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人身安全保护路径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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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人身安全保护路径探析

高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法官,在很多人看来是一份很体面的职业。但实际上,法官也有许多别人难以理解的辛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事物层出不穷,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法官的工作压力十分巨大,法院也成为了社会矛盾的聚集地。更有甚者,有的当事人会将对矛盾的不满转嫁到法官身上。因此近年来,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而遭受当事人侮辱、威胁甚至人身伤害的现象屡见不鲜。请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

2016年2月26日晚21时30分许,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法官马彩云及其丈夫李福生(该院法警)在住所楼下遭到两名歹徒枪击,马彩云身中两枪,经抢救无效死亡,李福生受轻伤。据悉,其中一名歹徒李大山是马彩云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原告。行凶后,两名歹徒逃离现场,逃到延庆区后均自杀身亡。马彩云同志是新时期忠诚敬业、敢于担当、捍卫正义的优秀法官,是学习邹碧华同志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2016年3月1日,根据马彩云同志的先进事迹和《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为马彩云同志追记个人一等功。

案例二

2017年1月26日13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在其住所一楼遭歹徒龙建才持刀杀害。群众报警后,傅明生被紧急送往沙坡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龙建才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据悉,龙建才系傅明生于22年前所判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因不满被判离婚而报复杀人。2017年8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龙建才故意杀人一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龙建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三

2017年2月17日下午,江苏省镇江市沭阳县法院副院长周龙在上班途中被案件当事人胡小干用尖刀捅刺其胸腹等部位多刀,致周龙心包裂伤、左上肺毁损伤、乙状结肠破裂及全身多处刀伤,导致失血性休克,因送医及时且经医院全力救治脱离生命危险。据悉,胡小干有多起民事案件在沭阳县法院审判及执行,胡小干因对法院判决、执行不满,对该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周龙产生怨恨,多次辱骂、骚扰周龙,并因此被治安处罚。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胡小干犯故意杀人罪,同时考虑其具有杀人未遂及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情节,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法官人身安全受侵害的巨大影响

以上几个触目惊心的案例,并不是个案。近年来,法官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说“如果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作为社会正义的守门人的法官,人身安全却屡遭侵害,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巨大的。

首先,法官人身安全受侵害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应。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包括对司法主体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对司法过程的充分信赖与认同,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与执行;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与尊严已经树立,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公民的法律信仰包括司法信仰得到空前的加强。从某种程度可以讲,法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司法职能代表了司法的权威。如果法官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司法裁判就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司法就无法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这是对司法权威的破坏,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严重破坏。

其次,法官人身安全受侵害打击法官工作积极性。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之一便是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然而如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人身安全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法官又如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怎么能实现?工作以外,法官也是普通人,他们有家人朋友,也有普通老百姓的喜怒哀乐。陆续发生的法官被报复伤害,呈现出由工作时间向业余时间、由在职的向退休的、由单位向家庭、由本人向其近亲属弥漫的态势。这样直接影响到法官和其近亲属对法官职业的感情、影响到法官能否专注从容地做好审判工作。

最后,法官人身安全受侵害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只有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构建充分、严密、周到的法官履职保障机制,司法公正才能真正成为法治体系最重要的保障支撑。强化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才能更好地推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的完善和落实。长期以来,许多法院对法官人身安全的关心保护还停留在口号或政策层面,缺乏组织保障、硬件支撑、救济渠道、协调机制等,对侵害法官权益行为的反应处理也较滞后。这种情况如果不加以根治,最终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二、法官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原因

法官人身安全屡遭侵害,有个案背后的偶发性,也有现象普遍存在的必然性。深度分析法官人身安全受侵害背后的原因,是强化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必然要求。通过分析该类事件,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成因:

首先,人民法院已经成为社会矛盾纠纷的聚集地。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终端解决机构,依法履行定分止争的职能。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发展期,法治秩序尚未发展成熟和稳定,社会矛盾频发,人民群众的诉讼意识不断提高,导致大量的矛盾纠纷以诉讼的形式涌入法院。在这种形势下,法院成为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流入地和发散口。诉讼机制的结果往往是“胜败分明”,一些当事人因败诉或者胜诉的一些当事人因诉求没有全部得到满足,便对法院和法官产生不满。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当事人会选择将不满的情绪发泄到法院和法官身上。

其次,脆弱的司法公信力容易导致当事人产生偏见和误解。诉讼机制具有明显的程序性和专业性。司法案件具有严格的审理流程,当事人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案件实施,以及充分的法律依据以支撑其诉求,否则法院可能对于其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对于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总将法院对其证据的不予认可或者诉请的不予支持认为是在刁难自己、偏袒对方,甚至毫无根据地认为对自己不利的案件审理结果是对方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串通的结果。有的当事人对司法缺乏信任,只要没有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就认为存在不公正的审判。这其实是司法公信力缺失的表现,也导致了部分当事人对法院及法官的不信任,转而变成更加尖锐的矛盾。

三、现有保护法官人身安全的举措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7月28日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16年7月21日起实施。

《规定》从排除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司法、执行活动的非法干扰、对司法人员的规范考评及合理合法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机制以及落实司法人员的相关职业保障等方面对现职司法人员的履职保护机制进行了单独立法。该规定的颁布及实施对于法官的安全履职以及自身及亲属的人身安全保护意义重大,标志着国家开始重视法官及相关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问题。

虽然《规定》首次对如何在制度及硬件上切实保护法官人身安全提出了相关规定,但此方面规定趋于原则化和纲领化,对于实施细则的规定则不甚具体。以《规定》第十七条为例: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该规定虽然对危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的责任后果做了从严惩处的规定,但并未对其惩处标准、惩处方式等处理细节做出详细规定。诸如此类的规定如不能为司法人员人身安全在日常工作生活总提供完备细致的保护指引或在其人身安全遭受重大威胁及产生实质性伤害时提供确切的救济方式,其作用有待商榷。

(二)最高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在实践中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实践以及社会各界意见,于2017年2月发布《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在《保护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了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细化了《保护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细节描述,提出了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具体组织保障以及相关机制建设。

四、保障法官人身安全的有效路径

加强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离不开国家、法院及其他机构、法官个人多主体的共同努力。笔者认为,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保护机制

从国家层面出发,要继续加强制度建设,将指导性规定落实到更加具体的实施层面。确保对法官人身保护能有据可依,真正地落到实处。要加强机制建设,从法院到政府到社会,将一切可以依法调动的资源形成合力,为法官依法履职打造一张保护网。

1、强化制度建设,由指导性规定落实到实施层面。首先,从立法层面增加对法官人身安全进行特别保护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第八条对此作出规定“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此外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将对法官人身安全保护落实到法律层面。其次,从制度层面完善保障人身安全的相关规定。上文所述,《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和《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作为保障司法人员权益的政策制度依据,填补了我国有关法官人身保护的相关制度空白,为现实生活中法官人身伤害的预防和救济提供了保护的可能性。但相对仍是指导性的规定,缺乏操作性,具体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使对法官人身安全的保护由制度层面更好地落实到实施层面。

2、健全保护机制,确保履职保障措施紧密衔接。通过建立体制保障、职务保障、自我保障等多种保护机制,形成互相联系的保护体系。增强法警力量,做到开庭、执行时确保有必要的警务力量。建立对法官人身保护的应急处理机制,在当事人向法官发起侵害时,能迅速制止,并将侵害人进行控制。严格执行禁止法官单独、私自或在家中会见当事人的规定。实行审判区与办公区的隔离,对到院人员进行安检检查,对法官个人信息实行保密。各级法院要自觉以贯彻落实《规定》和《办法》的有效作为,推动形成保障法官人身安全的制度合力。一是主动报告,取得支持。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规定》、《办法》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保障法官人身安全的规定和要求,提出本院贯彻落实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的困难问题,取得党委、人大以及政府的有力支持。二是纳入布局,一体落实。结合中办、国办先前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要求把强化保障法官人身安全纳入当地法治建设的总体布局,并细化落实和保证落实的具体办法,尽快形成地方规章。同时积极配合推进当地法治建设,树立地方良好的法治形象。三是积极配合,健全机制。《规定》已明确公安机关保护法官依法履职的责任和要求。法院应主动与公安机关、新闻主管、网络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建立与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预警、应急和联动机制,有效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

(二)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身素质

从法官自身层面出发,法官要增强自身安全保护意识,对于可能遇到的风险要加以防范。法官也需要不断提升职业水平,依法履职,努力化解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

1、提高警觉,强化加强自身防范意识。法官在日常工作中,禁止私自或单独会见当事人,不要将家庭住址、家属子女和私人联系方式等情况告诉当事人;对矛盾过度激化、当事人有暴力倾向或者其他危险情况发生的案件,要及时汇报,启动相应的安全防卫机制。在自身安全确实受到威胁时,应向院领导及时提出,采取预防保护措施。此外,法官也要强化自卫能力,积极参加安全培训,学习应急处理突发情况的方式方法。

2、提高法官自身素质,避免因工作不当引发的不安全事件。不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视案件情况依职权取证,使案件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尽可能接近;提高调解能力和技巧,加强庭前诉讼指导和判后释法工作,妥善化解矛盾;加强心理学知识学习,疏导当事人对立情绪;强化审判作风和廉政教育,避免因工作不当引发不安全事件;在对待来访当事人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外出办案要注意方式方法,不激怒当事人;强制执行案件认真研究执行方案,制定周密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预案;加强部门沟通,妥善处理信访事件,化解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隐患;加强安全教育,提高法官安全防范技能。

(三)加强组织保障,完善法院安全保护措施

从法院层面出发,法院要加强安全保障,为法官依法履职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对于可能预见的危及法官人身安全的情况,要加强预防;对于已经发生的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要依法惩处。在遇到法院难以独立处理的情况时,要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争取支持。

1、加强法院安全保障措施。首先,要完善法院安保硬件设施。要根据要求将立案信访、诉讼服务、审判区域与法官的办公区域隔离,并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便于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有条件的法院还应设立法官专用通道。人员入口处设置监控和安检设备。,强化安检力量,增强责任意识和操作水平,其次,加强法院司法警力。各法院可以组织法警人员成立应急事故处理小分队,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的训练,安排其加强对法院内部的巡罗,对于危害法官的突发事件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2、强化组织保障。对法官人身安全的保障离不开组织的关怀,法院应当关注法官的身心需求。首先,加强重视,将强化保障法官人身安全摆上议程,定期不定期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关注法官的动态,解决困难和问题。其次,成立法官权益保障组织,由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官组成,权责分明、制度详尽,充分发挥保护法官权益的职能。最后,要坚决打击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对于法官人身安全遭到威胁、侵害的,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为法官依法履行职责解除后顾之忧。

3、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作。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警力有限,应对突发暴力事件的能力相对不足,因此要加强法院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在有可能遇到突发情况或者已经遇到突发情况时,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尤其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在面对重大的、群体性时间时,迅速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密切协作,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保护法院及法官的安全。

(四)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民遵法守法意识

法院要加强法治宣传,对于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和处理结果进行宣传,使社会公众树立起合法行使诉权、尊重法官依法行使职权的意识。可以通过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加强法治宣传,使社会大众更好地了解法院、知晓法律,营造尊重司法、尊重法官的社会氛围。

1、加强法治宣传,强化法律意识。很多时候,当事人与法院、法官的对立源于其对于法院及法官工作的不了解,对法律的不了解。当事人法律意识、规则意识的淡薄,导致悲剧的发生。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普法教育、法治宣传。可以通过法院开放日、旁听庭审、法治题材影视片、微电影、案件短片等形式,使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法官的工作状态,从而更好地尊重法院,更好的接受法官地裁判结果。对于已经发生的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要及时形成案例,加以学习宣传,敲响加强防范的警钟。

2、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新闻媒体是最有效的传播法治的工具,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在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发生后,尽快查明事实,召开尽快查明事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事件的真实情况,在最快的时间内把握公众舆论导向,维护法院形象。通过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让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增加对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理解,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减少矛盾激化;大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司法,尊重法官的良好氛围。因为只有保障了法官的人身安全,才能保障法治的正义。

法官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加强对法官的人身安全保护,具有十分必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应该深入分析当事人与法官间的矛盾点,采取多种方法化解矛盾、避免冲突,加强对法官的人身安全保护,解决法官依法履职的后顾之忧,让他们更好的投身于法治事业中。

参考文献

1.黄美颜、梁列宁:《法官人身安全保护相关问题探析》,载《广西法治日报》2018年11月20日B03版。

2.左殿俊:《法官人身安全保护研究》,载《法制博览》2019年07期109页。

3.陈毅清:《保障法官人身安全,夯实司法之基》,载《人民法院报》2022年11月24日0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