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淄川煤矿事故原因与影响论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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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淄川煤矿事故原因与影响论析

张健伟

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山东 济南 250300

摘  要:淄川煤矿是近代中国开采历史较为悠久的煤矿。由于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员工经验不足、小包工制不合理实行以及矿井经营管理严重失序,1935年5月淄川煤矿发生了严重的透水事故。此次事故使鲁大公司与淄川煤矿的经济利益受损,胶济铁路的运营亦受影响,更使得536名工人不幸罹难。反思1935年淄川煤矿事故,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意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察监督能力,提高政策执行能力;矿方要切实解决好自身体制问题,加强管理,以此保障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淄川煤矿;鲁大公司;矿难;工业灾害

淄川煤矿位于淄川城东南四里,煤储资源丰富,并且该煤矿机械化开采程度高,“它与开滦、福公司、抚顺并列,算是机械生产的四大煤矿之一。”[1]淄川煤矿由鲁大公司进行控制,该公司名为中日合资经营,实则是日资占据绝对优势。1935年5月13日上午11时左右,淄川煤矿十行北大马路75号采煤所上方断层处石块落盘出水。出水情况十分危急,每分钟涌量能达到5200立方尺,其中大部分工人无从得知出水情况,大水灌注进了坑道,数百名工人即遭淹没。最终,经多方走访查证,决定将遇难人数定为536人[2]。文章尝试系统分析1935年淄川煤矿事故原因与影响,总结经验,以史为鉴,加强反思,以资于当代中国的矿业发展。

一、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后,鲁大公司指出是附近的潴龙河河水灌注坑道引起,认为这是天灾浩劫,但此次事故看似天灾,实乃人祸所致。

此次肇祸的主因是鲁大公司和淄川煤矿在利益驱使下的盲目经营。淄川煤矿的资源丰富,并且“淄川煤性能与当时日本海军所使用的英国煤不分上下”[3]。鲁大公司看中了淄川煤矿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以及军用价值,为榨取淄川煤矿资源所带来的巨大利益,矿厂不顾一切减低成本,只专于盲目开采。淄川煤矿井下原采用的是废柱式采炭法,不仅可以支撑矿井安全,还会起到部分阻水能力,而在日本人市吉为淄川煤矿事务所所长后,为降低成本,赚取利润,便不顾一切的将矿井之下的炭柱多数扫除,改废柱式采炭法为长壁式采炭法,而事故发生之日,75号坑的塞石被水击毁而导致的大水灌涌“也是由于扫除炭柱的原因”[4]。并且淄川煤矿方面只顾挖煤采矿,不考虑矿区地质构造。淄川煤矿所在区域煤田本就错断甚繁,北大马路一段就有二十多个断层,且潴龙河河水之所以灌注矿井本就说明断层间有相通之处,何况矿井作业如遇坚石不可随便绕道挖掘,而淄川煤矿坑道长度就有达三千余米者,矿床与河床距离如此之近,矿厂方面竟无人进行考察和定期检查,终“因采掘过宽致使落盘积水得以冲出遂成巨灾”[5]。国民党山东省党部刘汝浩就指出淄川煤矿此次事故“是由公司方面只顾省钱,安全设备太不周到所致”[6]。鲁大方面这种为盲目追求利润而不计后果地削减成本的做法对矿工生命极不负责,确为此次出水事故的最主要原因。

淄川煤矿方面员工经验不足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事故发生前,淄川煤矿就对矿厂人员进行了调整,裁去了不少老员工而引入了一些年轻员工及青壮劳力,但新人经验缺乏,尤其在矿井这种高危工作的环境下,缺乏经验为一大忌。在事故发生前十日,矿务主任六尾就已经报告了75号坑天板有渗水的现象,代理所长中村竟未警惕此事,至事故发生则为时已晚。况且事故发生之日,数名工人起初察觉到了出水情况,因工人们所在地点靠近风道,这几名工人遂进入风道转入附近的工程事务所,工人们将出水情况报告给了该事务所。所内人员出所查看水势,介于矿井之内进行作业时出水现象本不足为奇,况且此时井下布置有“五百马力抽水机一部,三百马力抽水机五部”,故工程事务所的几人未曾在意,认为有此几部抽水机“足可应付”[7],便上阶观看水势。但此次出水却不同以往,出水情况十分危急,水势汹涌,仅过四十分钟左右,水已经将排水机全部淹没而失去效用,工程事务所内技师高世元欲试水深,此时水已经无法用人力测量深度,以致无法行走,于是工程事务所诸人方觉事情的危急,立刻游向井口逃生,而其他不知出水事故的井下数百名劳作工人却不幸罹难。

小包工制的不合理实行亦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淄川煤矿的小包工制由各小包工头招揽工人劳作,各包工小组在矿井下缺乏统一指挥。同时,由于各个小包工头不为统属,为了在自己负责开采的区域获取更大的利益,包工头必会贿赂监工员,由此造成了两种恶劣影响。首先是监工员收取贿赂必将导致对矿井下工作监督不力,井下秩序腐败不堪。其次就是包工头贿赂监工的钱乃工人的工资。如此一来工人们便只能处于被剥削压榨的地位,而为多挣工资,则只能继续增加产量以求多得工资,各自团体之间也更易形成恶性竞争,甚至可能出现盲目开采的现象,由此便会导致矿井工作“择易做处着手,不计工程之利害”[8],从而增加安全隐患。

矿井经营管理严重失序更是加重了事故的严重程度,使得众多劳工错失了诸多逃生机会。矿井工作一般都设有通风孔,即风道,一则可以提供氧气,置换矿井内的空气,二则还可以作为及时逃生的通道。淄川煤矿下八行与十行之间即有风道三处,如遇突然危险可以由十行直接逃至八行,但因为平时废弃,风道竟至堵塞,大水灌注后的唯一救生通道竟因平日管理不善导致的废弃而断绝。并且矿井之内由于采煤需要或者普通渗水都会产生一定的废水,且淄川煤矿由于开采历史较为久远,空井存水已多,而厂方竟然并未加以及时抽取,以致废水愈存愈多,大水灌注矿井时,空井的蓄水能力必被削弱。且坑道如此狭长,远者达三千米,而井口却数量有限,这一狭长坑道中缺少必要的应急运输工具,一旦出现重大事故,井下工人根本逃避不及。在财政方面,由于淄川煤矿实行所谓紧缩政策,对于预防灾害的设备,概付缺如,因此事故发生之后淄川矿厂的抽水机根本无法达到排水的目的,还须至青岛以及抚顺去借抽水机,一来一回就已经错过了救援井下工人的黄金时间。

鲁大公司在事后发表事故经过,认为此次事故的出水量“打破世界最高纪录”,意指水势之大为事发原因,称“其为不可抗力之天灾浩劫无疑”[9]。诚然水量确实为最,但所谓天灾背后确为人祸。淄川煤矿背后日本帝国主义的实质使得对淄川煤矿的开采只有侵略与攫取利益的意图,而至数百数千工人的生命而不顾,导致矿厂经营严重失序,终引此次重大惨剧的发生。

二、事故影响

淄川煤矿透水事故的发生对厂方和社会经济各方面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更使得数百名劳工的生命遭受了摧残。

此次受淄川煤矿事故影响最大者当为遇难工人及其家属。事故发生时,数百名工人正在井下劳作,大水奔涌而避之不及终究落难,此外另有因井下堵塞而被毒瓦斯窒息而死的工人,最终确定遇难总人数为536人,更有“一村二十九家,无一幸免”,这一数字可谓触目惊心。工人生活本就困难,在工作时间上“有多至十六小时者,每日工资,少者仅一角余”[10]。工资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之用,何况还须照顾家庭,因此事故发生之后,工人家属的生活即变困难,纷纷到工会,请设法维持。工会考虑到数百名工人横遭惨祸,家属无法维持生活,遂发起募捐活动来救急工人家属,可见工人及其家属因此事故所受影响之甚,生活之困难。另外,淄川煤矿共有工数千余人,因此事故使得矿井被淹而工人被迫停工,矿方虽对停歇人员发放了维持费,但又规定“酌借数目每月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元”,并且暂令这些工人在三个月内由公司“随时辞退”[11],可见鲁大公司对工人的残酷压榨,这些矿工不仅生活难以维持,并且随时面临失业的风险,前途惨淡。

对于鲁大公司和淄川煤矿来说损失甚巨。淄川煤矿煤储量丰富,兼具经济利益与军用价值,日本铁道部也把淄川煤矿紧紧控制在自己的直接管理之下,并且在销售分配中,淄川煤的军用量占相当大的比例。以往淄川煤矿的每日产量高达2500吨,而事故发生之后八行十行被水淹没,日产煤量骤降至500吨,使得淄川煤的产出受到了重大影响。并且此次透水事故遇难人数众多,鲁大公司方面须给予遇难工人的抚恤金总计约20万元,此外事故中损坏的设备机器亦受损失,所有“总计损失约计四百万元”[12],对于鲁大公司和淄川煤矿来说可谓是打击重大。

除此之外,胶济铁路及沿途也因为淄川煤矿的事故而蒙受经济损失。平日胶济铁路的货运之中,煤即占六成以上,而鲁大公司的煤又能占其中的二分之一。胶济铁路委员长葛光庭在事故发生之后也表示胶济路1934年的实际客货收入为1600余万元,而1935年的营业预算为近1800余万元左右。如按运货的吨数计算则相当于煤需190万吨,当时的收入运费为一吨2元,由此可知190万吨煤“合洋四百万元之谱,占全路收入四分之一”,而鲁大所产之煤则有50万吨之多,即相当于“损失约每年一百万元之谱”[13],由此该事故对于胶济铁路的营业运行不无影响。

此次淄川煤矿透水事故使得八行十行采煤区皆告废弃,工人罹难,家庭破碎,矿厂又遭巨大的经济损失,胶济铁路的运营亦受打击。此外,此次透水事故也影响到了周边地区靠淄川煤矿间接生存的居民以及商贩,且透水使得潴龙河几近干涸,沿河靠水灌溉种粮的农民也损失惨淡。总之,影响面不可谓之不广。

三、事故反思与启示

此次事故最遭难者当为矿工群体,矿井工作危险重重,稍有不慎生命便会丧于毫乎之间,因此,必须重视对矿工的保护。淄川煤矿事故发生之后,时人吴知便提到“矿山工业,非特为工业之中最危险者”,认为矿工属于“不能自力改善而亟需国家之保护者,尤为各业之冠”[14],因此呼吁重视对劳工的保护。而在淄川煤矿事故的善后处理中,鲁大公司不顾国民政府法令而坚持依公司以往惯例进行抚恤,而中央政府的《工业法》对工人的抚恤问题也已经明确列出,韩复榘在处理该问题时竟因《工业法》并未有实施的实例为由而拒绝了矿工通过法律捍卫权利的努力,而是通过武力逼迫,从两者间折中,结果终是“强权胜了公理”,国家法律形同虚设,如同儿戏。

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监察监督能力,提高政策的执行能力则显得至关重要。南京国民政府虽有《工业法》,但对于劳工的工作保障等相关问题却较少提及,政府农矿部颁布的《矿业法》也没有提及对矿工的保护。并且矿井之下虽有监工员,但并未发挥监工的真正效用,反而是接受井下包工头的贿赂,

根本无法行使监督责任。因此,应具备相应的监察部门,严格执行监察监督职能,防患于未然。诚然事故的处理有其自身的历史局限性,但对于当今社会此类事故的预防及处理,特别是涉及到中外合资企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能力,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无疑具有重大启示。

对于矿厂一方来说,务必重视体制问题,加强管理。事故发生后,舆论指责淄川煤矿采用的小包工制为肇祸原因,淄川煤矿的大包工制是德营时期就已实行的,日管时期又继续推行,但大包工制对工人的剥削也非常残酷。包工头只为矿厂服务,他们向矿工放高利贷进行盘剥,利用赌博来腐蚀工人,榨取工人血汗,总之,无论包工制大小,无非也是“一种用工人统治工人的方式”[15]。关键不在于实行的包工制大小,而在于是否能切实代表和照顾好工人的权益,而不是成为只为获取利益的压榨机器。

四、结 语

工业化的发展为人类社会“创造无比丰富的财富和现代文明”[16],但伴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工业灾害发生的比例也随之上升,工业灾害的代价亦十分高昂,1935年5月发生在淄川煤矿的大惨案便是近代典型的工业灾害,不仅损失了经济财产,更使得至少536名工人遇难。工业灾害具有突发性和人为性,应该以科学预防为主,救助为辅,因此,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规范矿井作业秩序,万不可视生命如草芥,这对于工矿企业的经营发展无疑应起到重大警示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淄博矿务局、山东大学编:《淄博煤矿史》,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6页。

[2]工会与各把头最终开列名单为606人,但其中一部分工人因托人介绍来矿厂工作时间不久,便连同介绍人均遭淹没,这批工人无家属无住所,以致无法调查,其人数更是无法断定。参见吴汝滨:《淄川鲁大公司矿工水劫惨案详纪(附表)》,《劳工月刊》,1935年第4卷第6期。

[3]庄维民、刘大可:《日本工商资本与近代山东》,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38页。

[4]《淄川煤矿惨案的分析》,《客观》,1935年第1卷第1期。

[5]山东省政府建设厅编:《山东矿业报告 民国二十三年及二十四年 第5次》,山东省政府建设厅1936年,第205页。

[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第5辑 第1编 政治三》,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404页。

[7]《淄川煤矿矿井被淹惨劫详记》,《中国矿冶工程学会月刊》,1935年第3期。

[8]《淄川鲁大煤矿淹水惨剧》,《劳动季报》,1935年第1卷第6期。

[9]《淄川矿工惨案特辑》,《中华邮工》,1935年第1卷第4期。

[10]《从淄川煤矿大惨案谈到中国矿工的保护问题》,《大公报》,1935年5月29日。

[11]山东省政府建设厅编:《山东矿业报告 民国二十三年及二十四年 第5次》,山东省政府建设厅1936年,第216页。

[12]《淄川矿工惨案特辑》,《中华邮工》,1935年第1卷第4期 。

[13]《淄川煤矿矿井被淹惨劫详记》,《中国矿冶工程学会月刊》,1935年第3期。

[14]《从淄川煤矿大惨案谈到中国矿工的保护问题》,《大公报》,1935年5月29日。

[15]淄博矿务局、山东大学编:《淄博煤矿史》,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02页。

[16]何爱平:《灾害经济学》,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