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条款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冲突问题研究——兼评一则股东权益纠纷案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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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41万元,由49个自然人投资没立。2006年7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以超过表决权2/3的多数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之后,原告童某等13个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该决议无效。其中争议的公司章程内容包括以下四项:(一)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继承部分股东权利和所有义务.继承人可以以出席股东会议,但必须同意由股东会作出的各项有效决议:(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按照股东会决议可以优先认缴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