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立农民工劳动报酬民事公益诉讼的几点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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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农民工劳动报酬民事公益诉讼的几点思考

李婵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省成都市610000

在诸多农民工权益受损问题中,矛盾最强烈最集中的当属“欠薪”问题。近些年来,为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出台了诸多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如201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印发的《关于全面治理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的意见》以及2019年国务院出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等。经过多年治理“欠薪”问题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时至今日,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更多的是从规范、监管、保障工资支付的角度解决“欠薪”问题,但较少针对农民工“讨薪”的救济制度及诉讼机制进行完善。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完善相关诉讼程序的角度出发,将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护诉讼纳入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通过优化诉讼制度,为农民工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从而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

(一)扩大民事公益诉讼救济范围,将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护诉讼纳入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认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对救济的领域及类别留有扩大的余地和可能,但因为缺乏具体的指导性规定,呈现出救济领域有限、适用程度不高的问题。2019年10月28日至10月31日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第四条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表明了党中央对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重视,也体现了扩大民事公益诉讼救济客体的社会现实需求。建立农民工劳动报酬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定纷止争的作用,既有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现,又有力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建立符合国情的农民工劳动报酬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发展和诉讼制度进步的必然趋势。

(二)明确农民工劳动报酬公益诉讼制度原告的范围,适度扩大原告主体资格。提起农民工公益诉讼的主体首先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有义务保护不特定多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代表农民工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检察机关的强有力介入,能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切实维护公共权益。另外,依法成立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也应当被赋予农民工劳动报酬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确保了它能够更加贴近农民工,真正代表农民工的群体利益,从而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使公益诉讼的提起更具针对性和便利性。而且,工会组织熟悉所属行业及领域的信息渠道、专业知识、行业现状及规则等,具备提起公益诉讼的动力、能力和精力。比起个人单独提起诉讼,具有更大的优势,可以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使公益诉讼的提起更具专业性和独立性。

(三)建立完善农民工劳动报酬民事公益诉讼费用交纳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对民事公益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消除原告当事人因经济原因不敢轻易起诉以免承担败诉风险的顾虑,但司法解释中关于法院根据具体情形而决定是否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规定较还粗略,需进一步研究细化完善。另外,因农民工劳动报酬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主体存在特殊性,而缓、减、免的诉讼费用仅限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但律师费、鉴定费等诉讼成本仍然可能成为提起诉讼的沉重负担,因此可探索建立农民工劳动报酬民事公益诉讼费用援助基金制度。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及公民捐助充实基金,援助基金主要用于承担原告的法院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诉讼成本。通过完善诉讼费用交纳、建立诉讼费用援助制度,能有效降低农民工劳动报酬民事公益诉讼的败诉成本,减小农民工劳动报酬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风险,有助于消除公民及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消极因素。从而使农民工劳动报酬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救济作用,切实维护农名工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农民工劳动报酬民事公益诉讼的滥诉防范机制。除了从诉讼费用、法律援助等方面建立机制,消除原告当事人因经济原因不敢轻易起诉以免承担败诉风险的顾虑,激励工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外。也应防范因提起农民工劳动报酬民事公益诉讼的门槛过低而引发的滥诉、恶意诉讼现象。降低原告的公益诉讼成本,实质上是将诉讼成本分散和转嫁到被告。无论案件是否胜诉,被告可能都会承担一定的诉讼成本,此成本往往不仅是金钱上的,还包括因社会、媒体过度关注而带到的声誉上负面效应。因此,如果不控制滥诉,容易造成社会的不公,使被告面临较高的经营风险,不利于企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法院在受理农民工劳动报酬民事公益诉讼时,应当严格审查初步证据和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把好立案关,以提高诉讼效率,防止“滥诉”和“恶意诉讼”行为。

要解决农民工“欠薪”“讨薪”问题,除了要在相关政策制定中向弱势群体倾斜,也要在救济途径和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目前来看,一些地市也在尝试以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对农民工欠薪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因此,建立农民工劳动报酬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所以,应当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发展实际,适时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劳动报酬公益诉讼制度,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构建和维护和谐社会,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制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