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中的健康生态城市规划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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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中的健康生态城市规划研究

彭芷岑

陕西汉米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湖北 武汉430010

摘要: 信息科技的发展也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在社会、经济、环境、技术等领域进行独立研究只会带来单方面的好处,因为对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变传统的发展模式的需求日益增加,绿色发展道路已成为一个新时代的主题。城市是人类居住的地方,人口的广泛增长和不断扩大的城市发展模式,在新的情况下不再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生态城市的建设是全球发展的必要条件。世界上许多地区和城市已开始参与生态城市的建设,以及共同生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类、社会、经济和自然相互依存的人为生态系统的建设。

1生态城市规划

1.1生态城市规划概念

生态城市规划是一项生态科学原则,用于在城市生态系统的基础上进行复杂的深入分析,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在生态层面上综合方案[1],加强城市功能核心,改善城市结构和功能的关系,并在建设生态城市过程中实现城市生态系统的循环。

1.2生态城市规划原则

作为一个新领域,生态城市规划涉及广泛和多样的领域。1984年,联合国题为“人与生物圈”的报告首次介绍了《生态城市规划基本原则》,其中包括五项主要原则:生态保护战略;第二,生态基础设施[2];第三,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第四,维护城市的文化和历史;五是城市与自然的融合。

1.3生态城市规划与城市规划关系

生态城市规划与传统的城市规划密切相关,相互关联和相互协调。传统的城市规划侧重于实际规划,侧重于规划规划的土地使用的空间分布、城市基础设施和工业规划,侧重于经济效益,同时往往忽视生态效益;作为建设生态城市的第一步[3],生态城市规划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为城市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战略方向和可接受性。

2生态城市规划存在问题

2.1制定方面

目前,全国各地正在建设充满活力的生态城市,尽管我们在探索我国不同的城市发展模式方面取得了富有成果的经验,但由于经济基础和环境条件不同,生态城市主要分布在经济上发展强劲的江苏和浙江地区,以三亚为例的城市在地理山水上是相连的,在确定城市定位是旅游城市方面,三亚的生态系统占据天时地利,而且城市经济发展不依赖其他污染工业,因此很难在其他城市推广[4]。建立生态城市,使公众最终受益,但政府和科学单位对生态城市规划的参与是主要的,公众参与是象征性的,而且对城市规划的相关内容知之甚少,因此不能反映公众从下至上的需求;第二,开放城市生态规划的开放程度不够全面,因为政府通常只公布单方面的规划信息,而且由于缺乏经验,公众并不真正了解开放的城市规划。

2.2实施方面

我国大部分的生态城市系统建设把重点放在绿地上,三亚的重点则是放在城市规划和生态规划管理上,其中大部分城市规划很难和三亚这种城市规划来比较,因此,在未来的城市中,可能会出现新的问题;其中大部分城市规划很难和三亚这种城市规划来比较,因此,在未来的城市中,可能会出现新的问题;第二,在公共城市规划和其他形式的城市规划中,过度设计生态规划,使城市生态规划效率低下,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最终,生态城市规划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当局,例如三亚的城市规划,这种规划得到了市长和市委书记的协助,但对大多数城市来说,这种规划现象不能真正保证长期计划的实施。规划工作在生态城市中扩大了城市规划的范围[5],将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包括三个大类,即方案编制、实施和实施的单位;缺乏具体的规定;其次,关于对生态城市这种综合性城市规划,对于城市规划的变动随意性,以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没有具体的管理。

2.3监督方面

生态城市规划通常是由地方规划部门(例如设计和规划研究所)委托编写的,地方政府和规划部门的审查和批准过程中也没有明确反映调查结果和公众反馈意见。生态城市规划涉及核心指标第64条和分级考试指标26项[6],建设一个生态城市必须达到它为实现城市规划而确定的指标,但在缺乏法律的情况下,目前的生态规划缺乏监测相关数据,没有及时反映出执行进展,因此在规划过程中改变了生态城市规划。

3生态城市规划建议

3.1制定专项法规

目前,生态城市的建设缺乏具体的依据,故而将生态城市的建设纳入立法范围,才能充分全面的实现生态城市的建设,因此,在制定法规时,可以尝试为《城乡规划法》建立一个生态城市,与此同时,应根据当地情况,在制定关于预防和保护环境污染、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以及工业规划和管理的地方法规。考虑到当地情况,充分利用国内立法的内在活力。《城乡规划法》基本法律系统、土地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运输和立法中的其他协同作用,这是生态城市方法所要求的,在法律系统中协调城市生态规划时充分考虑到现行的法律制度,因此,《城乡规划法》建议明确规定[7],由城市部门领导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发展负责人。自然资源,包括在各自领域内为生态城市开展联合行动的自然保护,同时在《环境保护法》中,通过相关法律修正案,如《土地管理法》,在生态城市规划进程中考虑到城市生态生态和环境保护。

3.2制定公众参与程序

首先,城市规划应征求来自社会各阶层、年龄组和部门的人们的意见,并邀请相关部门发表意见,以确保在城市规划之前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第二,规划、在城市规划过程中为公众制定程序,实际上是在实际利益攸关者和信息交流者之间以及通过与公众协商,使这一规划完善程序,即规划扩大后的公众参与,但缺乏听证会的详细程序[8],建议对听证会进行具体设计。

3.3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对生态城市规划的监督不仅限于上级部门的监督,而且还包括公众和媒体在建立生态城市中发挥更大范围内的作用,这些城市将自己置于“阳光下”之下,并受社会各阶层的控制,其中包括:首先,必须有明确和具体的举措,在社会监测中发挥真正的作用;第二,高质量的媒体应发挥监督作用[9],随着我国因特网的发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这些媒体通过媒体网络传播和扩大生态城市规划,从而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这些媒体已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最后,可以设立诸如环境非政府组织等独立的非政府机构,以监督视察工作,并促进成功实施城市生态规划。

结论: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城市化进程在不断升级,在生态文明中,必须在我国可持续发展道路的背景下建设一个生态城市,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下建立一个生态城市。因此,我们的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对于建设生态城市至关重要。这主要反映在将生态城市概念纳入城市规划的法律制度中,并改变原先单方面的城市规划道路,以实现经济发展,同时忽视自然和人的需要、人类共存、自然、经济和社会共存以及可持续的繁荣;第二,调整和改进我们的城市规划法律制度,改变先前在多样性、标准、重叠和矛盾方面的方案模式,建立一个综合的城市生态规划法律制度,并努力以科学和有序的方式指导生态城市的建设;第三,加强我国的公共参与制度,提高公众对这一制度的认识,提供便利和公平的参与机制,并确保公众积极和有效地参与城市生态规划;第四,改进全球环境评估制度,确保顺利实施城市生态城市发展的城市规划和建设;第五,改进我们的监督和检查制度,以确保顺利实施城市生态规划。

参考文献

[1]  瑞吉斯特.生态城市—建设与自然平衡的人居环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

版社,2002. 

[2]  竺效.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3]  罗小未.外国近代建筑史[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4]  李相然.城市化环境效应与环境保护[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4. 

[5]  费林·加弗龙.李海龙译.生态城市—人类理想居所及实现途径[M].北京:中国建

筑工业出版社,2016. 

[6]  曹传新.张忠国,城市总体规划制度-机制困惑与改革探索[M].北京:中国建筑工

业出版社,2014.

[7]  刘君德.分权与当代中国都市区空间规划的理论与实践[M].南京:东南大学出

版社,2011. 

[8]  朱春玉.生态城市规划的程序性制度设计[J].河南社会学,2007(05).

[9]  张继刚.浅谈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J].城市规划,2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