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并购风险防范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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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并购风险防范研究

白玉娜

辽宁华兴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本溪市 117000

摘要:股权并购投资过程能够帮助企业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但由于股权并购过程具有较强的复杂性与风险,企业应将该投资环境及法律环境下的风险做出清晰的认知并加以防范。本文分析了企业股权并购投资构成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策略。

关键词:股权并购;风险;防范

对于股权并购,在这一过程中,投资人是并购方,目标企业中原有的股东在股权并购过程中将自身的股权进行交易,最终使得投资人能够担任目标企业中的股东。而在股权并购落实过程中,这一行为会有多种不同的表达方式,如公司合并、股权受让等具体操作。

1.股权并购较其他并购方式的优势

第一,股权并购完成后,不会影响目标企业原有的经营或生产过程,进而能够保证目标企业后续生产与经营能够具有较高的起点。由于股权并购过程仅仅对企业的股权进行了变更,而目标企业原有的市场占有率仍维持不变,能够使并购企业的经济收益得到有效保证。

第二,由于股权并购不对原有企业的经营和生产产生影响,能够帮助并购企业节约一定的投入成本。并购企业不需要再投入资金进行产品或自身品牌的宣传工作,同时也不需要对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全新的招募或培训工作,进而帮助并购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的有效提升。

第三,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相比较来说,股权并购的优势表现为能够有效节约并购过程中产生的流转税缴纳。

第四,股权并购方式在并购过程中的最大优势表现为:一旦股权并购发生,则能够有效降低经济市场之中同行业的竞争压力,甚至可能会出现行业垄断的情况,从而保证并购企业能够具有较高的经济收益及市场占有率。

2.企业股权并购投资构成的风险与防范研究

2.1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在进行股权并购投资的过程中,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要选择好股权投资的对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进行股权并购投资时,目标企业的企业类型不能够是私营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与此同时,企业被允许向目标企业进行投资,但不能够成为目标企业中债务的连带责任人。而针对我国企业股权并购投资来说,其在进行并购过程时,不被允许成为普通合伙人。而在股权并购投资过程中,需要保证企业为公司类型,只有如此才能证明企业内的股东能够对企业中发生的一切事务承担具体的责任,才代表股东能够在企业内部占据一定的股权,进而才能够使股权并购过程具备充分的可行性。若企业并不属于公司类型的范畴,则企业内部投资人的权利不能在股权上展现,也不能够达成并购投资目的。基于此,需要相关企业引起重视。

2.2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之前,应该先对自身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目的做出严格的规范,与此同时,还应该对目标企业的经营情况、负债情况、原有股权分配情况等细节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与调查,避免在股权并购投资过程中承担不必要的风险。而在股权并购的过程中,并购过程可能不仅仅局限于两个企业之间,同样可能存在于多个企业之间,而股权并购在这一过程中的落实方式也同样具有参与增资扩股和股权受让两种不同的并购方式。针对我国目前企业的股权并购投资过程来说,国家颁布了相关法律规定,对股权并购投资的出资民事责任主体范围进行了较为明确的划分。第一,在进行股权并购投资这一操作过程时,若企业中的股东并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和制度进行资产的缴纳,那么相关联的股东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若在进行并购投资的过程中企业股东做出抽逃出资的行为,需要与该股东相关联的其他股东或管理人员同样承担法律责任。第三,若在并购过程中存在着第三方投资人,且第三方企业在这一过程中起到垫付资金的功能,那么一旦出资人不能够对资金进行补全,那么同样需要第三方企业落实该项工作。基于此,企业相关债权人可以根据以上行为向法院提起对于相关责任人或企业的诉讼,且债权人可以要求没有进行出资的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部分责任,同时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企业内部相关股东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责任。与此同时,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股东具有必要的出资义务,且这项义务不因为诉讼时效而被局限。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在进行法律诉讼时会将企业内部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而这一现象在企业中发生的频率较高,主要原因是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具有较为丰富的资产及信誉度。在前文中所提到的全新法律规定中,使得企业并购投资过程的风险进一步加大。即使我国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充分保证资金落实,同时减少自身所持有的股份的情况之下,依旧有可能承担较为严重的法律责任并付出数额较大的经济补偿。

2.3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在股权受让的过程中,我国企业作为投资方仍然有可能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具体表现为这部分受让股权之中是否附加了其他的权利负担,或者受让股权是否已经履行相关法律程序的问题。企业作为投资者,需要在进行股权受让之前就先对目标投资企业的具体经营和债务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避免由于目标企业有债务问题,而对受让部分的股权价值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同时,企业应在签署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合同时,保证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和严谨性,避免合同中存在漏洞。

完成股权转让这一过程,需要双方企业进行转让合同的签订。而转让合同与一般的买卖合同相比不具备较强的差异性,因此,企业在进行合同签订时,既要保证合同内容能够满足与公司法中规定的转让规范,又能够保证合同内容遵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企业应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双方签署的转让合同能够作废或被撤销。第一,若合同规定内容严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转让合同做无效处理;第二,若在合同签署的过程中,一方被另一方所胁迫,则可以选择撤销所签署合同或者对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更为合理的变更。以上规定能够保证在进行转让合同的起草过程中,不仅需要重视合同的规范性,同样要重视能否保证该合同的长期性和有效性。就企业中的债务来说,这一债务包含已经约定的债务和偶发性债务两种。偶发性债务代表目前目标企业中并未包含的债务记录,但会根据原有企业之前的交易而产生债务纠纷。而已约定好的债务,会当目标企业条件成熟时,发生这一债务。

基于以上股权受让风险,相关企业可以采用以下的措施对该风险进行有效防范。第一,在股权受让落实之前,企业需要先对目标企业以往和目前的经营状况作出细致的了解,同时,要对目标企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细致的分析,进而判断该问题是否会对目标企业的未来经营产生影响。第二,在签订转让合同的过程中,要明确目标企业的保证清单,将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一步控制。第三,双方在签署转让协议时,应该在其中预留一部分款项,一旦在合同签署完毕后目标企业出现债务纠纷,则利用这部分款项进行债务弥补。第四,企业可以通过申请司法救济来提出相关损失的赔偿请求。

2.4股权投资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在我国企业的股权并购投资过程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目标企业失控的情况。而对市场中该种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后发现,部分企业在投资过程中,由于投资过程是一项较为复杂且烦琐的工作,因此,企业自身在这一过程中具备非常多的不规范操作。如企业在落实重大决策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对于国资不具备良好的控制能力且监管过程流于表面,甚至在部分企业的投资过程中,企业没有在投资完成后指派专业的管理人员参与到目标企业的日常运行和管理过程中,完全不能够实现对于目标企业的有效控制。

由于我国不同企业在进行针对不同企业的股权并购投资过程之中,所占据的股份比例存在差异,因此,在这种差异下可能会引发不同种类的投资风险。第一,针对部分只进行股权参与,但不进行股权控制的企业来说,这种方式会导致企业中大股东具有主导性的作用,而由于控股个体的单一性,会导致企业运行过程中所落实的相关决策很有可能存在漏洞,从而导致企业利益受到严重的影响,也会间接影响企业内部其他股权参与者的利益。第二,针对已落实股权控制的部分企业来说,该方式下的企业经营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监管过程往往会受影响,导致内部控制问题产生。第三,针对股权平分的企业经营来说,该种方式下的风险在于,双方都具有相同的企业管理权力,在企业面临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决策时,容易出现双方意见不统一的现象,而由于双方控股比例相同且意见上无法达成一致,导致企业在该项目的推进处于僵局状态,从而严重影响企业未来的良好经营与发展。

针对以上三种股权投资运营过程中的防范措施来说,其可以表现为以下三种防范措施:第一,若投资企业股权占比较小,则需要投资企业积极落实自身的知情权和回购权,以维护自身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利益;第二,若企业具有控股权,则需要把握好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人才使用和经营质量监督,通过完善企业内部的相关制度与规范,提升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进而保证企业运行稳定;第三,若双方股权占比相同,那么应该在签订转让协议的同时对面临重大决策时的决定权作出规定,避免经营问题的产生。

2.5股权投资退出的风险及防范

在股权投资退出过程中,完成退出工作的步骤包括股权转让、结算、改制及破产。但这一过程会给企业的投资方造成较为严重的投资风险。由于在进行股权投资退出的过程中需要进行最终的清算和结算工作,同时企业内部的股东之间存在着连带关系。在投资退出的过程中,一旦债权人选择走法律诉讼路径,很大可能就会将企业内部的所有股东均作为被告。这就会导致企业即使在企业内部不具有较高的股权占比,同样需要为该事件承担相应的法律及赔偿责任,对企业的经营带来了较大的风险。基于此,需要企业在目标企业破产之后,股东应该将目标企业中的清算任务有效落实,并做好清算过程的质量监督,在此过程中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完成清算工作后,相关人员需要将与目标企业有关的财产、账目及重要性较强的文件做好保管,以避免后续相关问题的产生。

2.6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对于境外投资来说,其所包含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境外投资过程不能够对风险做到良好的控制,相较于其他的股权投资来说,该项投资具备较大的风险,同时也会导致我国资产发生较为严重的流失情况。在我国企业目前的投资过程之中,企业在风险控制与评估过程中的能力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不足,并且在投资过程的规范性上还具有一定的提升空间。除此之外,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往往会将投资重点局限于短期内的收益之中,并且不能够对企业内部员工实现充分的管理,从而导致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企业在进行事后诉讼时,也会因为转让协议签订过程中考量因素不足,以及相关的单据和凭证保存不全等问题,导致企业司法败诉率极高。基于此,需要我国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过程时,加强对该过程的防范。第一,企业应在落实境外投资之前,先对目标企业的具体运营情况做出调查,由于该种情况风险发生率较高,因此需要保证前期调研工作的细致性,同时要将投资过程中所容易产生的风险进行列举,最终决定是否进行该企业的股权并购投资。第二,企业可以与投资企业当地较为知名的企业进行合资建设,但这一方式本身对企业资产会造成一定的损害,但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企业与目标企业建立内部的平衡且积极落实监管工作,避免相应的风险产生。第三,企业可以向目标企业当地的使馆寻求帮助,将企业风险最小化。第四,企业可以委托目标企业当地的中介公司签订相关的监管协议,让中介公司代为协助落实目标企业监管工作。第五,企业在完成股权并购投资后,可以定期更换驻派的管理人员,以保证监管工作落实的有效性,降低企业境外投资风险发生的概率。

参考文献:

[1]胥朝阳,徐菲,赵晓阳.高管持股、内部控制与企业并购绩效[J].会计之友,2020(1):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