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中股东代表诉讼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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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中股东代表诉讼的思考

尹冰 

陕西地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西安  710075

摘要:公司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主要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并且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我国《公司法》中确定了明确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侧重于公司存在与发展中涉及到的以股东为代表的利益。为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股东提供司法救济渠道,有助于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利,并加强对公司管理人员经营活动的监督,以此保证公司健康平稳的运行。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思考

0引言:股东表诉讼主要是指公司财产及相关利益受到损害时,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行使诉讼权利,并取回财产及相关利益。如果出现股东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追回属于公司的利益,那么该利益应当归于公司。如果出现公司相关人员未行使诉讼权,那么股东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那么就被称为股东代表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适用条件

1.1原告为有资格的股东

起诉者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拥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要求代位公司起诉者股份,就必须在股东利益受到侵害之时,保证在整个起诉期内一直持股所以《公司法》中对于股东滥用授权进行限制,主要体现在持股期限上,形成一定的限制手段,遵循相应的股份拥有原则,才能代位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1.2被告的范围条件

中国的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第二款,尤其是第三条都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在我国被告的范围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理解。而各国立法规定有许多的不同,体现出不同国家对被告的范围条件限制不同[1]

1.3适用于一定的纠纷形态

中国新《公司法》的规定中,股东代表诉讼适用的纠纷形态,主要包括种情形:(1)因企业股东公司董事或高层经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企业职责时职务行为违反了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并需要履行承担偿责任的情况。(2)因他人损害了股东公司的合法权益,而需要负担一定赔偿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所以通过此条款,就能够反映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所适用的纠纷形式也能够理解为所有侵犯了股东权益的情况。

1.4股东代表诉讼具有一定的前置程序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主要是指公司股东在提出代表诉讼之前,先行对公司股东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督人不设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出要求之时书面请求上述董事监事收到书面请求拒绝提起诉讼必须受理该要求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公司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在规定时间内而尚未提出诉讼的情形下将有权进行代表诉讼。

2股东代表诉讼的意义

2.1有利于公司董事等人积极履行义务

在公司董事会权利扩大的背景下,公司法在立法和实践中,已经开始针对监督董事等人积极履行义务以及不滥用职权的问题。所以《公司法》采用激励和约束等方式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有助于将一些义务得不到履行以及没有救济手段的制度进行控制,避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价值受到侵害。

2.2有利于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

资本多数决是解决表决时的效率问题,但实际上也削弱了中小股东的利以及对公司建设决策的影响力。所以在股东间产生利益冲突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可以利用资本多数决放弃其他股东的利益,甚至公司利益也不顾,滥用资本多数决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中小股东的话语权。为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赋予中小股东救济手段,为实现保护自身利益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护[2]

3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思考

根据以上关于股东代表诉讼适用条件进行分析,针对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为了规范股东代表诉讼这一种特别诉讼,以此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意见与观点

其一,虽然企业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时,也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一旦代表原告股东获胜后,权益就全部归公司所拥有了因为代表公司和实际的被告之间是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差异的。同时,如果公司主动提起诉讼,那么股东代表诉讼的可能将会排除,这时就可以体现出公司和原告股东,并不能够一起担任代理案件的原告。因此,在由股东代表诉讼时,因为股东对于代理原告行为的结果也是公司面临的司法上的主要法律相关者,所以一旦原告胜诉被告就会对股东公司作出相应的补偿,而一旦指控者失去胜诉原告败诉公司就会由于法律裁判的即判性,而丧失对被告另行起诉的请求权,但是从中也可以发现,如果原告与其他股东和公司的根本利益上是相同的,公司就不可以作为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其二,原告公司享有诉讼和解的权力同时在司法规制下和解也适用于同股东和其他股东。所以企业形式诉讼机制的设立是基于企业待遇以保障自身权益的前提下为企业提出相对应的形式诉讼权利以保障企业的权益。但诉讼和解的终极目的则是为及时化解争端,并防止在诉讼程序中对公司的经营机密和经营策略进行披露。为降低行政诉讼对企业声誉等方面的不良影响。不仅可以更适合于企业的经济利益,还能通过诉讼和解的方式节省当事人的诉讼费。其中,其中,按照民事经济原则的规定,而提出的一些处理纠纷的方法,与股东代表所起诉的有关和解的条款,对原股东代表代理起诉的方式有所不同。比如当被告公司签订和解合同时,必须把和解的有关消息及时告知企业和其他公司等,而若要赋予公司的大股东可以在合理时间内异议的权力,则必须进行对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严格审核,以防止损害企业和其他公司等的权益。而从中也可发现,如果原告公司有诉讼和解的权力,则必须经过法庭的严格审核再加上企业和其他公司等的积极参加,方可保证和解合法地进行[3]

其三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前置程序,应该防止僵化的程序产生消极的负面影响,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前置程序的免除条款。主要应用于在情况紧急,如果不能及时进行代表起诉,将会使股东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时,可以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不受前置条件的影响也可以直接进行代表起诉。但是在情况紧急的条件背景下,一般关于情况紧急的法律定义应当是指股东有关财产必须进行被转让,或者有关企业权益行使的期限和代表诉讼时效即将达到等,才可以使企业股东代表要求董事会或监事会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代表起诉。在此条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他人损害了企业的权益,企业就可以要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而既然对股东的申请救济权利已经有了相应的程序,那么让对股东的代表民事诉讼权利得以更有效的实现,才能避免由于诉讼过程的反复拉扯,造成诉讼过程中股东无法发挥出自身的代表诉讼权利。其中,对股东申请提起民事诉讼权利可以先向法定代表人提交,如果受到拒绝后再提请公司董事会,依次类推进行股东代表诉讼的行使权利,有助于发挥出公司组织结构中独立和相互监督和制约的作用。

4结束语:

总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报酬率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报酬率也起到了很大的效果。同样股东代表的诉讼机制也可能被中小企业所滥用,体现出了因此股东代表诉讼必须在保护权益和防止企业滥用权力寻找了其中的平衡点,以达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目标。从而确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在中国企业中的法定地位也可以确保了股东代表诉讼和解的有效性,并由此发挥出中国公司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的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范英超.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设计的思考——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的法律评析[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8,31(3):5.

[2]曹榕飞,姚玫宇.我国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东方企业文化,2013(2):3.

[3]董伟言.对我国新《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1]


[1]太久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