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农村征地拆迁补偿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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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农村征地拆迁补偿

高丽倩,吕云飞

临沂大学法学院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农村土地的重视程度向来只增不减。在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数量不断增加,而在这一环节中补偿尤为关键。本文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引申到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同时就如何充分保障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益和有效实现多元利益均衡,探索一条更完备的法律之路提出个人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农村 征地拆迁 补偿

一、我国农村征地拆迁法律现状

(一)土地征收修改亮点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保证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顺利施行的重要法律武器。除保护耕地、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外,其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

(二)农村宅基地拆迁

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很多地区依据最新标准基本完成了对征收土地片区综合地价的调整。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补偿金额存在差异,补偿方式也不尽相同。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宅基地管理”单列一节,明确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确立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专门作出四禁止规定。

二、我国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一)制度改革下的土地规划缺乏科学性

虽然一直在推进征地拆迁制度改革,但仍未能充分抑制中国式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的圈地冲动。地方政府采取的 “一把尺子量到底”的策略来确定要征收地块的补偿标准,明确指出补偿标准一视同仁不会变动,且以GDP为主的官员晋升考核体制使得地方政府为发展地区经济而大规模征地成为常态(1)。

从土地本身来考虑,一块土地可以拥有生产、环保、建设等多方面价值。科学的土地规划,需要完美的平衡好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之间的比例,但实际发展时可发现我国土地大量用于建设当中,无法发挥其最大价值,这也间接导致了征地浪费和重复征地的发生。

(三)我国征地拆迁法律支撑尚不成熟

我国的土地立法体系主要是以《土地管理法》为核心,由系列单行法规组成,并没有专门应对补偿问题的法律,完善体系制度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因内容繁杂,前后法律之间协调性和衔接性不强,导致相关规定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失去了严谨性。

在实际征地拆迁中,征地补偿款的确定、分配和监管等征地后期程序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如新《土地管理法》第 47条规定在征收土地之前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等相关内容。这一规定具有很大的进步性,但由于被征收人群过于庞大,且社会风险评估没有法律依据,双方易产生冲突和矛盾,出现脱离规则、征询工作流于形式的问题。

(三)农民群体利益受到压榨

现有改革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范围,但方案如提高征地补偿及安置标准等还趋于妥协,处于最基层的农民群体无法充分表达自己诉求及维护自身利益,进而征地权的行使就成为典型的公权挤压私权。

一方面,在这一讨价还价博弈中因谈判主体间不对等、信息不对称,普通农民参与程度有限,且地方政府部门相互配合不断压缩农民权益申诉空间,甚至以侵害农民生命财产权为手段削弱农民群体的耐心。另一方面,相关开发商无故克扣补偿金。在利益受损后,因征地拆迁补偿的司法救济程序基本处于缺位状态,而政府的双重角色很难真正解决问题,这种情况下农民要么选择沉默接受,要么就成为“钉子户”。

(四)补偿标准与拆迁安置问题

土地和房屋都是农民最核心的资产,应该给予农民足够的补偿,但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土地自身及增值部分并未给予农民群体相应补偿。此次新《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的调整,依旧给予了当地政府非常灵活的可操作空间,由于缺乏明确的补偿标准计算方法和参考依据,政府和开发商追求成本最小化,如若地方政府补偿资金短缺,征地拆迁工作将难以获得公平公正的结果。

关于拆迁安置追根溯源是法律监管不到位,加之政府过度干预,村委会忽略监督义务,由基层干部进行的补偿工作难免出现状况。且补偿费用在实际分配下发过程中层层克扣,直接导致了征地拆迁工作难以开展,部分乡村难以发展。另缺乏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可操作的评估方法,以征收前安置人员的核定为宅基地权利的“重新确认”难以服众。

三、对我国农村征地拆迁补偿的些许建议

(一)科学规划土地利用

相关政府部门应对该地区每块土地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探索,确定各土地的性质,在城乡统一下努力发挥其最大程度的价值。利用好互联网平台记载土地信息,并开放查询渠道以减少“土地规划随意篡改、土地征收后延期建设”的情况。

(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首先,有关部门在贯彻私权保护原则前提下通过上升法律位阶,统一、细化法律内容,删减不合理条文等完善征地拆迁的法律体系。同时,加强征地拆迁行政行为和补偿金发放的监管力度。借助问责追责机制完善回避制度和内外部监督制度,畅通信访等反馈渠道。最后,设立征地拆迁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完善农民的申诉和救济制度。比较而言我国可以借鉴法国的行政、司法并重型救济模式,征地行为合法性纠纷采用行政诉讼方式救济,补偿纠纷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救济。

(三)坚决保障农民切实利益

现实中农民在补偿环节当中没有任何“话语权”,故应做到审查把关、调查评估、公开听证、安置补偿、补充耕地“五个到位”。可以通过使农民参与补偿安置方案制定、拒绝地方政府非公益性征地、正式赋予农户自由选择代理人权利等做法保障农民参与权、异议权、知情权,借助失地农民法律援助制度打破地方政府的垄断征收。

(四)建立完善合理的补偿机制

第一,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以“拥有城市市民平均生活水平”为原则进行补偿。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价格、土地自身及预期潜在价值对补偿费用进行调整。第二,适当扩大补偿范围,完善相关分配措施。借鉴国外补偿理论,补偿费用应包括土地征收费和土地赔偿费。可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利用网络技术使农民直接领取补偿款,对于剩余农户村干部应尽快发放。第四,地方政府可以出台相关财政税收政策引入社会资本,加强土地的盘活利用,将集中连片的土地复垦为耕地。通过土地承包以农场化方式经营该地块,以农场经营者缴纳的费用反补补偿资金。(2)

四、结语

事实上农村征地拆迁补偿仍处在探索阶段,各方面亟待完善。要实现双赢就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尊重农民意愿与其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农村征地拆迁法律体系,保证征地拆迁工作合法合规。从而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利用,推进新型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参考文献:1)彭旭辉 杨迎亚 陈春春《中国式分权与土地征收:理论及实证》

2)鲍辉 《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路径探究》

作者:高丽倩

单位全称:临沂大学法学院

省市:山东省临沂市

邮政编码:276000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高丽倩,出生年月200012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第二作者: 吕云飞,出生年月20015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