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密切联系原则发端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而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热烈响应,它的适当性基础在于其恰当地在立法者和司法者之间分享了法律选择的权力,使法律选择的过程更为合理。但它又同时兼具过于灵活和不够灵活的缺陷,需要以"两度法律选择"和"更密切联系"模式对之进行矫正。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8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