,较难得到科学可靠有力的鉴定结果,因此对于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的造价鉴定工作来说,还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与要求。

在进行合同纠纷处理的过程里,司法鉴定的具体结论和意见是法官在进行审判时,主要参照的依据,对于解决整个合同纠纷来说尤为重要。但从现有鉴定工作中来看,对于鉴定意见书的采纳还需要较多的流程和相关依据的证明,使鉴定意见书的司法实践应用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问题。

4 优化现有造价鉴定工作的策略

(一)提升造价鉴定工作开展程序

提升现有造价监理工作的启动工作,优化内容,能够对当前的诉讼资源进行一定的节约和控制,避免出现过多的、由于纠纷中的一方认为造价鉴定结果不符合自身利益,而不展开造价鉴定工作的确定工作,一是相关的司法资源严重被浪费和搁置,应该调整相关造价工作的开展机制。可以通过在进行术前调解过程中通过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统一便可以选择开展造价鉴定工作,或者在双方未达成统一意见时,可以由纠纷中的一方率先提出进行鉴定工作的请求,由相关法庭认可或确定后便可开始进行造价工作的展开。其次在相关庭审阶段,若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有必要进行造价鉴定工作,那么便可以在纠纷双方都未提及造假鉴定工作的情况下就开展鉴定。

(二)对相关鉴定机构的技能和水准提出要求

想要对现有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够高效良好的处理,就需要对相关机构内部的造价鉴定工作提出一定的要求和制度,让更多专业化的人员专门负责造价鉴定工作,也可以设立相关独立的机构或部门来进行[3]。当前我国工程建设数量越来越多,涉及到的施工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对造价鉴定工作进行质量和能力上的提升,减少现有司法机构内部造价鉴定工作水准高低不一、质量参差不齐的不良情况。

同时也应该要求相关造价鉴定人员应该具有部分建筑工程的工作管理经验,和实践经验,来对造假鉴定工作中的相关人员的招聘提出一定的门槛、要求,建筑工程经验薄弱、造价鉴定能力差的人员能够被淘汰,提升现有造价鉴定人员的技能水准和工作质量。

(三)进一步完善国家鉴定结果在司法工作中的应用

造假鉴定的具体结果要想真正具有公平公正和良好的效力,则需要进行法官能够充分了解建筑工程造价方面的知识和自身具有优秀的法律知识储备、职业素养等等,但一般法官具有丰富的建筑工程造价方面的知识情况较少,因此应该邀请一些由此方面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可以向法官进行辅助的解释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也可以对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的各种疑问进行回应和解答,相关专业资质的专家可以帮助到施工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决工作,也让造价鉴定具有的结果更加权威有效。

5 结语

随着我国现有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现象越来越多,进行造价鉴定的监督工作尤为重要,因此需要提升其在司法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关注度,完善造价鉴定工作的开展和工作流程,同时也使造假鉴定结果能够真正权威和有效。

参考文献:

[1]肖启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造价鉴定研究[J].建筑技术开发,2021,48(01):77-79.

[2]梅丛兵,俞冬梅.解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造价鉴定问题[J].法制博览,2018,11(22):163.

[3]陈兰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造价鉴定问题研究[J].中国住宅设施,2017,17(03):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