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税会差异及应对策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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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税会差异及应对策略

程尹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110142

摘要:收入准则的修订与实施给企业在核算带来的纳税负担和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如何识别与防范税会差异新增的风险,加快建立税会差异协调机制迫在眉睫。本文分析了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提出了新收入准则下税会差异的应对策略,为降低税务风险提供有益建议。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应对

1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分析

1.1特定交易事项存在的税会差异

(1)附带有销售退回相关条款的各类销售业务

通常,商品控制权向客户手中转移时,企业应及时做好收入确认工作,并确定金额为预计可收取,且不会出现重大转回的相应对价,再直接确定可能退回的另一部分款项为负债。对转让的相关库存商品相应的成本进行确认时,被确认的主要资产是预计会退回的资产部分,预计不会退回的资产部分结转销售成本。从税法相关规定来看,对收入进行确认,需遵循风险报酬发生的转移,部分商品附带有销售退回相关条款,根据税法对于此类商品进行收入确认,无须考虑是否退回该商品,仅根据收到货款的具体数额对收入进行确认并对应缴税额进行计算。在销售退回真实发生后,才会对企业当期应缴所得税形成直接冲减,并产生税会差异。

(2)附带有质量保证相关条款的各类销售业务

企业对附带有质量保证相关条款的各类销售方式进行选择时,应提前考虑在销售过程中是否会额外将单独服务提供给客户,一旦形成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即应严格遵循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进行处理。若尚未形成单项履约相关义务,企业应视为或有事项开展相关处理。从税法上看,对于附带有质量保证相关条款的各类销售业务进行处理的方式不同于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应遵循单一销售对收入进行确认,不对履约义务进行拆分,也不对预提的关于质量保证形成的费用进行扣除,仅当企业费用实际产生时,才在税前进行扣除。

(3)售后回购业务

对于售后回购相关业务,客户在完成交易时尚未获得交易商品或者相关服务相应的控制权,仅在后期遵循原安排对商品或者相关服务进行回购,此时的价格略低于原价格。应将之视为租赁交易开展会计处理,若回购价格比原价格高,应将之视为融资交易开展会计处理。税法对于售后回购相关业务未做出明确规定,企业通常直接根据销售和购入进行处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税会差异。

1.2确认时点存在的税会差异

(1)直接收款

企业部分业务需要直接收款,对此类业务,企业通常在获得销售凭证或者货款后,即需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货时间长短不在考虑范围内。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直接收款时,若客户未收到商品而企业已收到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暂时不对收入进行确认。这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承担缴纳增值税的义务。但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不管客户有无收到商品,只要企业取得销售凭证或收到货款,即应对收入进行及时确认,并需缴纳增值税。

(2)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

当企业对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进行选用时,若企业已发货,且完成相关的托收手续,当商品尚在运输,或者客户尚未收到商品时,企业遵循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无需对收入进行确认。但从税法相关规定来看,企业应当对收入进行确认,并缴纳相应的所得税税额。不同的收入确认时点会导致税会差异。

(3)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

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时,若客户在合同规定的相应收款日前即收到商品,且商品控制权完成了对客户的转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对收入进行确认,但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到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后,再缴纳增值税即可。部分分期收款带有一定的融资性质,对此,企业应判断其属性,若分期收款包含重大融资成分,应分别按照销售和融资进行处理。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具体日期对收入进行确认,无需对融资属性进行考虑,即按时缴纳税额。企业采用预收货款方式时,客户在发货当天如未能收到商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需对收入进行确认,但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部分大型机械设备的销售时间在12个月以上,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企业预收款时尚未转移商品控制权,因此不能对收入进行确认,但应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2 新收入准则下税会差异的应对策略

2.1 深入了解相关政策法规

企业应深入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对经济业务的具体流程进行完善和规范,根据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对税会差异进行妥善处理,实现对业务风险的有效规避。税收征管部门应深化相关政策,对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进行协调管理。通常,对会计准则做出的调整要快于对税收法规做出的调整。究其原因,税收法规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无法与会计准则进行同步调整。相关部门要对税收法规加快修订调整,对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应强调对税会差异进行缩小,降低资源损耗和审计成本;对税收法规进行调整,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并与会计准则保持协调一致。

2.2对财税法规进行深入学习

企业在开展经济业务核算的实践过程中,难免存在税会差异,对此,企业应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对税会差异进行调整。企业应督促财会人员以及业务人员对财税法规进行深入学习,并对收入管理进行规范。企业应秉持审慎科学的态度对待会计核算的各项流程,在开具票据、结算销售款项、确认收入时进行规范化管理,构建详细的发货台账明细。企业在开展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应遵循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合同期限,对收入进行确认。企业采用的销售方式不同,即应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处理,尽量对税会差异进行缩小。另外,企业应对各项工作流程进行规范,对新收入准则进行深入剖析,增强业务处理能力,促进财务工作效率实现大幅度提升。

2.3对会计核算流程进行优化

企业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自身发展,应对会计核算流程进行优化,加强外部监管,实现对风险的有效规避。企业应及时履行各项纳税义务,重点关注计提增值税和所得税时有无少计缴纳金的情况。注意在会计层面未对收入进行确认但需缴纳相应税额的情况。企业应遵循税法相关原则,将商品发货明细作为依据,对优先开票的各项行为进行区分,识别不同销售方式,再遵循会计准则,结合税法规定的各类计量方式,对收入进行确认,并准确计算增值税税金。同时,企业应构建系统完善的台账系统和税务会计核算表,将所得税纳税义务已产生,但在会计层面尚未对收入进行确认的商品明细加以汇总,对所得税报表进行调整。另外,外部审计人员应从整体上对核算流程加强监督,重点关注已对收入进行确认但尚未形成纳税义务的情况,实现对审计风险的有效降低。

2.4构建系统完善的内控机制

在新收入准则带来的税会差异下,企业面临涉税风险增加的情况,对此,企业在开展业务经营的实践过程中,要注重提高经营效率,并合理规避涉税风险。企业在开展会计处理和会计核算的过程中,要深入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内部控制,对各项业务处理流程进行完善。企业应构建高效良好的内控机制,对组织架构进行完善,对业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流程进行规范,设立独立性较强的审计部门,实现对税务风险的有效降低。

2.5加强对涉税风险的有效规避

对于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企业如果未能及时调整纳税或纳税调整不准确,就有可能引发涉税风险。企业如对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缺乏有效应对,则无法有效规避涉税风险。对此,企业应采取如下措施应对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实现对涉税风险的有效规避。

(1)构建合同专项管理制度

在新收入准则下,合同对于会计核算的重要性愈加凸显。使用会计信息的人员,能通过合同清晰了解收入实现的具体过程。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后,要对已经签订但尚未满足终止确认相关条件的合同进行识别,要契合自身经营模式,确定合同是否存在内容变化。对于存在变化的合同条款,应及时与客户进行协商,并实施有针对性的会计处理,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和具体内容。相关实践显示,企业实施新收入准则后出现的涉税风险,多数情况与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存在关系。对此,企业应构建合同专项管理相关制度,对会计具备的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能进行充分发挥,对履约进度进行实时掌握,实现对涉税风险的有效规避。在对合同进行签订时,企业需委派具备相关实践经验的专业财务人员与销售人员进行沟通协调,共同确定交易价格,以客户具备的支付能力作为依据,结合其支付意愿,对合同结算的具体方式进行合理确定。企业要安排专人对合同履约的实际进程进行跟踪,会计要对合同履行具体情况进行实时跟进,并开展有针对性的会计处理;企业要针对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编制统计表,统计表要点包括签订合同的日期、执行合同的起止时点、合同交易价格、单项履约义务、单项履约义务的履行时点和确认金额、税法关于此类业务处理的规定等;企业负责管理合同的部门与财务部门应对履约进度进行核对,并遵循相关税法,对纳税进行调整。企业要对合同管理进行加强,对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进行实时掌握,对税会差异进行及时调整,实现对涉税风险的有效规避。

(2)完善会计信息管理系统

企业面对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应对会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完善。企业应依托大数据技术,综合分析各项会计信息,对相关财务指标进行评价比较,实现高效良好的财务管理、经济预测和绩效评估。新收入准则涉及会计估计方面的诸多事项,对此,企业应契合行业发展现状,结合自身经营实况,实施科学判断。企业要通过灵活运用会计估计,增强经济业务处理弹性,并扩大操纵盈余的实际空间。对于存在于合同中的由于各类不确定因素导致的可变对价,企业应将期望值作为依据,对入账价值进行估计。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应对先进的财务软件进行引进,对ERP系统、“金税三期”工程等相关资源进行整合,实现对财务信息共享平台的有效搭建,形成可靠的数据信息,并对执行步骤进行规范,对相关金额做出合理估计。同时,对内部控制进行加强,避免出现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企业要对既有会计信息进行深入分析和科学加工,将以往发生的相关交易额作为依据,结合企业相应的参照数据,形成准确判断,最大化增强决策参考价值。

(3)优化税务会计核算流程,构建税收全流程监管体系

企业的计缴税金是根据会计数据计提,纳税人和注册会计师都应该关注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少计缴税金的风险,特别是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的情形。首先,根据税收法规形式重于实质原则,企业需要根据存货发出明细账,区别先开票后发货和先发货后开票销售行为,包括客户是否签收事项。去识别预收款销售、分期收款销售、赊销、现销、托收承付销售、委托代销、折扣销售、售后回购及融资销售等方式。需要根据税收法规与会计政策计量在不同方式下的销售收入和计缴增值税税金。其次,建立税务会计核算跟踪明细台账(或表),将企业会计上未确认收入需要计缴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发货,汇总收入明细,直接调增企业所得税的季度或年度申报表。最后,会计上已确认收入,但税法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审计风险就尤为突出,注册会计师需要关注是否多关注已确认收入但少计提税金的情形,比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它分为销售性质和融资性两项业务,前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销售收入和计缴税金,后者是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收回金额与商品价格的差额。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明细台账,将存货销售性质、发货日期、收款日期和开票日期进行备查登记。通过“待转销项税额”进行税金核算,并在“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报表项目中进行反映,形成一套全流程监管核算体系。另外还有销售的其他方式的核算体系,也需要通过相应的管控流程进行核算和监督,如销售退回、售后回购、附退货条款销售等。

参考文献:

[1]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

[2]方茂光.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分析及应对[J].纳税,2020(28)

[3]席君平.探析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J].纳税,2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