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占有视域下的替换二维码案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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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占有视域下的替换二维码案件

南晓慧

浙江农林大学集贤学院,浙江 杭州 311300

要:在对替换二维码案件进行定性时,实务界的典型判例支持盗窃罪。其秘密掉换二维码的行为毫无疑问属于秘密窃取的范围,且该案中的行为对象是财产性利益,基于对占有规范化的解读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移转商家对二维码案中合同债权的合法占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成立盗窃罪。

关键词:替换二维码 盗窃罪 规范占有

一、典型判例

随着科技发展及人们对生活便捷的需要,二维码支付成为一种新兴广泛的资金流转方式。在日常买卖中经常使用的支付方式是:顾客通过扫描商户提供的二维码将自身账户中的财产转移到商家账户中。其在提高了收付款效率同时,也出现许多新问题,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全国第一个替换二维码案发生在2017年2月至3月。被告人邹某某在石狮市几家商店内,用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覆盖在店铺内的收款二维码上,最后非法获得顾客支付的六千余元人民币。案发之后,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诈骗罪,而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予以纠正,认为其定罪不当。法院认为,邹某某通过秘密方式替换商家二维码以非法取财的行为,已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以期通过本篇来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证盗窃罪中规范占有说的适用合理性,为此类案件裁判说理提供一丝绵薄之力。

二、规范占有盗窃说

该学说打破刑法中对于占有的事实与规范的平衡,侧重于在规范性视角下理解二维码案中的占有问题。例如,周铭川副教授认为,刑法本身对于盗窃行为没有限制性规定,占有更主要取决于社会通常观念和所有权意识,没有特意强调必须对财物物理上的支配与控制。他认为该钱款已经在扫码支付的那瞬间里属于商家所有和占有。[1]付立庆教授认为,二维码案占有的是该财产性利益。性质上已经属于财产性利益,则是否以一定的物质载体呈现出来就不重要了。重要的是观念上的一种规范意义的支配力。扩张盗窃罪的成立范围,承认财产性利益占有判断的规范化,不失为一种理性的定罪方法。[3]不过不同学者对于占有的规范化也有不同理解,但是法律上适度的扩张与规范化更适应新时代的社会发展。

三、规范占有盗窃说的适用分析

(一)谁是真正的被害人?

确定谁是案件的真正被害人对于案件的分析具有重要意义。从案件事实来看,顾客与商家签订买卖合同,顾客有义务支付价款。顾客与商家达成一致,扫描商家提供的二维码,履行了自己应尽的支付价款的义务。殊不知,该二维码并不是商家的二维码,已经被行为人偷偷地掉换了。顾客看似基于认识错误向错误的对象处分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实际却是顾客基于买卖合同处分自己对支付平台的债权。从合同成立要件看来,顾客并没有错误认识错误处分,而是正确处分并积极履行支付义务。而应当接受价款的商家,却因为收款二维码被行为人掉换,而没有收到应得的的价款,丧失了价款请求权和银行债权,是名副其实的被害人。故认定商家为被害人是毋庸置疑的。

(二)是否为秘密窃取?

秘密性是认定此类案件为盗窃罪的一大重要特征。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之一是是否具有秘密性。显然,诈骗罪是典型的沟通型犯罪,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4]本案中,行为人往往是在商家没有察觉的时候,或者店里无人的时候偷偷进行掉换二维码的行为,不存在与商家之间的沟通,没有“骗”商家。一般情况下,商家直到顾客支付后才会发觉自己的账户没有收到货款。叶良芳教授认为,店家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对于行为人的作案过程一无所知,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基本特征。[5]邹某某案件的判决书中写到,“秘密掉换二维码是其获取财物的关键”。因此,由上可知,该类案件符合秘密窃取这一本质特征。

(三)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吗?

一般来说,盗窃罪的对象是动产。但却不应仅限于动产,因此从保护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角度,适当扩大盗窃罪的范围是恰当的。“在中国的文化环境和语言习惯中,‘财物’概念主要是指作为经济价值或财产利益的载体,而并不仅仅限于‘物体’。因此,财产性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被涵盖在我国《刑法》盗窃罪的‘财物’概念之中。”[2]因此,债权等财产性利益,不必拘泥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中,单纯的财产性利益也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全国十佳公诉人“机器猫大王”认为,二维码支付的本质属性是支付机构账户中的资金流向,商家和顾客有权向支付机构请求债权地位,支付机构实际占有和管理账户中的资金。[6]当顾客扫码支付时,债权就转移给了商家。但是,行为人秘密掉换的二维码,使得商家享有的债权被移转到了行为人那里。显而易见的是,商家没有意识到这种债权转移的行为和过程,也就是商家不但没有处分意识,也没有处分行为,这违背了商家的意愿。综上,该类案件的被害人是商家,被侵害的对象是商家享有的债权,也就是商家的财产性利益。

(四)占有转移如何认定?

占有,在刑法意义上,主要分为物理占有和观念占有。此案中犯罪对象已然是财产性利益,无法说明其物理上的占有,故将此案判断为商家对财产性利益的观念上的占有。付立庆教授认为,二维码案中的占有概念,与其说是“占有的观念化”,不如说是权利归属意义上的“占有判断的规范化”“占有判断的实质化”。

[3]在规范化视角下看,观念上的占有更侧重于在法律、习惯、习俗等社会规则推定出的财物占有支配关系。[7]在社会层面和民众视角下看,商家无论如何都已经对该货款形成占有和所有。马寅翔教授认为,预期支配意义上的事实占有表明了在个人支配范围内接受对一切事物的支配的意图。一个人不应该因为入睡或失去知觉而失去对他们的财产的占有,而是基于社会感知,而不是实际的身体掌握。[8]故而,二维码案中,当顾客与商家达成买卖合同,顾客因此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却因为行为人掉换二维码的行为导致该价款落于行为人账户上,我们可以说,在顾客与商家合意一致的情况下,双方互为期待该合同的实现时,商家就该合同债权已然形成占有和所有。而行为人掉换二维码的行为恰恰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移转商家的合法占有,破除旧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结语

综上,本文认为替换二维码案应认定为盗窃罪。首先,行为人没有对商家或顾客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三方之间没有任何沟通交流,行为人没有采取任何“骗取”的行为,顾客或商家也没有认识错误和基于认识错误的处分错误,故不构成诈骗罪。其次,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掉换二维码,符合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最后,行为人违背商家意志,非法移转商家对该债权的合法占有,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从规范化视角看,行为人替换商家二维码的行为,取代了商家对支付机构的债权的规范占有,因此,定性为盗窃罪更为适宜。

参考文献:

[1]周铭川.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财物的定性分析[J].东方法学,2017(02):112-122.

[2]王华伟.论网络盗窃中的规范占有[J]//Vgl. Tiedemann,in:Leipziger Kommentar zum StGB,12.Aufl.,§263Rn.115.

[3]付立庆.二维码案件中诈骗罪说的质疑与盗窃罪说的论证[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52(01):51-66.

[4]《刑法学》编写组.《刑法学(下册•各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162.

[5]叶良芳,马路瑶.第三方支付环境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20(03):103-109.

[6]偷换店家收款二维码案:科技改变犯罪手段[J].方圆,2016(19):8.

[7]董玉庭,杜文辉.论偷换二维码非法侵财犯罪行为[J].山东社会科学,2020(06):172-177.

[8]马寅翔.占有概念的规范本质及其展开[J].中外法学,2015,27(03):739-766.

基金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项目编号:202110341026