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与排污许可有效衔接的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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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与排污许可有效衔接的探讨

刘丽琴

天津绿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  301600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城市生态体系,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成为了当前社会的热点话题。在我国,由于经济的迅速增长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以及政府对环保重视程度的提高使得排污权交易逐渐兴起,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与实践。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对目前的环保领域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度完善

一、引言

2016年4月,国务院颁布《环境影响评价规定》,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期”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并将“排污权交易”写入法律,这标志着我国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改善。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地方政府往往会出现“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观念,造成了许多严重的水土流失和水土丧失,甚至是大量的工业废渣等污染物的排放导致了一系列的生态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让排污许可与环境保护的有效衔接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必要性

排污许可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导致实践中的执法不严,违法成本过低,使得排污许可的实施效果不佳。因此要想实现对污染源的有效控制,就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的制度和配套的执行机制。要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框架内,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同时还要制定出具体的操作办法,以保证环评与排污权的衔接能够顺利进行。要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力度,提高其自身的专业素质,使其在处理污水的过程中有法可依,并且严格遵守相关的政策要求,做到真正的科学、合理、高效的利用水的清洁度。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之中,为环保部门提供更多的信息来源,从而使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保障。[1]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问题

(一)融合不畅

目前,我国对于排污许可的审批程序较为复杂,需要先进行初步的申请、审核,再通过政府的批准后才能实施,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地方政府在制定环境标准时,往往会出现“一刀切”的现象,而环保部门则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来对排污量大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但却没有考虑到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这就导致了排污权的不平等。同时,在实践中,部分地区的环评机构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心不够,甚至有的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将污染治理的资金挪作他用,造成了严重的浪费和损失。

(二)控制不全

在我国,排污总量控制是一项较为系统的工作任务,而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导致控制的不全面。首先,排污许可的审批程序不够完善,虽然《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对环境的定义是:“国家制定的有关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污染源的排放标准、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危害程度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确定是否批准的主要依据。”但却没有明确提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的具体内容,也未就项目的选择做出严格的限定;其次,对于排污许可的执行力度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中,第十五条的目的在于保护人类的健康与自然的平衡发展,但却并未提到对生态文明的关注;再次,关于实施主体的不规范。《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第二款,只强调了政府的责任和义务,而忽略了企业的权利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往往会出现“重经济,轻社会的现象”,使得治标不治本。[2]

四、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问题的合理解决措施

(一)完善两项制度的衔接制度

第一,完善排污许可的审批程序。在《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中,明确了排污许可的主体为政府环保部门,但却未对其进行详细的法律规范,导致实践中的随意性较大,因此需要对其进一步的细化。二是加强环境监管的信息公开。目前我国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大多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人员组成,他们缺乏必要的监督意识,对于污染的防治措施也很少提及,这就使得公众无法了解到有关的治理方案的实施情况,所以要强化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其透明度,使其能够真正的做到透明化。三是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大气污染源监测条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都为环评的配套制度提供了参考。同时还应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哪些行为不构成。污染严重的工业废水废气,以及那些未达到国家制定的各项政策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都应该被纳入到环评的范围之中。

(二)重视环评技术评估过程

首先,要加强对环评技术的评估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排污许可的实施程序、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将其作为环评机构的考核指标,使其能够在实践中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其次,要注重对排污权的管理与监督。在《土地规划法》中,虽然有了相应的条例来进行规制,但却没有具体的细则,导致实际操作起来存在一定困难。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体系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如此一来,可以使公众参与到其中,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同时也能让政府的监管工作得到落实,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决策依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另外,要重视环境质量的评估与鉴定。由于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必须重视其评估,并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采取合适的方法和手段,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最后,还要做好跟踪调查。通过现场的信息反馈,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还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避免事后的重复性执法。

(三)构建联动管理机制

建立完善的联动机制,将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来进行环境治理。首先,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各自的工作内容和标做出清晰的界定;其次,要加强信息的共享与交流,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使排污许可证制度能够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协调下,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最后,要充分发挥地方环境保护组织的作用和功能,对排污总量的控制与减量的监督做到位,同时也可以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让群众了解到环保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从而提高民众的积极性,使其积极参与到环评中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与意义。[3]

(四)落实两种制度的衔接工作

一是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目前我国的排污许可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行政许可,另一种是司法鉴定。这两种制度的差异在于,前者在审批程序上的严格性不同,而后者在执行上的不确定性。二是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首先要明确政府环保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对其的约束与管理,使其能够履行好自身的职能;其次要制定出相应的配套政策,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控制条例》等,并将这些法规落到实处,使之成为一项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执法机制。三是加大公众参与力度。由于现行的环评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因此需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和影响力,让公民积极参与到环评中来,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也应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五、总结

综上所述,通过上述研究可以发现,目前国内的环评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而这些都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改进。因此业内人士应积极的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不断地尝试新的思路、新的方法来弥补现有的不足之处,以推动我国的环评事业的蓬勃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张晓花.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应用[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22(02).

[2]沉维臣.企业污水信息公开的程序控制(英文)[J].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2020(10).

[3]张君臣.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探究[J].中国环境监察,20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