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案之法律分析与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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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打人案之法律分析与思考

宋雨航 ,张桐 ,马萍

辽宁省阜新市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123000

摘要在提倡依法治国,全面创建文明城市的当今社会下,发生了多起暴力伤害、侵害女性的事件。自唐山某烧烤店公共场合暴力殴打他人事件以来,我们也看到了人民群众对这种行为的批判态度,许多法律人、机关团体、网友朋友也为此积极发声。那么充分发挥刑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功能是有实际意义的。本文将以唐山打人案作为切入点,对此案进行综合法律分析,并深入思考。

关键词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黑社会性质

1 案件背景

近日,河北省唐山市某烧烤店发生的一起公共场所殴打他人事件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曝光的监控视频及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的警情通报显示,2022年6月10日凌晨2时40分许,一名男子靠近在烧烤店正常就餐的几名女子并骚扰、触摸其中一名女子的背部,女子躲开后,该男子因搭讪不成与该女子发生肢体接触至肢体冲突。多名男子随后参与殴打,对被害女性持续侵害。监控视频曝光后,引起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唐山市委、河北省公安厅、各机关团体及大量网友的关注。

6月10日17时50分,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已锁定涉案犯罪嫌疑人,正在全力实施抓捕。截止至6月11日14时26分,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再发警情续报,在江苏警方的协助下,涉及该案的9名犯罪嫌疑人已全部归案。同日,由河北省公安厅的指定管辖,将此案交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办理。截止至6月12日,经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涉案的9名犯罪嫌疑人已由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2 法律分析

根据此案目前掌握的信息和线索,笔者有以下思考:此案究竟涉嫌哪些罪名,应当如何定性分析。

2.1涉嫌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

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寻衅滋事罪:(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就目前情况来看,事件发生于公共场合,涉案男子殴打的对象不限于与其产生冲突的女子,具有随意性,这种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同时,该涉案男子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意图且客观上也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但能否入罪,还需要对被害女子进行伤情鉴定,若构成轻伤,则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将择一重罪论处。因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时有可能定寻衅滋事罪;若构成重伤,则有可能定故意伤害罪。

2.2能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定性问题是十分严谨的。不能仅仅地从犯罪客观方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以此认定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方面意图,而需要充分衡量全部相关证据,通过对行为和行为人的综合评判得出是否具有杀人故意的结论。这是因为故意杀人是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相比伤害他人,行为人需要克服极大的心理障碍。在本案中,涉案男子在醉酒情况下所实施的暴力伤害行为,其是否会意识到将会发生严重的危害后果,其是否具有积极的或者放任的追求对该女子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这些都有可能成为阻却杀人故意的障碍。所以,在讨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问题时要保持理性判断,要遵照刑法当中关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从而更好地发挥刑法保护法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的功能。

2.3涉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如果仅仅就这一起案件,判定其为黑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还为时过早。如果公安机关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其他的违法犯罪活动,那么该案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是黑恶势力,可能会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本案已由河北省公安厅指定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异地管辖。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由案发地,也即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的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异地管辖。”这意味着本案属于有社会影响力的重大案件,且案件背后也可能掩藏着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减少因由犯罪地管辖所可能带来的“干扰”,河北省公安厅采取让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回避,指定异地管辖是具有一定意义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侦查指定异地管辖制度对于侦查机关正确、及时、公正地办理特殊案件例如涉黑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等)、提高诉讼效率、提高打击犯罪力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均起

积极的作用。近些年来,我们国家也在进行着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针对黑恶势力更是有着零容忍的强硬态度,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严查一起,积极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不被践踏,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3 案件思考

近些年来发生了太多女性被侵害的事件,值得我们深思。比如西安地铁女乘客被男安保人员侵犯人身权利,涉嫌侮辱的事件;江苏省丰县生八孩“铁链女”事件;陕西省佳县“铁笼女”事件;甘肃省临夏市12岁女童被性侵事件以及本次唐山打人案等,都是针对女性的恶性暴力事件这些起暴力事件,与打人者的身份和受害者的行为无太大,只是针对性别方面的暴力。本案是发生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涉案男子竟当众调戏女性并对其暴力殴打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女性权利都不能够得到足够保护的话,那么那些被暗中侵害的女性又该如何保护自己呢?这难道不是赤裸裸地威胁人民群众的安全,挑战法律的权威和社会道德的底线吗?在生活中,女性的安全面临着多种威胁:家庭暴力、职场性骚扰、性侵害……而这些威胁,都是对妇女权益的侵害,都离不开一个深层次原因——性别歧视。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然而我们经常会听到、看到的一句话是“在男女平等的今天,还有人要求女士优先这难道不是女权吗”我们认为再极端的女权,其实质也只是要求平权,而平权应当是在正视男女性别差异的基础上的平权,不仅要追求形式上的正义,更要追求实质上的正义,因为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被侵害的弱势群体。倘若我们不正视这个问题,以后可能会出现比这次发生的更糟糕的事情;倘若我们不维护女权,谁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唐山案受害女”。我们发声,不是简简单单地为我们自己发声,而是呼吁全社会引以为戒,因为谁都可能成为那个“弱者”。正如罗翔老师所说:“没有愤怒,就没有正义。”如果对于邪恶只有冷漠,而没有愤怒,那么正义也就失去了感性的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性别、年龄,每一个人都拥有平等的人格尊严,这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无论如何,人都不应被奴役与凌辱。

4 结语

当我们面对此类案件必须要沉着下来、冷静地思考要心怀一颗善良与法治的心,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让我们齐心协力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共同提高大众生活安全感,严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严侵害人身权利、践踏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破坏者用法治力量保障美丽中国的建设。

参考文献

[1]王振华,刘燕莎.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扩张及其限制——基于殴打防疫工作人员案件的思考[J].医学与法学,2022,14(03):9-17.

[2]陈耕.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探析[J].法制与经济,2021,30(08):3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